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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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月巡查l次。
(3)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月巡查2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日检查1次,低压配电室应每季度巡查1次;
(4)电梯发生故障,物业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督促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一般性换件维修l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维修3日内完成;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发生困人或其他重大事故,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协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救助,并保存相关记录。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且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l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67%以上,满意率应达到7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2)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应每周清洁l次;
(3)绿化带应每月清洁l次;
(4)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年清洁1次;
(5)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1次,保持通风,无杂物。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2)垃圾桶、果皮箱应每月清洁l次。
绿
化
养
护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l次。
4、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设备运行情况应每半月巡查1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2)保证电梯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应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明亮;
(3)按质监部门要求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在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年检合格证》原件及《电梯使用须知》,并对维保单位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存相关记录;
(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l次,保证正常使用;
(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季巡查l次。
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装修过程;
(3)非机动车应定点存放。
4、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2)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3)对因故障导致的临时性停水、停电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相关业主;
5、二次供水系统(未移交供水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对小区内二次供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
(2)水箱间、水泵房应每日巡视l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3)备用水泵应每半年切换l次;
(4)水泵润滑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及时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水泵应每年养护1次;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及时防治大面积病虫害。
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
时间:2013-10-08 16:48:47来源:晋城市物价局作者:晋城市物价局打印
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级)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一
般
规
定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
(3)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度检查l次,保持畅通。
2、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季度巡查1次,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亮灯率应达到80%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l次。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
维
修
养
护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门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保障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做好记录;
(3)保证出入口道路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入内;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3、车辆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要路口应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且使用安全。
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4)每年组织l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环
境
卫
生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应每周清扫l次,地面应每年湿拖2次;
(2)共用门窗玻璃、楼梯扶手、栏杆、防火门等应每年擦拭l次;
(3)天花板、公共灯具、墙面、踢脚线应每年清洁l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共
用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
维
修
养
护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周巡查3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
共
用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位
维
修
养
护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3)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4、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道应由供热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或由其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日常运行维护。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一
般
规
定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2)每年在供热开始前,接受供热部门委托的,按照约定要求完成供热系统的年度检修保养工作。
(3)小区供热阀门在供热期间应每月巡视l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业主自用部位供热设施突发跑水事故时,应及时关闭相关的供热阀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公
共
秩
序
维
护
1、应设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2)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保证正常使用;
(3)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巡查l次。
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装修过程。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要路口应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且使用安全。
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
(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3、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月巡查l次,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亮灯率达到85%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5)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6)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周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且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l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8、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8、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共
用
部
位
维
修
养
护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月检查1次,保持畅通。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由物业公司维护的休闲、娱乐、健身设施应每月巡查2次,在正常使用期限内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
2、供配电系统(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运行状况应每日检查1次,低压配电室应每季度巡查1次;
(4)电梯发生故障,物业服务人员应及时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督促维保单位对故障进行修复;一般性换件维修l日内完成,较为复杂维修3日内完成;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发生困人或其他重大事故,应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协助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救助,并保存相关记录。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且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l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67%以上,满意率应达到7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2)停车场、共用车库或车棚应每周清洁l次;
(3)绿化带应每月清洁l次;
(4)天台、明沟、屋面应每年清洁1次;
(5)设有公共卫生间的应每日清洁1次,保持通风,无杂物。
3、垃圾收集与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日产日清,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
(2)垃圾桶、果皮箱应每月清洁l次。
绿
化
养
护
1、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应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l次。
4、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电梯设备运行情况应每半月巡查1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2)保证电梯正常运行,轿厢内按钮、照明灯具等配件应保持完好,轿厢内整洁明亮;
(3)按质监部门要求委托专业电梯维保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在轿厢内张贴有效的《年检合格证》原件及《电梯使用须知》,并对维保单位保养工作进行监督,保存相关记录;
(2)墙体、墙面、顶棚、楼板、地面砖、楼梯、扶手等应每年检查1次;
(3)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月巡查l次,保证正常使用;
(4)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季巡查l次。
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装修过程;
(3)非机动车应定点存放。
4、紧急事故防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洪涝、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处理责任人;
(2)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3)对因故障导致的临时性停水、停电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相关业主;
5、二次供水系统(未移交供水企业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对小区内二次供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并取得相关的合格证书;
(2)水箱间、水泵房应每日巡视l次,检查设备运行状况;
(3)备用水泵应每半年切换l次;
(4)水泵润滑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及时补充或更换润滑剂;水泵应每年养护1次;
2、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及时防治大面积病虫害。
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
时间:2013-10-08 16:48:47来源:晋城市物价局作者:晋城市物价局打印
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二级)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一
般
规
定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
(3)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度检查l次,保持畅通。
2、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季度巡查1次,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亮灯率应达到80%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l次。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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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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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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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门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
(2)保障值班电话畅通,接听及时,做好记录;
(3)保证出入口道路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可疑人员随意入内;对大型物品搬出进行登记。
3、车辆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区内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按照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管理,确保车辆有序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要路口应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且使用安全。
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4)每年组织l次以上应急预案演习。
环
境
卫
生
1、楼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层通道和楼梯台阶应每周清扫l次,地面应每年湿拖2次;
(2)共用门窗玻璃、楼梯扶手、栏杆、防火门等应每年擦拭l次;
(3)天花板、公共灯具、墙面、踢脚线应每年清洁l次。
2、楼外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应每日清扫1次,雨雪天气及时清扫主要通行道路,方便出行;
(4)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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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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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
(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周巡查3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
共
用
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位
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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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3、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
(3)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
4、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道应由供热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或由其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日常运行维护。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一
般
规
定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2)每年在供热开始前,接受供热部门委托的,按照约定要求完成供热系统的年度检修保养工作。
(3)小区供热阀门在供热期间应每月巡视l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业主自用部位供热设施突发跑水事故时,应及时关闭相关的供热阀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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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设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2)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保证正常使用;
(3)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巡查l次。
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装修过程。
(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
(3)小区主要路口应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
(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且使用安全。
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
(2)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应每年检修除尘1次,按要求对高低压配电设备、绝缘工具进行打压检测;
(3)配电室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用品齐全,通风照明良好,能有效防止蛇鼠等小动物进入;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杂物存放,环境整洁。
3、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月巡查l次,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亮灯率达到85%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
(5)定期对供水管道、阀门等进行除锈、刷漆,每年入冬前对暴露管道进行防冻处理;
(6)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溢流管口、透气口应安装金属防护网并保持完好。
(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周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且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
7、每年公开征询l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70%以上,满意率应达到8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
8、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8、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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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