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论书法的“法度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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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熹:论书法的“法度观”
“不以法缚,不求法脱”实际是朱熹于书法追求的法度观。
书法首要讲究法度,有法度的书法才能达到朱熹所谈及的“形而上”。
在有法的基础上书写内容之美才能达到和谐统一。
朱熹在他的文集里对书法有法多次关注。
“旧藏碧虚子《相鹤经》石本,意颇爱之,今观湍石喻公所书,法度谨严,而意象消散,知彼为法缚矣。
”可见朱熹对法度谨严的书法之评价观点。
书法至南宋,期间经历的唐人“尚法”,使得书法的法度谨严。
唐人的“尚法”审美观与唐初期唐太宗对王羲之一流书法“古质”风格的追求有关,故导致盛唐时期的书法有法,且端严庄重。
体现出儒家思想在封建统治中的正统。
宋代是一个文人治世的时代,给儒家正统思想的高度凝聚提供了空间,不管是在文学上还是艺术上,都受到影响。
如文学上倡导古文风的韩退之。
艺术上也是如此,如蔡襄对颜真卿书法的风格延续,米芾集“古”字等。
这种“尚古风”到南宋也得到了朱熹的高度重视。
同时朱熹认为上古的书法是最好的,他推崇“篆籀意象”的境界,即文字刚产生的原本状态,即没有经过人为加工的淳朴状态。
更进一步上升到汉字书体的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具备法度的书写规范。
与朱熹所提出的“理”的哲学观念相同。
朱熹在论书法“不与法缚、不求法脱”出以“心统性情”之外,还提出了“德性”观。
在宋代这样一个以文官为主体的封建官僚社会里,作为国家实际主人的士阶层的道德风范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
因此,重视人格道德的培养便成了社会规范的典型。
朱熹这种以道德规范为本体的书论解决了儒家文艺观的文道、艺道关系,树立了新道统,并且反映了以理节情,使个体的情感体验符合于群体的道德规范的正统审美心理,从而使书法“法度”规范化,又使书写者不“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