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比较研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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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沿革
从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演进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简单商 品经济阶段的立法、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的立法、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立法。
l、简单商品经济阶段的立法 在封建社会后期,资本主义开始萌芽。这一时期对商品交换活动和社会秩 序管理虽然有了一定的民商法保护意识,但各国均未形成普遍的制度,民商法 尚未成为基本的法律部门。据史料记载,最早采用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是法 国。早在1260年,法国巴黎的面包师因出售面包短斤缺两,受到政府有关部门 的处罚。此后,在西欧的一些自治市镇中,除了商人们使用罗马法原则处理民 事纠纷外,政府在对度量衡以及啤酒、面包等日常必需品的价格、质量、卫生 等方面的管理中,已经具有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和法律规范。虽然这些法 律规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以及所体现的价值取向与现代意义上的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作为立法的起源对现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建立 与完善有着积极的意义。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阶段的立法 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成功以后,资本主义经济进入自由竞争阶段。当时主导 经济思想的是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该理论反对国家干 预经济,认为自由的市场活动可以导致社会资源和财富的最佳配置和利用。由 于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法律相应地以个人为“本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and complete 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making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Anti.monopoly Law and Law of Consumption Credit,etc.
中国已经加入WTO,中国经济将进一步融入世界,这对中国消费者权益保 护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入世后,消费水准的提高将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 点转到高档耐用商品和服务方面,消费对象的丰富将使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心 转到对安全权和知情权的保护方面,消费方式的发展将使消费者保护的领域更 加广泛,消费政策的改革将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有相应的调整。但就我国 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而言,在一些方面已经明显滞后,与快速发展 的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因此,大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先进的立法经验,构 建门类齐全、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与国 际惯例相接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3、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立法 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垄断寡头的出现, 隐藏于商品经济中固有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日益表面化,消费者运动 风起云涌。基于主体平等理念而建立的传统民商法,由于疏忽消费者与经营者 之间的现实差异,逐渐暴露出其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局限性。西方的资产阶级 政府开始对传统民商法的平等原则予以修正,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开始从消费 者权益出发,体现出间接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特点。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 尔曼法》,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维护公平交易的反垄断法,也是世界上最 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该法规定了对某些市场垄断行为可实施刑事制裁, 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受到生产经营者损害时,在法律上的诉讼程序和救济措施。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垄断公司单方 面地将苛刻条款加入到合同中,对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传统民商法进 行了修正,间接给予消费者诸多特殊保护。但是,由于上述法律调整的基本社 会关系主要侧重于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还不是单纯的消费关系,因此,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立法虽然对传统民商法原则有所突破,但对消费者权 益的保护仍未跳出间接保护的巢臼。 进入二十世纪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和政策开始从“个人本位” 转向“社会本位”,除继续对传统民商法予以修正外,更加注重适用国家干预经 济的手段。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逐渐由民商法的间接调整转化为专门立法调 整,通过制定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保护上向消费者适 当的倾斜,以追求消费者与经营者间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和平等。到了二十世纪 六七十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和前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地区也展开了消费者权益 保护立法工作。目前,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已形成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function of organization of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responsibilities ofrelated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etc.
At the same time,a series of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A system of recall of products should be established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 product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尊传坡比较K
Abstract
This essay introduces the evolution.basic modes.main features of legislation 011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especially the legislation of U.S.A,Japan,China,Hongkong and Taiwan.By comparing related legislation of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countries(regions)with that of China,it makes a deep study on legal issues in today’S work of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China,such as the definition of consumers,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 for consumers,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the remedies of solving disputes of consumption,the
一67364
内 容摘要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沿革、基本模式、主要特点及重点对美国、 日本、中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情况的介绍,就目前我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有关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 围、举证责任的承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消费争议救济的途径、消费者权益 保护组织作用的发挥、行政保护机构的职能等问题,与国外的相关立法进行比 较研究。建议建立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完善产品责任法律规制;改进惩罚性 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宽化消费争议的赔偿范围;制订无店铺销售规则, 强化对新兴业态的管理;拓宽消费争议的救济途径,降低法律救济成本;强化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发挥行政机关的适度干预作用;构建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律体系,制定反垄断法、消费信用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Key Words l Consumer,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Comparative


保护消费者运动肇端于近代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各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蓬勃发展,如今已成为~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世界各国政府从关注国民生 活出发,都把保护消费者利益列为社会和经济政策的重要部分。消费者保护除 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外,主要是法律制度的保护。实证考察向人们昭示:保护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不断完善的过程。
位”,即从个人权利出发构建整个法律体系。因此,在商品交换中,“个人本位,, 始终是出发点和归宿,每个个体都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经营者如果不存在欺 诈、胁迫等主观上的恶意,消费者即使权益受损也属于“咎由自取”。同时,由 于受罗马法的影响,继十九世纪初法国制定民商法之后,欧洲大陆资本主义国 家先后制定了本国的民商法。由于这些立法是建立在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之上的, 因此,当时的契约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交易对象,自由地协调交易条件,在 消费交易领域普遍遵循“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的市场交易规则。虽然在自由 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商品交易十分丰富,但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间的矛盾并不突 出,尚不具备产生普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件,所以,在这一时期的消费者权 益保护立法还是零星的,散见在民商法条款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处于私力 救济阶段。
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视野,以我国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 题为重点,与美国、同本、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并结合 笔者的工作实践,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法 规的立法构想。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法理
从世界范围看,保护消费者运动勃兴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后期。二次世界 大战后,人民生活趋于安定,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对各种消费品的质量和服务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消费领域的矛盾成为社会矛盾的重要方面。为了使消费者 权益得到保护,各种消费者保护组织应运而生。自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最早提出 消费者的“四项权利”(1)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曰益具体的内容。随着 各国保护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重视。 一些国家和地区根据其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 律,具体规定消费者的权利,明确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相关机构的法定职 责。1985年4月9日,联合国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目标、一般原则和准则以及消费者的权利(2)作了规定。自此,消费者保护成 为一项世界性的运动。
由于历史和经济等原因,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起步较晚。二十世纪 九十年代初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范经营者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 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历史局限性,与当今经济快速发 展所带来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已不相适应。
liability.The system of punitive and mental compensation should be improved to expand the range of compensation in disputes of consumpUon·
And laws and rules on ctsales away from a fixed location’’should be made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new business modes.The essay also proposes to develop remedies of disputes solution for consumers,which will lower the cost of legal remedy,strengthen the function of the association of consumers,make use of the function of appropriate intervening 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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