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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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起源和本质
1、起源
氏族是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单位。
原始社会末期社会大分工的出现,加速了原始氏族公社制度的解体。
奴隶社会的诞生宣告了原始社会的解体。
法律同国家一样,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段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2、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的特征和作用
1、法律的基本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2、法律的作用:一是法律的规范作用;二是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维护统治阶级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秩序;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规范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结构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
法律规范的种类:
1、按照法律规范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可分为确定性规范、准用性规范和委任性规范。
3、按照法律规范所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基本法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国家权力机关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国籍法。
国务院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首先,法律关系是思想的社会关系。
其次,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再次,法律关系是主体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法律主体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包括:一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是抽象的,一般的条件;二权利主体,即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主体条件;三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此三个条件中,法律事实占有突出的地位。
以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客观事实。
事件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如由于人的出生便产生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而人的死亡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
行为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的作为和不作为。
按是否合法可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合法行为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非合法行为引起否定性法律后果。
五、社会主义法制
广义上说,法制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以及由此建立起来的法律秩序。
它包括三部分即法律、制度、法律秩序。
狭义上说,法制是指有法律而被严格遵守,即依法办事。
法制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有机统一,是依法办事的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创制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和制度以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严格依照这种法律和制度进行活动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法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根本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有力保障)。
为实现法治,当前应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属性。
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除少数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阶级敌人和犯罪分子外,广大公民都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原则、二是民主原则、三是平等原则、四是统一原则。
平等原则的基本精神: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二是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任何公民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四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目标是要实现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它包括国体和政体两方面。
民主决定了法制本质,民主是法制的力量源泉。
六、法律的创制
创制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原则性是法律创制的主导和前提,灵活性是实现原则性措施和保障。
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议案的提出:一,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提出法律议案;二,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三,国务院、高法、高检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一是提付表决;二是修改后提付表决、三是搁臵、四是否定。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9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环境保护法。
诉讼法分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七、法律的实施
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一共同之处,违法和犯罪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违法与犯罪都是违反了法律的行为。
二区别,违法是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律的行为,而犯罪是对社会危害性大、情节严重、触犯了刑律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只是采用批评教育或行政制裁的办法处理,而犯罪则是用刑罚手段来加以处罚的。
违法的广义包括犯罪和一般违法。
狭义即一般违法。
违法依其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三种: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
法律适用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律的适用范围。
一空间,我国的全部领域,包括我国主权范围的领陆、领水、领海和领空,还包括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航行或停泊在国境外的船舶或飞机等等。
二时间,新宪法公布之后,凡与新宪法有抵触的法律、法令一律失去效力;新的立法公布后,相应的旧法即失去效力;有的法律由于立法的特殊条件消失,其效力也就自然消失;国家颁布特别的决议、命令,
宣布废除某项法律,该项法律就从宣布之日起终止生效。
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大类。
(法定解释又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有效解释。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任意解释、无权解释。
)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方法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法律的实施包括遵守和适用,前者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守法活动,后者专指国家机关的执法活动。
守法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检法是主要的执法和司法机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法律适用的最基本的原则。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只服从法律,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的法律应作广义解释。
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事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本质在于揭示了法律手段是治理国家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
在法治国家,法律意识的核心就是坚持依法办事的信念。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一是具有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二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三是具有独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四是具有以依法办事为核心的全民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法律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一共同之处,第一,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第二两者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第三两者有共同的指导思想;第四两者有共同的历史使命。
二不同点,第一两者制定的组织不同。
第二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第三,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四,两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政府是负责法律具体执行的执法机关。
第二,政府行使的所有行政权力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三,法律没有规定或超出法律规定行使的行政权是非法的、无效的。
第四,行政相对人对于政府机关非法行使的行政行为有权提请复议。
第五对于滥用行政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获得救济,受害人有权请求行政赔偿。
当前应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建立和完善严格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坚决制止和查处滥用权力、违法行政、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
腐败现象。
当代中国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任务是:第一,有领导有步骤地加快司法改革的步伐,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廉洁、高效的司法体制。
对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司法部门独立办案的行为,对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活动,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第二建立健全公正司法的各项制度,促进严肃执法。
要建立和完善办案责任制,实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实行司法赔偿制,从而保证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三,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要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力,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督体系,以防止司法权力的腐败,保障公正司法。
第十九章宪法
1、宪法是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将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根本大法。
英国是资产阶级宪法的发源地。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1787年制定,1789年生效,它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制。
法国第一部宪法制定于1791年。
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1918年苏俄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1912年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一部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性、民主性的宪法性文件。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75年、1978年、1982年制定了三部宪法。
现行的是1982年制定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分别进行了修改。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人民主权原则、二是基本人权保障原则、三是权力制约原则。
四是法治原则。
五是民主集中制原则。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就是主权在民。
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就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在人民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规定: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
法治是相对人治的一种国家统治方式。
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同时发挥党的领导监督作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
形成一个从上到下,从权力机关到行政机关的完整的监督体系,保证宪法的统一实施。
二.国家制度
国家性质即国体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点。
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工农联盟基础上所建立的更加广泛的阶级联盟,是由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港澳同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选举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民主制度的重要标志。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二是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三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四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五是选民对代表行使监督权和罢免权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国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宪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规定的内容是:普及理想教育,树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信念;普及道德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提高全民思想政治觉悟;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代又一代接班人。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分为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
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与人民的差别:公民是法律概念,不受政治因素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人民是政治概念,用以区分敌我。
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是平等权;二是政治权利和自由;三是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四是宗教信仰自由。
五是人身自由。
六是社会经济权利。
七是文化教育权利。
此外还有: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宝的保护;国家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依法纳税。
此外还有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四、国家机构
1、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国家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用以管理国家和社会、维护其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强有力的工具。
它的性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
责任制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我国国家机构主要由权力机关、国家主席、行政机关、中央军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组成。
全国人大人任期宪法规定为五年。
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
第二十章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按其调整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三类。
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法律解释。
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相关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也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二是行政合法性原则、三是行政廉洁原则、四是行政效益原则。
廉洁是现代社会对行政的要求,也是现代行政法应当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之一。
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的不对等性。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车窗权力具有法定性和不可处分性。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设定的灵活性和及时性。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的特征:第一,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强制性;第二,行政职权具有不可随意处分性;第三,行政职权具有单方性,第四,行政职权的优益性。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守法,二是越权无效,三是行政活动必须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二、行政主体
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各部门;另外,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后,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独立承担责任的也是行政主体。
行政职权的特征:第一行政职权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行政职权具有不可随意处分性。
第三行政职权具有单方性。
第四行政职权的优益权。
行政职权按其职权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确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救济权。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的特征:第一,不可推卸性;第二,法定性和合理性。
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有:应当忠实地履行职权,不得无故失职的职责;必须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的职责;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的职责;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的职责。
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组织制度有: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组织制度;民族区域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机关和主要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任期制。
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法制原则;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效益原则。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有:行政机构;社会组织、人民团体;行政性公司;事业单位。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机构;二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三、公务员
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七项:具有中国的国籍;年满18周岁;拥护中国宪法;具有良好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九项: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是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的录用,是指中央及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制度。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
考核是国家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违反公务员纪律的公务员,可以给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切记无降职)。
四、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及生效要件。
构成要件: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进行行政管理的意图;第三行政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第四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在客观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合法要件:第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第二行政主体行使的强权合法,第三内容合法;第四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第五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
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管理是否为社会事务为标准,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受法律拘束程度不同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是否需要具备法定形式,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直接动因为标准,分为主动行为和应请求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活动的不同:一是立法的主体不同,权力机关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二是立法的内容不同,权力机关通常是重大问题,行政立法通常是具体问题;三是立法的程序不同,权力机关的立法正规严格,行政机关立法简便灵活;四是立法的形式不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主要以“法”“条例”颁布;行政立法主要以条例规定办法等颁布;五是效力等级不同,权力机关的高于行政机关的。
行政立法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通过;发布。
在起草过程中,要经历协调、咨询、认证、征求意见和修改等环节。
行政执法行为的特点:第一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单方面的行政行为;第三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直接影响并具有强制性。
行政执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命令和批准;许可和免除;赋予和剥夺;强制和处罚。
行政执法程序第一具有多样性的特点,第二具有统一性和分散性的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
行政司法的特点:第一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特定的行政主体,而不是司法机关、第二行政司法的对象是一定范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第三行政司法是对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争议按照司法化的程序进行裁决,具有司法性质。
我国行政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特征:第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依法有权对具体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第三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为前提条件,第四行政复议以不调解为限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主体有: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行政强制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行政侵权,可以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分为三类: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类是限制财产权行使的,一类是强制执行的。
对于立法行为,行政主体内部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关于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行政复议的申请及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和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第一,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第二,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第三,监督结果的严肃性、
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的方式:层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
层级监督包括:报告工作制度;执法检查制度;审查批准制度;备案检查制度;考核奖惩制度;行政复议制度。
专门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
对行政的外部监督主要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政党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主要有: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