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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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7.30
•【字号】沪财预〔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
政存量资金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财预〔2013〕28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于7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激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进一步激活存量财政资金,集中有限的资金用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释放内需潜力,满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公共财政预算执行进度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放在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对年初预算已经确定的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

对年初代编预算,要分科目、分项目予以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分配方案的细化和指标下达工作,超过规定期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收回总预算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要加强与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下达预算指标后,及时跟踪后续执行进展,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支付,减少资金滞留。

要继续将支出进度作为财政管理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形成实际支出。

二、清理、压缩财政结余结转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定期清理结余结转资金,摸清底数、加强分析、查找原因、分类处理,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切实消化和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对预计当年能够执行完毕的结余结转项目,要督促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继续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调整用于其他支出项目;对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要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2013年底年终结余结转资金规模比2012年有较大幅度降低。

三、加快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进度
政府性基金预算执行管理要参照上述管理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消化和压
缩结余结转资金。

从土地出让收益集中用于教育、农田水利建设等方面的资金,要及时分配下达,抓紧组织落实到具体项目,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其余部分按规定用途使用,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对其他基金预算项目以及非税收入中的以收定支项目也要比照办理。

四、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科学、合理调度国库资金,切实满足重点支出和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

全面清理地方财政暂付款,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违规占用的要及时清理,该收回的要及时收回,保障预算支出需要。

加强地方财政资金管理,盘活各类闲置和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巩固清理整顿财政专户成果,进一步精简压缩专户数量,强化财政专户结余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的统一调度、统筹使用。

五、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资金安全等有机结合起来,正确处理三者关系,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的同时,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外,地方不得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范围,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安全性。

各省级财政部门需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方案,包括政策措施、工作安排、预期目标等,报我部备案。

财政部
20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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