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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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
1995年2月28日以
(1995)农渔检(船)字第14号文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贯彻农业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修造厂认可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修造渔船工厂认可的工作程序和具体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申请渔船修造厂《工厂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的企业,不论其建造或修理的渔船船体材质、主尺度或主机单机功率如何,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修造相应船舶生产条件,如船台或船坞、移船下水设施、加工机械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检测器具、仪器等。
二、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且有能力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新建企业或转产企业的上述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种工作经历(即在已取得“认可证”的渔船修造厂以同种职务工作满三年,其参与修造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均合格)。
三、企业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企业必须按照经渔船检验部门批准的船舶修造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生产。
五、企业能够按规定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对其修造的船舶进行逐项报检。
六、企业能够达到我国渔船检验部门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标准等对修造渔船质量的要求。
所有出厂产品均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出厂质量证书。
”
七、现有企业还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认可证的申请、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认可证”的企业,如具备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企业主管机关(指政府机构)同意,按修造船舶的不同种类和档次向所在地的渔船检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如实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报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申请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认可费用。
二、渔船检验部门应按照下述分工,依据认可证考核审查的要求(见附件二至附件五)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
审查合格后,按不同种类和档次分别由农业部和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审批发证。
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允许经过半年的整顿,达到要求后再按本细则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并交纳有关费用,经整顿、重新申请、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1、凡申请“修理”(包括各种材质和不同尺度的船)类认可证的企业和申请建造船长为30米以下钢质船或建造船长为20米以下非金钢质船认可证的企业,由所在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或其授权的检验站(处)对其进行考核、审查,对考核审查合格者,由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审批、发证。
2、凡申请建造船长为30米及以上钢质船或建造船长为20米及上非钢质船认可证的企业,由所在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对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在申请书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和初审材料一并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
渔船检验局将视企业规模、产品质量、历年情况等采取不同方式(包括到厂考核、委托审查、复查有关局面材料等)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农业部审批发证。
三、渔船检验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考核、审查时,可请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参加。
四、凡取得国家二级及以上企业称号的单位,申请认可证时由厂方按本细则第二条及附件二至五中的考核内容要求,如实写出反映本厂现状的书面材料,连同申请书一起送当地渔船检验机构,经核实后直接报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同时抄送所在地省(市、区)渔船检验处(局)备查。
第四条认可证的使用和管理
一、在认可证有效期内,渔船检验部门应对取得认可证的所辖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期中(从证书生效之日起两年左右时间)全面核查。
认可证期满换证按第三条第二款分工进行换证审查,凡在认可证有效期内,企业没有降低取证时已达到的各项要求者(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素质和产品质量)可给予换证。
企业提出认可证换申请时应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二、取得认可的企业,必须在出厂产品的名牌(或出厂证明书)上标明认可证的标记、编号。
认可证的标记、编号规定如下:
RK-XX-X-X-X-XXX
认可证顺序号
分档代号,钢质船:
船长30m以下者为1,
船长30m及以上者为2。
非钢质船:
船长20m以下者为1,
船长20m及以上者为2。
船体材质代号,G(钢),M(木)
B(玻璃钢),S(水泥)
认可证类别代号,Z(建造),X(修理)
各省(市、区)渔检处(局)代号
认可证的代号,取“认可”二字的汉语拼音
第一个字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认可证将自行失效:
1、粗制滥造,降低产品质量的;
2、经抽查或复查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3、将认可证转让(借)其他企业使用的;
4、建造修理的渔船不及时向渔船检验部门申请检验,逃避对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
5、企业不能组织正常生产,连续两年无生产任务的。
四、已失效的认可证由当地渔船检验部门收缴送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注销并统一公布,同时该企业应停止生产已失效的认可证上允许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申请认可证的企业按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检测费和审查人员差旅费)的使用范围:
管理费主要用于宣传、会议、印刷各种证书、表格等方面;
检测费主要用于审查考核、检验、测试等方面;
审查人员差旅费主要用于到现场进行审查的差旅费及补贴等。
第六条本细则中“船长”的定义:
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长度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量到舵杆中心的长度,取两者中较大者。
如船舶设计具有倾斜龙骨,则作为测量此船长的水线应平行于设计水线。
第七条本细则自公布xx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