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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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4.07
•【字号】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施行日期】2013.04.07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21号)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3年4月3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予波
2013年4月7日
西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并依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科技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坚持科学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科技奖奖励经费和工作经费在市人民政府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市科技奖设以下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八条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授予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等研究开发中,做出较大科技创新,推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吸收、转化新技术,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在本市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重点工程项目,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本市社会综合管理、城市发展建设、科技教育卫生等软科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和组织,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
(一)向在宁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技术、培养人才,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成效显著的;
(二)促进本市与国内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设等级,科学技术进步
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市科技奖奖励标准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项8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5万元。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超过1项(授奖人数一般为1名),也可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7项;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2项。

评审要严格把关,体现宁缺勿降格。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驻宁单位;
(四)西宁警备区,武警西宁支队,驻宁部队;
(五)西宁地区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六)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和科技专家。

第十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评审前90日,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告市科技奖评选申报等事项。

第十五条市科技奖申报、推荐、评审等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合格的申报、推荐材料提交市科技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
(三)市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科技奖的初评工作;
(四)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提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建议;
(五)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综合审定;
(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审定结果,公示期为30日。

公示期间,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并在15日内答复。

公示结束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公示情况。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推荐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和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参与市科技奖励评审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对专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对有关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参照《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24日市政府第十六次
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西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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