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的起始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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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的起始点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如何理解适用起始点,是区分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指南》一书中认为:对于车辆与车辆之
间发生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起始点是指两车第一次发生碰撞接触时所处的位置。

对于发生车辆单方事故的,以车辆与道路、环境发生作用且形成的损害后果,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接触点为起始点。

例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发生爆胎、传动轴断裂等情况时,以轮胎爆裂、传动轴断裂时车辆所处的位置为起始点;车辆发生冲出道路,翻、坠车事故时,以车辆与路侧安全防护设施最先发生接触的点为起始点,没有防护设施的,以车辆冲出道路瞬间与路肩或者路边沿的接触点为起始点,即使道路上留有明显的制动或者侧滑印痕,也以上述标准来确认起始点,而不能以制动或者侧滑印痕的开始点作为起始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新论(第二版)》(徐毅刚谭志福编著)一书中认为: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

在整个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对于调查取证存在五个特征点:发现对方的地点、感到危险的地点、采取紧急措施的地点、相互接触的地点和最后停止的地点。

前三个地点出现在事故发生以前阶段,还不能认为已经发生了事故,最后一个地点是事故终结的地点,应当将相互接触的地点作为事故起始点。

相互接触的地点简称为接触点。

接触点是指事故双方最先接触的部位在路面上的投影点。

从接触点开始,双方接触的部位相互施加作用力,改变运动状态,产生破坏性作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的事故后果,直到能量耗尽,最后停止,事故过程终结。

因此应当以接触点作为事故起始点。

在实践办案过程中,也有事故民警理解为,起始点应该是事故发生时轮胎制动印痕的起点或侧滑印痕的开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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