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投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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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投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提高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保障城市
建设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工矿企业、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等各类工程。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立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具体落实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
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筑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投建筑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方向;
(二)审核和批准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
(三)组织对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处理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的纠纷和投诉;
(五)指导和督促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建筑工程管理处设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第三方机构
进行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三章工程监管
第九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的监管,规范其
行为。
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承包方应当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才能参与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接受城市建设领
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承包方应当遵守合同规定,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确保工期完成。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可以对工程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
改通知。
第十四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
第四章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的质量安全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安全。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可以对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工程
进行重建或整改。
第十九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施工
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五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条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的知识产权保
护工作,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应当得到合法授权,不得侵犯他人
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在承建工程过程中不得侵犯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应当保护知识产权
的权益。
第六章结束
第二十三条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城市建设领域投建筑工程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