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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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3.07.12
•【字号】粤司政[2013]84号
•【施行日期】2013.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律师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司政〔2013〕8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98号)精神,为做好2013年度我省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材料时间
全省高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时间为2013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
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计算机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员可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中心(网址:)下载申报评审用表,如实填报,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

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

凡未如实申报和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今年申报(或评审通过)的资格,并从下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视情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
1、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

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
围的规定;
2、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
3、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评审表中必填栏目是否空白(特别是时效),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

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发表的论文、考取的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取得的学历(学位)证及职业资格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四)继续按规定做好“双公示”工作。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必须在申报前公示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特别是申报人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并在评审终结后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必须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的一部分一并报送;《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1)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四、职称评审收费标准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五、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联系人:汪李华陈晓燕
报送材料地址:广州市政民路51号13楼1320房
附件: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略)
广东省司法厅政治部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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