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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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一)概念: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也称为国家的国际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特征:
1、责任主体是国家..在某些情形下也包括国际组织、争取独立
的民族、法人和个人等..
2、性质是不当不法行为
(三)国家责任法的意义:
1、国家责任法是追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依据;具有规范其
主体的行为的作用;
2、国家责任法具有促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保障各国的国际权
利的作用;
3、国家责任法具有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实现公平正义的
作用..
二、国家责任的基础:
(一)过失责任说:只有实施了可归因于自己的不法行为的国家具有故意或过失;国家才对其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二)客观责任说主流:只要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是任何国家机关实施的;从违反国际义务的事实本身及其行为的后果即可确定有关国
家的国际责任..
三、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
1、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
为;而不论其属于立法、司法或行政机关;不论其行使国内或国
际职务;也不论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2、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行为..虽非上述国家机关;但
经该国法律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的行为;应被
视为国家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3、受国家指挥或控制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实际上是在按
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
行为..
4、正式当局不存在或缺席时实施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或一群人在
正式当局不存或缺席而需要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
上政治行使这种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
5、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机关的行为..由另一国交由已过支配的
机关;若为行使支配国的国家权力而行事;则其行为依国际法应
视为支配国的行为
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者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
为..
7、经一国确认并作为其自身行为的其他行为..
(二)国际不法行为的客观要件:指可以归因于一国的行为违反了该国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违反了国家承担的有效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指国家以积极的行为直接地破坏了
国际法的规定;后者指国家以消极的不行为未有效地履行自己承
担的国际义务..这两种行为都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应承担由
此产生的国际责任..
四、国家行为不法性的排除:
(一)同意:指一国在另一国有效同意的范围内实施了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则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该行为国亦不需因此而承担国
际责任..但是;作出此类同意决定的必须是一国的合法政府;同
意必须是国家自由意志的表示;不得带有胁迫、诈欺的因素;同
意的决定必须是在行为前作出的;而不是在行为后追认的;经同
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同意的时间和范围内实施的..
(二)对抗措施:对抗措施是指一个国家为对抗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报复性措施..虽然此类措施违反了该国对他国承担的国
际义务;但其不法性应予以排除
(三)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如果一国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或该国无力控制或无法预料的外界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国际义务;则该国未履
行国际义务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国际不法行为;但这不适用于该国
对不能履行国际义务负有责任的情况..
(四)危难:危难是指代表一国行事的个人或机关在极端危难的情况下;
为了挽救其本人或受监护的人的生命被迫采取的违背其本国国
际义务的行为;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其本国的国际不法行为..但它
不适用于其本国对该危难的发生负有责任或其行为可能造成同
样或更大灾难的情况..
(五)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则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生存和重大利益受到严重和急迫的危险的情况下;如果为了消除这种危险而被迫采取的
紧急措施违反了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则其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
除..但这不适用于国家本身对该不法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或其
行为严重损害作为其义务对象的一国、数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基
本利益的情况..
(六)自卫:自卫是指一国在遭受另一国的武力攻击或者侵略时所采取的相应的武力反击行动..自卫是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使自卫
行为本身违反了行使自卫权的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但由于它是
为了对抗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因此;其不法性应予
以排除..
五、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
(一)行为国的义务
1、停止不法行为..如果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具有持续的性质;则行
为国有义务立即停止该种行为;以免对受害国的进一步侵害..
2、承诺并保证不再重犯..在必要的情况下;行为国应向受害国承
诺并保证不再实施相同或类似的国际不法行为..
3、赔偿:行为国有义务以赔偿的方式消除其国际不法行为造成的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后果..赔偿具体有三种
形式:
①恢复原状;指要求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使受到其
不法行为损害的有关事物或局势恢复到该不法行为实施以前
的状态的责任形式..
②赔款;指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为弥补其不法行为给受害国
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向受害国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责任形
式..
③满足:在恢复原状和赔偿不足以完全消除损害后果的情况下;
行为国应给予受害国精神上的满足;具体包括承认本国的国
际不法行为、对受害国遭受的损害表示遗憾、向受害国正式
道歉、处分或惩罚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等..
(二)受害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义务:作为国际不法行为的受害国;它们有权利要求行为国停止其不法行为;承诺或保证不再重犯;并
采取恢复原状、赔款、满足等形式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损害后果..
此外;如果行为国违背的是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受害国
以外的国家也有权要求行为国停止其不法行为;承诺或保证不再
重犯并消除其不法行为对受害国或被违背义务的受益人造成的
损害后果..
六、国家责任的执行:
国家责任的执行是指从事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履行因其不法行为而对受害国所负担的有关义务;其目的在于消除国际不法行为的后果;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国的权利..
七、国家的刑事责任问题:
国家责任条文草案具体列举了国际犯罪的四种情况:
1、严重违反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
止侵略;
2、严重违反对保护人民自决权利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
建立和维持殖民统治;
3、严重并大规模违反对保护人类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止
奴隶制、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
4、严重违反对保护和维护人类环境至关重要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如禁
止大规模的空气污染和海洋污染..
但是草案没有规定国家犯有国际罪行时应承担什么不同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更没有提及国家的刑事责任..
八、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1、责任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并不为国际法所禁止;而且有些行为因
其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的发展带来巨大利益;甚至是当前的法
律制度所鼓励的..但由于此类行为造成域外损害的事实或结果;
因而导致国家责任的产生..
2、此类行为具有跨界的性质;是由行为者在受害国领土或其控制
范围之外实施的;但其损害后果发生在受害国领土或其控制范
围之内..
3、此类行为具有潜在的和高度的危险性..
4、此类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事实是受害国要求有关国家承担责任
的根据;即只有在潜在的危险变为实质的损害时;受害国方可据
以主张国家责任..而行为国承担责任的形式只是赔偿;通常不
涉及其他形式的责任..
5、此类行为不问行为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行
为国即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从主观要素上来说是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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