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记录、表格、标记的填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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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规范记录的填写。
适用范围:所有记录、表格、标记填写。
责任:记录、表格、标记填写人遵守本规定,质管部承担监督检查责任。
内容:
1. 记录及时、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不得用铅笔填写。
2. 记录、表格不得任意撕毁或涂改,需要更改时,应用一条或两条横线划在更改处,在旁边重写正确的数据并签名及日期,要使原数据仍清晰可辨。
3. 按表格内容填写齐全,数据完整,除备注外,不准留有空格,如无内容可填写,要用“----”表示。
4. 内容与前项相同时应重复填写,不得用“……”或“同上”、“同左”来表示。
5. 品名等应按标准名称填写,不得简写。
6. 与其他岗位、班组、车间有关操作记录应做到一致性、连贯性。
7. 填写日期一律横写,不得简写,签名时应签姓名,不得只签姓或只签名。
8. 数据的修约应采用舍进机会相同的修约原则,即“4”舍、“6”入,“5”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