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于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运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运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运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之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能够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壹纳税人核发同壹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壹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税发[2003]121号
文号国税发[2003]121号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颁布日期 2003-1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总局制定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是整顿税收秩序、推进依法治税、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的重大举措。
各级税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税务机关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学习“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内容,研究贯彻执行的具体操作办法。
具体工作方案由各省税务机关部署,各级税务机关要从全局的利益出发,认真负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范围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全面做好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
凡相互推诿,不执行“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或执行不到位的,一律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召开专门会议,布置此项工作,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有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要按照“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保证将“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执行到位。
四、各地要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于2003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总局(5份),总局将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地速向下转发)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4.货物运输发票管理流程实施方案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集团是指由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联合体。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的税务登记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企业集团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义务及相关管理措施,推动企业集团税收透明度和规范运作。
二、纳税主体的确认根据《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税务登记,并指定一个主要纳税人负责协调企业集团内的各项纳税事务。
主要纳税人应当根据企业集团的规模、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提交相应的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材料,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查。
三、税务登记程序1. 提交登记申请:由主要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包括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材料审查:税务部门将对主要纳税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集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审核联席会议:税务部门将召集企业集团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审核联席会议,对企业集团的税务登记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4. 审批结果通知:税务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向主要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证明,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务登记系统。
四、纳税义务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主要纳税人应当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并按规定进行税务报告备案。
同时,企业集团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会计、财务、企业治理等信息和资料,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核查和风险评估。
五、相关管理措施1. 数据共享:税务部门将与其他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企业集团的相关信息,以提高税收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2. 信息比对: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主要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其在不同地区的纳税情况,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地区间税收差异进行避税行为。
3. 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将通过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数据和纳税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税收重大风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
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开展税务登记工作,提供优质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一)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企业;(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依法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内容:(一)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生产、经营范围;(四)注册资金、投资总额;(五)生产经营方式;(六)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纳税人应当自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登记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税务登记手续,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第九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纳税人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税务登记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能够提供前条规定证件、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发放税务登记表和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上述表格。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理的纳税人身份认定和税务注册手续。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管理范围包括企业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和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企业税务登记分为以下几类:1\企业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企业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企业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个体工商户的新设立或变更注册信息。
2\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或撤销登记。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书的换发或补发。
第六条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税务登记包括以下几类:1\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税务登记。
2\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变更税务登记。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税务登记。
第二章纳税人身份认定第七条纳税人身份认定是税务登记的前置程序,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材料,如:1\企业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明等。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联系明等。
3\其他特定纳税人类别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纳税人身份认定应当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办理,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认定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是税务登记的必要依据,纳税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登记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第十条纳税人身份认定证明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身份认定方式。
第三章税务登记程序第十一条税务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和证书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申请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所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问题,应要求纳税人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查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税务登记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纳税人的基本信息。
2\税务登记证书的编码和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税务登记行为,提高税务登记的效率和质量,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税收管理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务登记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履行纳税义务和进行经营活动,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人首次与税务机关建立税收关系的重要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税务登记分为一般项目登记和特殊项目登记两类。
一般项目登记适用于纳税人经营、生产等一般范围的税务登记,特殊项目登记适用于涉及特定政策措施的税务登记。
...第四章税务登记证书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四条税务登记证书是税务机关依法核准、颁发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身份的凭证。
纳税人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和纳税申报、纳税缴纳等事项时,应该出示税务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妥善保管税务登记证书,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挂失、涂改或者私自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管理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确保纳税人遵守纳税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对于恶意逃避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各类税务登记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应按照实际需要提供,并确保文件的真实性。
...总结:本办法对于税务登记的管理与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
它明确了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和办理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的监督与处罚,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税收管理的科学、规范发展。
希望本办法的实施能够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提供更好的便利,确保税收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执行。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依法征税,完善税收征管体系,促进税收稳定增长,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安全,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
第三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登记证书,确认纳税人身份和税务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登记和多地登记相结合的原则,即信用信息集中管理、行政复合登记,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登记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登记义务。
第二章税务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纳税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和设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三)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经营资质;(四)交纳了上一纳税年度的税款;(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个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经营资质文件;(三)身份证件;(四)居民住址证明。
第八条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税务登记申请表;(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居民住址证明。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并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税务登记证书。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第十条纳税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一)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的;(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四)其他影响税务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税务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降低税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企业税务管理,规范税务行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税务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的税务管理活动。
二、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一)企业设立税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企业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2、组织开展税收政策研究和税务筹划,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税务支持。
3、负责企业税务申报、纳税核算、税款缴纳等日常税务工作。
4、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处理税务争议和税务检查等事项。
(二)企业各部门应配合税务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税务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提供准确的财务数据和会计核算资料;业务部门应及时提供合同、发票等涉税业务资料,并按照税务要求规范业务操作。
三、税务登记与纳税申报(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手续,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二)税务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1、月度纳税申报应在次月 15 日前完成,季度纳税申报应在季后15 日前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应在次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
2、纳税申报应采用网上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申报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留存备查。
四、发票管理(一)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规范发票的领购、开具、使用和保管。
1、发票领购应由专人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合理确定发票领购数量。
2、发票开具应遵循真实交易原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
3、严禁虚开发票、转借发票、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二)加强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增强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操作性,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同一代码”是指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
为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十五位数组成,其中前六位为区域码,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编排联合下发(开发区、新技术园区等未赋予行政区域码的可重新赋码,其他的按行政区域码编排),后九位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市(州)以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订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代码。
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缴,对纳税人拒绝给付的,扣缴义务人应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三、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管理问题纳税人离开其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应税劳务的,应该在发生外出经营活动以前向其登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经营地或提供劳务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
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在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大背景下,税务登记是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纳税的首要步骤。
该法规对税务登记制度的界定、程序、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
本文将从税务登记的目的和重要性、登记范围和条件、登记手续和材料以及登记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税务登记的目的和重要性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完善的纳税人管理体系,确保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得到充分履行,促进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依法享有纳税义务和权利的前提,也是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步骤。
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对纳税人进行准确的识别和管理,对纳税人的开展税收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二、登记范围和条件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进行税务登记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同时也包括纳税人的变更、注销等事项。
不同主体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可能有所不同,但基本要求包括纳税人的合法身份、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类型和税务登记地等。
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三、登记手续和材料税务登记手续主要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现场办理等。
在填写申请表格时,纳税人应如实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税收类型、财务状况等内容。
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等。
登记时需现场办理的主要是对资料的审核和确认,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四、登记后的法律责任纳税人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就应遵守税法,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在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将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并对纳税人的税收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如果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2023年中国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登记,取得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第三条税务登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利纳税人、便于税收征管的原则。
第二章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法定程序缴纳税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审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的材料:1.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2.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3. 法人代表或者负责人的身.分.挣明;4.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章程或者合同。
(二)个人应当提交的材料:1. 个人有效身.分.挣件;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还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副本。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提交完整的登记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出具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补发第七条纳税人在发生必须变更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解散、撤销、破产等;(二)个人纳税人死亡。
第九条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需要补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税务登记的监督和处罚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报事项进行核实,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责令其补正,并可以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赋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五章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纳税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样本2. 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样本3.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样本4. 税务登记申请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纳税人资格:指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纳税人权益。
2023修正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税务登记的意义与目的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成为合法纳税人的过程。
税务登记对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目的。
税务登记的主要意义和目的如下:1. 确认纳税人身份:税务登记可以确认纳税人的纳税身份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定要求履行纳税义务。
2. 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税务登记制度有利于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减少税收漏税和逃税行为。
3. 促进税收征收与经济发展:通过税务登记,可以有效监控和管理各类经济主体,为国家税收征收提供准确的依据,推动经济发展与税收平衡。
4. 便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登记是纳税人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也是监督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
二、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具体的流程如下:1. 申请:纳税人在注册地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或相关电子表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受理: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3. 审核: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纳税人的身份、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信息的准确性和符合性。
4. 登记:经审核无误后,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登记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发放。
5. 发证:税务主管部门将税务登记证发放给纳税人,同时将登记信息归档并备案。
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的变更与注销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后,如需变更登记信息或注销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 变更登记:纳税人如需变更注册地质、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应向税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并提交变更事项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 审核与登记:税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四章停业、复业登记第五章注销登记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第七章登记核查第八章非正常户处理第九章违章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有效控制税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第三条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所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
第四条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税收征管范围有变动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对于在双方均须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应当相互及时提供。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民政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密切行政协助,强化税源监控。
第二章开业登记第七条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银行帐号证明;(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颁布时间:2003-12-1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治理方法》第二章设立登记第三章变更登记第十八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九条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讲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形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形,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四章??? 纳税申报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六章??? 税务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税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种的税务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种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种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公司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办税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行贿,应及时掌握有关税收法律规定,正确计算并及时交纳税款。
第七条公司内各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八条本公司应根据各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公司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税务局和税务局的稽查局都有权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税务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密的规定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执法。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为同一代码,信息共享,微机管理代码不同。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布税务登记迈向规范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颁布了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按照简化、规范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对税务登记管理各环节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新办法将于200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新办法的施行,过去一个企业办两次税务登记、城市之间争夺税源等种种混乱局面将彻底终结。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增加了七项内容:———采取“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办理方式。
针对城市中容易发生的争抢税源情况,对城市的税务登记办理方式进行了原则规定,提出有条件的城市,税务登记可以按“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
该项规定不仅有助于消除城市各区间的税收竞争,还将方便纳税人就近申报登记。
———纳税人登记代码只有一个。
新办法第一次以规章的形式确立了税务登记的编码原则,要求国、地税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并分别就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确立了具体的编码方案。
———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
新办法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的种类统一为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
后者主要适用于一些具有临时性、流动性特点的纳税人,如: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超过180天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等。
———缩减了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事项。
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开立银行账户和领购发票时才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而在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只需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即可。
———提供了解决税务机关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途径。
新办法在规定国、地税原则上分别登记、属地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国、地税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的争议,由其上一级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而国家税务机关内部或地方税务机关内部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上级机关指定管辖。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第9条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10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公司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以及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制度
名称
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编号
执行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税务登记工作,加强公司税务管理,确保公司合法运营、诚信纳税,现结合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12条公司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4章税务登记证管理
第13条依据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财务部税务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14条财务部税务人员办理财税登记换证时,填写换证登记表一式三份,备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原财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到财税部门办理,并领取登记证。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纳税人在纳税、税务申报、税务检查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税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纳税人的行为,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征收,维护税务秩序和国家财政稳定。
一、纳税人的义务根据税务管理办法,纳税人有以下基本义务:1. 及时准确报税: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截止日期,向税务机关准确申报纳税信息并缴纳税款。
2. 提供真实材料:纳税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据,确保纳税信息的真实性。
3.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解释和材料。
4. 定期保留税务相关资料: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保留、备案相关税务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二、税务机关的职责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管理办法,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 纳税指导和宣传: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导,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并定期进行税收政策宣传,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能力。
2. 税务登记和备案: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并在必要时要求纳税人备案相关税务资料。
3. 稽查和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和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合规性。
4. 税收征收和追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追缴各项税款,确保税收的全面、及时征收。
5. 纳税争议解决:税务机关应协助纳税人解决税务争议,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和指导。
三、税务管理措施为了保证税务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税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资格和纳税人识别号,以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管理。
2. 税务申报制度:纳税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信息。
3. 税务稽查制度: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和检查,核实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和纳税合规性,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4. 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税务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和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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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修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3.12.17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实施细则》
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三条县以上(含本级,下同)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有条件的城市,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
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七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执行统一税务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代码为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号码。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应定期相互通报税务登记情况,相互及时提供纳税人的登记信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第九条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帐户;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第二章设立登记
第十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
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发生争议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