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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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商政[2013]51号
【发布部门】商丘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3
【实施日期】2013.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意见
(商政[2013]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和河南省第十七次民政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商丘民政事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着力发挥民政部门在保民生、促稳定、建和谐中的基础作用,为开
创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打造中原经济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做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
适应商丘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顺应人民群众对民政公共服务的新期待,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提高民政管理水平与服务效能,加快构建我市现代民政新格局。
(二)加快改革创新。
坚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破解民政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利用我市民政工作传统优势和有利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着力解决民政工作重点难点,打造民政工作亮点,强力推进民政工作体制机制创新。
(三)注重统筹协调。
坚持科学谋划、统筹建设,促进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以城带乡、统筹城乡民政工作,持续强化基层民政社会服务功能,推动民政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突出任务重点。
围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 [2012]84号),贯彻落实河南省及我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大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拓展和提升民政在社会服务领域中的作用,建立健全科学运作的体制机制,全面加强民政工作法制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夯实基层民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基础,不断壮大民政事业发展力量。
三、发展目标
围绕构筑中原经济区东部战略支撑,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
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民政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
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民政基本社会服务网络健全有效的发展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体系。
建立并逐步完善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和救灾救援体系,建立覆盖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救灾工作网络。
加强灾情监测、预警和灾害信息评估,优化救灾装备配置、物资储备和捐赠机制,及时组建救灾应急队伍,努力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
积极开展减灾培训,实施以减灾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为重点的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2.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步扩大城乡低保对象覆盖范围,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完善社会救助长期公示制度。
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推动社会救助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到2015年,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
建立由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有效衔接,实现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共享。
适度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全面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医保、新农合的无缝衔接。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大病救助制度,解决农村困难群众患重大疾病无钱医治的问题。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群体临时生活困难。
积极推进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探索建立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衔接有序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切实加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法人登记工作,到2015年,全市所有乡镇敬老院全部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切实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
及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