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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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及餐饮服务等环节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黑名单定义
食品安全黑名单是指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或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生产经营主体名单。
四、黑名单确定标准
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主体将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1.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吊销许可证的;
3. 一年内累计三次及以上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
4. 故意隐瞒食品安全事故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5. 拒绝、阻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黑名单管理措施
1. 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将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2. 限制或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3. 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六、黑名单移除条件
1. 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积极整改,且未再发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2. 达到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黑名单管理责任
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黑名单的确定、公示、移除等工作;
2. 相关部门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黑名单管理措施;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