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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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人民检察院
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2021.07.20
•【字号】青司发〔2021〕37号
•【施行日期】2021.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律援助
正文
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人民检察院设立法
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青司发〔2021〕37号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规范值班律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要求,决定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站的设立、管理及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商同级司法局设立,并由司法局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备案。
工作站名称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如:“西宁市城户区法律援助中心驻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工作站标识的设计,各地区负责制作。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当地间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分支机构,站长的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贵人担任,成员由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确定,工作站受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改机关业务指导。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承担以下职贵:
(一)开展法律咨询。
工作站负责日常法律援功咨询工作,免费为被告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造当的法律帮助。
(二)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工作站可以负责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再审申请人、字诉人等有关人员法律援助申请的初审工作,认为符合条件的,及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受理。
(三)转交刑事辩护通知、商请。
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将辩护通知书、商请函等经工作站转交给法律援助机构。
(四)开展维权法治宣传和法律援助宣传。
(五)其他由工作站承担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应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报送工作情况和信息,并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二、工作站办公地点及值班方式
工作站办公地点设在各级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工作站法律咨询需求量和当地律师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值班律师。
律师值班可以相对固定或者轮流值班,在律师资源短缺地区可以探索采用现场值班和电活、网络值班相结合的方式。
三、工作站值班律师工作职责
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提供程序选择建议;
(三)餐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四)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五)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定请法律援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还应当提供以下法律帮助:
1.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
2.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景形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
3. 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值班律师办理案件时,可以应犯罪嫌疑人、波告人的约见进行会见,也可以经办案机关允许主动会见;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值班律师其他工作职责按照《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司规【2020]6号)等规定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工作站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落实工作措施。
2021年年底前在全省各级人
民检察院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任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作为保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派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和协调工作站有关事宜,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负责值班律师的管理工作,做好值班律师考勤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认罪认罚等案件专门办公区域,为值班律师设立专门会见室。
要明确工作站成员岗位职责,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场地、经费等各项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建设作为落实值班律师制度,规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
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对工作站的业务指导,协助人民检察院制定完善工作站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宣传资料、法律援助格式文书等材料,方便申请人查阅。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值班律师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通知》(青司发(2021] 45号)等文件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各地在建站及工作运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各自上级部门。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