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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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14
•【字号】菏政发[2013]34号
•【施行日期】201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的实施意见
(菏政发〔2013〕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通知》(财库〔2011〕1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的重要意义
“会计委派制”模式自2000年起在我市全面推行,对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规范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会计委派制”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符合公共财政体制改革
的方向,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有利于落实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责任,有利于对预算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有利于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格局。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明确职责,完善机制,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
结合市级会计委派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会计工作移交计划,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实现由会计委派向国库集中支付的平稳过渡。
(二)转变职能,规范运作。
界定财政部门、预算单位的职责范围,财政部门将会计核算职能归还预算单位,所有财政性资金按照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行,强化对预算单位财政支付的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
预算单位按财政和财务管理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动态监控。
(三)优化流程,提速增效。
优化完善财政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不断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预算单位用款更加及时便捷。
三、主要措施
(一)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
明确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主体地位,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对暂不具备会计核算条件的,由预算单位委托财政支付机构办理会计核算、支付业务,预算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对会计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规范集中支付范围。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具体要求,逐步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保基金预算、财政专户资金等
全部纳入财政集中支付。
将公共(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金、公共项目等全部纳入财政支付动态监控范围。
(三)规范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建立和规范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的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账户。
撤消纳入集中支付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存资金账户,确需保留的实存资金帐户由财政支付机构监控,加强账户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
(四)明确集中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主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工资和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程、物资、服务类支出以及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单项金额较大的支出;财政授权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办理的零星购买支出。
(五)规范集中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向财政支付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支付机构审核确认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
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划入收款人账户,并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部门将批准的月度授权支付额度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清算银行。
预算单位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及时将资金划入收款人账户,并与清算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六)做好会计档案移交工作。
凡涉及恢复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的,财政部门要理清预算单位往来款项,结清账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时财政部门要对预算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资料登记造册,编制交接清单,载明结账和交接日期等,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盖章,分别留存备查。
11月份组织会计移交试点,12月份全面实施移交。
(七)强化监控职能。
加强财政支付动态监控,保证预算正确执行,实现对违规事项的直接阻断,防止单位套取财政资金,随意截留、挤占、挪用、调节或调整
财政资金和部门预算,以及无故克扣项目资金和拖延支付的行为。
对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无预算的支出以及大额提取现金、公务卡异常使用等及时监控预警。
(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
按照国务院“各级政府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积极推进“直接支付+公务卡支付结算”方式,建立市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对预算单位零星购买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消费,最大限度的减少现金流量,不断提高公务消费刷卡率。
(九)强化绩效评价职能。
研究出台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规定、制度和办法。
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开展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整理绩效评价结果,提出核定和调整支出及部门预算安排的建议。
(十)建立动态监控体系。
市级财政要建立起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财政支付动态监控体系。
建立财政支付机构与预算单位专用网络连接,确保数据安全、准确、高效运行;统一市直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软件,实现与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中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资产管理等财政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全面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政府财政财务综合监控网络。
(十一)加快推进县区改革步伐。
各县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按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改革。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全市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组织协调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协助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完善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支付动态监控机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制度、机制建设的组织协调实施,制
定完善配套管理办法,负责支付网络的建设和会计核算软件的统一,负责做好相关单位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预算单位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完善内部财务机构整合,选好配备单位的财务人员,设置会计岗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动态监控。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等移交的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有关单位相应职能的调整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