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宗教信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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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师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园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以及在我校就读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师生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同时禁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条学校宗教信仰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尊重师生员工的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谐;
(三)依法管理,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四)教育与引导相结合,提高师生员工的宗教素养。
第二章宗教活动管理
第五条学校内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学校内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宣扬邪教;
(二)不得在学校内设立宗教场所,不得悬挂宗教标志;
(三)不得在学校内举行宗教集会、宣传宗教、散发宗教宣传品;
(四)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课余时间参加,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二)不得以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三)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宣传、散发宗教宣传品;
(四)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集会。
第三章宗教教育管理
第八条学校将宗教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体系,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宗教知识普及和宗教素养教育。
第九条学校开展宗教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
(二)尊重师生员工的宗教信仰,不强迫、不歧视;
(三)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师生员工的宗教素养;
(四)加强宗教政策法规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法治意识。
第十条学校开展宗教教育,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设宗教知识讲座、座谈会等;
(二)组织师生员工参观宗教场所,了解宗教文化;
(三)开展宗教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
(四)邀请宗教界人士来校讲学。
第四章宗教事务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宗教政策法规,加强宗教教育;
(二)指导、协调、监督校内宗教活动;
(三)处理宗教纠纷,维护校园稳定;
(四)加强与宗教团体的联系和交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学生违反本制度,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