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申请核拨新疆六建离休人员及遗孀各项费用的报告-喀署办发[2008]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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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申请核拨新疆六建离休人员及遗孀各项费用
的报告
正文:
----------------------------------------------------------------------------------------------------------------------------------------------------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申请核拨新疆六建离休人员及遗孀各项费用的报告
(喀署办发[2008]142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阅【2008】14号《新疆建工集团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新疆六建离休人员移交喀什地区管理。

为妥善安置离休人员,保证企业离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确保移交工作有条不紊,现就新疆六建离休人员及遗孀的费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离休人员费用情况
截止2008年5月31日,新疆六建共有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5人,其中:库车安置2人(副县级1人,老工人1人)。

在喀什安置的13人中,副厅级1人,副县级9人,老工人3人。

喀什安置的离休人员费用合计为:8039649元。

1、医疗费:7085949元
根据喀署办发〔2008〕128号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医疗费按所在地上年度离休人员实际发生的每人平均医疗费测算为标准,按10年并以每年递增20%的比例计算,测算医疗费用为:545073*13人=7085949元。

2、活动经费:117000元
根据新财文字〔1990〕222号、新人发〔2003〕40号、喀人发〔2002〕58号文件规定,活动经费为400
元/人,特需经费为500元/人,每人每年为900元。

900元*13人*10年=117000元
3、取暖费:127500元
根据喀署阅〔2007〕80号《行署二00七年第三次党务会议纪要》文件精神,冬季取暖费发放标准为地级1200元、县级1000元,其他人员850元。

副厅:1200元*1人*10年=12000元
县级:1000元*9人*10年=90000元
老工人:850元*3人*10年=25500元
以上三项合计为:127500元
4、护理费:672000元
依据新党组通字〔2008〕9号文件、喀党组通字〔2008〕3号文件规定,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享受护理费的标准为600元/月。

600元*12个月*9人*10年=648000元
50元*12个月*4人*10年=24000元
两项合计为672000元
5、交通费:37200元
根据新党老字〔1993〕4号、新财文字〔1996〕1号、喀地财文字〔1996〕31号文件规定,厅局级40元/月,县处级30元/月,科级以下离休干部20元/月。

副厅:40元*12个月*1人*10年=4800元
县级:30元*12个月*9人*10年=32400元
两项合计为37200元
二、离休干部遗孀费用情况
新疆六建现有离休人员遗孀共17人,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孀7人(有工作的1人),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遗孀10人(有工作的3人)。

离休人员遗孀费用合计为:578500元。

1、生活补助:468000元
根据新人发〔2004〕36号文,离休干部遗孀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遗孀,没有生活来源的应发生活困难补助每人每月300元。

300元*12个月*13人*10年=468000元
2、冬季取暖费补助:110500元
根据新党组通字〔2007〕87号《关于解决自治区区属国有困难企业离休人员冬季取暖费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喀什地区取暖费补助标准每人每年850元测算。

850元*13人*10年=110500元
以上离休人员及遗孀各项费用总计为8618149元,需上报贵厅核拨。

妥否,请批示。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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