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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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类_G类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机动车查验中常见的车辆分类标准以及核定车辆类型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机动车查验中常见的车辆分类标准以及核定车辆类型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

61机动车查验中常见的车辆分类标准以及核定车辆类型时需把握的几个问题摘 要:机动车查验中经常遇到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见到不同的车辆类别名称,查验员只有准确把握不同标准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所指,明确不同车辆分类方法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版本标准间的连续性与差异性,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关键词:车辆分类;机动车查验;类型核定金成军1,董世凯2(1.吉林省吉林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吉林132000,中国;2.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长春130000,中国)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1常见标准中车辆分类的主要内容1.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的分类《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方法,主要用于一般概念的确定,以及统计、保险、政策制定和车辆管理等内容的分类。

虽然GB/T 3730.1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但因其制定早(1983年)、基础性强、覆盖面广,尤其是在2001版(最新版)修订中,引用了国际标准的部分内容,不再对车辆进行分级,而是明确了各种车型的具体术语和定义,对规范汽车产品的共同认识,推动汽车主管部门的行业用语以及与国际接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也是《产品合格证》中车辆名称的主要命名依据。

GB/T 3730.1-2001中规定: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 /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位。

它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包括客车和货车。

《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

附件:《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一、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1、乘用车类(M1)同一车型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1)生产企业:指《公告》内车辆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相同(下同)(2)车身结构型式(3)承载方式:承载式和非承载式(4)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5)动力装置: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6)车轴数(7)转向轴(数量)(8)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注:车身结构型式是指车身在主要设计方面的结构、外形、尺寸无明显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天线、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对于轿车,至少B柱之前车身结构相同。

2、客车类(M2、M3)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1)生产企业(2)多阶段制造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3)产品用途分类(客车、城市客车)(4)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A级、B级、I级、II级、III级)(5)车身/底盘: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a.承载方式,如:承载式、非承载式等b.结构形式,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c.车身型式,骨架车身与冲压车身等(6)动力装置:a.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b.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两用燃料等c.位置(前、中、后)及布置方式(横置、纵置)(7)车轴数(8)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9)转向轴(数量、位置)(10)适用的排放标准及实施阶段。

3、货车及底盘(非整体式)(N1、N2、N3 )同一系族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1)生产企业(2)多阶段制成车辆的前一级生产企业(3)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类别(N1、N2、N3)(4)车身/底盘:承载式车身主要结构相同;非承载式车身,底盘基本构成部件的设计和构造相同。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类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类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089—2001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1 范围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M、N、0类车辆定义

M、N、0类车辆定义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5t的载客车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12t的载货车一)根据GB/T 15089—2001国家标准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五种类型。

1. L类车辆:它是指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根据车辆使用的热力发动机排量、车轮数,又分为L1、L2、L3、L4和L5五类2.M类车辆:指至少具有四个车轮的载客机动车辆,根据乘员数或座位数、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M1、M2和M3三类。

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t,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5t的载客车3.N类车辆:指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机动车辆,根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N1、N2和N3三类。

N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t 的载货车辆。

N2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3.5t,但不超过12t的载货车辆。

N3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12t的载货车4.O类车辆:指包括半挂车在内的挂车,根据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和O4四类。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汽车分类-1

汽车分类-1

机动车和挂车分类的标准(Classification of power-driven vehicles and trailers) 2008.05. 一、汽车(MOTOR VEHICLE)(按GB/T 3730.1-2001、GB 7258 –2004)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或货物;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特殊用途。

“汽车”还包括与电力线相连的车辆,如无轨电车;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的三轮车辆。

1、汽车/机动车依其用途分为:a) GB 9417 - 88 —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牵引汽车、自卸汽车、专用汽车、半挂车、(改装车、农用汽车)等。

b) GB/T 15089-2001 —汽车(M 、N 、G 类)、挂车(O)、摩托车(L);c) GB/T 3730.1-2001 ―汽车、挂车和汽车列车类型,汽车—乘用车、商用车辆;d) GB 7258 –2004 —机动车分为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汽车”直接分为乘用车、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等四类;e) QC/T 775-2007 <乘用车类别及代码》—M1a 轿车(三箱、两厢)、M1g 运动型乘用车、M1b 多用途乘用车、M1z 专用乘用车;f)GB/T 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专用汽车:厢式汽车、罐式汽车、专用自卸汽车、起重举升汽车、仓栅式汽车、特种结构汽车;专用半挂车:同专用汽车。

2、其它分类方法:A)按动力装置类型-内燃机、电动、其它动力(蒸汽机、太阳能、氢气燃料汽车);B)汽车轴数及驱动型式― 2 、3 、4轴汽车(4×2 、4×4 、6×6 、8×8 );3、轿车分类:a) GB 9417 - 88 ―按发动机排量(微型、普通、中级、中高级、高级轿车) ;b) QC/T 775 - 2007 —乘用车分为轿车(M1a)、运动型乘用车(M1g)、多用途乘用车(M1b)、专用乘用车(M1z);c) GB/T 15089-2001 ―按座位数(M1),不超过九座(含驾驶员)载客车辆;d) GB/T 3730.1-2001 ―按座位数(小于9个)的载运乘客及行李乘用车;(e) 其它(结构布置)—按发动机的位置及驱动型式分为前置、前驱动;前置后驱动;后置后驱动及全轮驱动;4、客车分类a)GB/T 15089-2001 —按座位数、最大设计总质量(M2-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 / M3-A 级、B 级、Ⅰ级、Ⅱ级、Ⅲ级载客机动车);b)GB/T 3730.1-2001 ―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铰接客车、无轨电车、越野客车等商用车辆;c)GB 9417-88 ―按汽车总长(微型、轻型、中型、大型-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和特大型-铰接及双层)d)按发动机的位置(前置后驱动、中置后驱动、后置后驱动);5 载货汽车分类:a) GB 9417-88 ―按厂定最大总质量(微型、轻型、中型、重型);b)GB/T 15089-2001 ―按最大设计总质量(N1 / N2 / N3 );c)GB/T 3730.1-2001 ―按用途(普通、多用途、全挂牵引、越野、专用作业、专用货车);d)按驾驶室结构—长头、短头、平头、单排、双排司机座等;e)按货箱型式—栏板式、自卸式、厢式、罐式、平台式、蓬式、牵引半挂式等;6 越野汽车分类a) GB 9417 - 88 ―按厂定最大总质量(轻型、中型、重型、超重型型);b) GB/T 15089-2001 ―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及N / M类(M1G / N1G;N1G / N2G / M2G / M3G;N3G / M3G。

汽车分类及使用

汽车分类及使用

5. 专用汽车
为了承担专门的运输任务或作业,装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的车辆。
6. 客车
指乘坐9人以上,具有长方形车厢,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的车辆。 根据车辆的长度(3.5米,7米,10米,12米),可将客车分为微型、轻型、中型、大型、特大的小型载客车辆。根据发动机排量大小(1升、1.6升、2.5升、4升),可分为微型、普遍级、中级、中高级和高级轿车五种。
轿车按照发动机排量划分——
有微型轿车(1升以下)、轻级轿车(1-1.6升)、中级轿车(1.6-2.5升)、中高级轿车(2.5-4升)、高级轿车(4升以上);
客车按照长度划分——
有微型客车(不超过3.5米)、小型客车(3.5-7米)、中型客车(7-10米)和大型客车(10米以上);
货车按照载重量划分——
新标准废除“轿车”的名称而改称“乘用车”,被认为是对传统观念的变革,它将改变传统观念将轿车视为奢侈品的思想,回复到主要是一种代步工具的概念。
一、根据GB/T 15089—2001国家标准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一、根据《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机动车辆及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五种类型。
2.按发动机的位置进行分类
3.按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4.按发动机位置和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5.高速公路对汽车的分类
2. 越野汽车
主要用于非公路上载运人员和货物或牵引设备,一般为全轴驱动。按驱动型式可分为4×4、6×6、8×8几种。
3. 自卸汽车
指货箱能自动倾翻的载货汽车。自卸汽车有向后倾卸的和左右后三个方向均可倾卸的两种。
4. 牵引汽车
专门或主要用来牵引的车辆。可分为全挂牵引车和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_L类_M类_N类_0类_G类

车辆分类L类M类N类0类G类一.按用途分类按GB/T3730.1--2001《汽车和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汽车类型的划分 1.乘用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运载乘客及其随行行李和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

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汽车。

2.商用汽车定义: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二.按用途以符号分类按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和挂车分类》标准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M类.N类.G类.O类.L类。

1、M类M类车辆是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2、N类N类车辆时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G类G类可概括为越野车,包括在M类N类之中。

4、O类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

车辆按最大设计总质量分为O1、O2、O3(大于3.5吨且小于10吨)、O4(大于10吨)类。

5、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类。

L类车辆分为L1、L2、L3、L4、L5类。

一、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L3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L4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L5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二、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M1类M1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或有3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t,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GB T 15089 整车分类

GB T 15089 整车分类
3.5 G类
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 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3.5.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 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 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单 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 项: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 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 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 辆。
Ⅱ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 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的载客车辆。
A级 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 立。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 40km/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汽车分类及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汽车分类及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5000 kg载客车辆。 M3类: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
5000 kg载客车辆。
2
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
号 束、变速器操纵类型) 码 号
速器操纵类型)
代码
1
液 压 制 动、手 动 变 速 器
0
5
液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手 动 变速 器
A
2
气 压 制 动、手 动 变 速 器
1
6
气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手动变速器
B
3
液 压 制 动、自 动 变 速 器
2
7
液 压 制 动,被 动 安 全 装 置、
(1)客 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 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也有双层的, 也可牵引一挂车。
a.小型客车: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16座 的客车。
(2)货 车: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 牵引一挂车均可。
a.普通货车:一种在敞开(平板式)或封闭(厢式)载货空间内载运 货物的货车。 b.多用途货车:在其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但在驾驶 员座椅后带有固定或折叠式座椅,可运载3个以上的乘客的货车。
序 号
含义(车辆的类型)
代 码
序 号
含义(车辆的类型)
代 码
1
轿车 Passenger car
P8
小型客 Mini-Bus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_15089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089—2001前言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1 范围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3 分类3.1 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

附件1: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附件2:审查要求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4.审查判定原则:(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5.监督检查要求:(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的评价程序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申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产品的情况,确认其是否属于采取新技术、新材料、填补国内空白的专用车企业。

中介机构按如下程序开展评价工作:一、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评价小组,人员来自国内检测和认证机构、技术研究院所、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的专家等;二、评价小组采取集中讨论、现场调研、行业调研、主要企业及研究院所走访、专家交流、现场测试及验证等方式商议、确定是否属于新技术、新材料;三、评价小组在接受委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提交评价意见;¥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小组的评价意见,出具认定报告,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批复。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1、申报流程: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步: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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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089—2001
前言
本标准等效采用1997年11月发布的ECE R.E.3修订本1的附件7《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及其修订本1的修正案2,是对GB/T 15089—1994《机动车辆分类》的修订。

本标准技术内容与ECER.E.3一致。

本标准与上一版本的不同点:
1.标准题目按照ECER.E.3附件7的题目修订为《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2.本标准中M1类不再细分为M1(a)、M1(b);
3.M2、M3类中细分为A级、B级、Ⅰ级、Ⅱ级、Ⅲ级;
4.对L类车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并将L类中的最高设计车速40km /h修订为50km/h;
5.某些车辆的术语和定义参见GB/T 3730.1—2001;
6.增加了G类车辆的内容;
7.增加了第2章引用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15089—1994。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彦戎、吴卫、赵静炜。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1994年5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代替 GB/T 15089-1994
1 范围
本标准是对机动车辆和挂车的分类,在本标准中将机动车辆和挂车分为L类、M类、N类、O类、G类。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摩托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730.1-2001 汽车及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3 分类
3.1 L类
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3.1.1 L1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2 L2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不超过50mL,且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50 km/h,具有任何车轮布置形式的三轮车辆。

3.1.3 L3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的两轮车辆。

3.1.4 L4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非对称布置的车辆(带边斗的摩托车)。

3.1.5 L5类
若使用热力发动机,其气缸排量超过50mL,或无论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 km/h,三个车轮相对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为对称布置的车辆。

3.2 M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3.2.1 M1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

注:对于M1类中的多用途乘用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1.8),如果同时具有其定义中规定的两个条件,则不属于M1类而是根据其质量属于N1、N2或是N3类。

3.2.2 M2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 kg 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3 M3类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个,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 kg 的载客车辆。

A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并允许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B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不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轻型客车)
Ⅰ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允许乘员站立,并且乘员可以自由走动。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3.2.4 说明
3.2.
4.1 包括两个或多个不可分但却铰接在一起的铰接客车(定义见GB/T 3730.1-2001中2.1.2.1.5)被认为是单个车辆。

3.2.
4.2 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即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指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N类
至少有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3.3.1 N1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2 N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但不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3.3.3 N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载货车辆。

3.3.4 说明
3.3.
4.1 对于为挂接半挂车而设计的牵引车辆(半挂牵引车)。

车辆分类所依据的质量是处于行驶状态中的牵引车的质量,加上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最大垂直静载荷,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3.3.
4.2 某些专用作业车(例如: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宣传车等)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3.4 O类
挂车(包括半挂车)。

3.4.1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3.4.2 O2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3.4.3 O3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 kg的挂车。

3.4.4 O4类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 kg的挂车。

3.4.5 O2类、O3类、O4类挂车是GB/T 3730.1-2001中2.2中的一种。

3.4.6 说明
就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见GB/T 3730.1-2001中2.2.2和2.2.3)而言,对挂车分类时所依据的质量是半挂车或中置轴挂车在满载并且和牵引车相连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车轴垂直作用于地面的静载荷。

3.5 G类
指依据3.5.4提出的检测条件和3.5.5的定义和图示,满足本条要求的M类、N类的越野车。

3.5.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如满足以下条件就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有一个前轴和至少有一个后轴能够同时驱动,其中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具有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30%,此外还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五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0°;
纵向通过角≥20°;
前轴离地间隙≥180 mm;
后轴离地间隙≥18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200 mm。

3.5.2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000kg的N1类、N2类、M2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12000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者如果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认为是G类车辆。

至少一根前轴和至少一根后轴同时用于驱动,其中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至少有一个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

3.5.3 N3类或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 kg的M3类车辆,如果所有车轮设计为同时驱动(包括一轴的驱动可以脱开的车辆)或满足下列要求,则被认为是G 类车辆。

至少有半数车轮用于驱动;
至少有一个差速锁止机构或类似作用的机构;
单车计算爬坡度至少为25%;并且
必须满足下列六项要求中的至少四项:
接近角≥25°;
离去角≥25°;
纵向通过角≥25°;
前轴离地间隙≥250 mm;
后轴离地间隙≥250 mm;
前后轴间的离地间隙≥300 mm。

3.5.4 载荷和检测条件
3.5.
4.1 M1类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000kg的N1类车辆必须处于可行驶状态,即带有冷却液、润滑液、燃油、工具、备用车轮和一位驾驶员。

3.5.
4.2 除3.
5.4.1中的车辆,其他车辆必须加载至最大设计总质量。

3.5.5.5 轴下离地间隙
指通过单轴上的车轮轮胎印迹中心(如若为双车轮轮胎,则为内侧车轮轮胎)与车辆最低固定点的圆弧上的最高点到地面的距离。

车辆任何刚性部件都不得伸入图中的阴影区内(见图5)。

如果必要,可将几个轴的轴下离地间隙按其顺序排列出来,例如:280/250/250。

3.5.5.6 组合符号
符号M和N可以同符号G组合使用,例如,N1类越野车可以表示为N1G。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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