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教师道德诚信考核及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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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教师道德诚信考核及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师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附中全体教职工的道德诚信考核及问责工作。

第三条附中学校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对教师道德诚信的监督和评价,严格落实教师行为规范,维护教师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第二章教师道德诚信考核
第四条教师道德诚信考核是对教师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以及诚信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附中学校每年对全体教师进行一次道德诚信考核。

第六条道德诚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讲课水平、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业绩;
(二)遵循教育教学伦理道德标准,维护学术诚信,不从事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三)注重教师职业发展,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四)课堂纪律管理、学生评价及参与学校教学改革的表现等。

第七条道德诚信考核由学校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教育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道德诚信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参考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具体情况,综合评定教师的道德诚信水平。

第八条道德诚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九条道德诚信考核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任职或续聘、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考核结果及时向教师本人反馈,并在学校网站公示一周时间。

第三章教师道德诚信问责
第十一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道德规范行为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教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按照学校纪律处分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可能会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十四条对于教师其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将按照学校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和解聘等处分。

第十五条附中学校建立教师违纪档案,对已经违纪的教师进行记录,提高对教师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效能。

第十六条教师有权对自己进行申诉,学校将对其申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附中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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