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本科论文-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 (1)
(一)公务员考核主体 (2)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2)
(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3)
(四)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分类 (3)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4)
(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4)
(二)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4)
(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确定不够合理 (5)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 (5)
(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5)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6)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 (6)
(一)确立正确的考核理念 (6)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 (6)
(三)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 (7)
(四)规范考核程序并健全考核的反馈制度 (7)
(五)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8)
参考文献 (8)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田辉
[摘要] 公务员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水平、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分析了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措施:确立正确的考核理念;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规范考核程序并健全考核的反馈制度;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关键词]考核制度;考核程序;问题;对策
公务员是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主体,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考核制度作为公务员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评估和选拔等方面的功能对于促进公务员的工作水平、服务意识的提高以及推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公务员考核制度尤其是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考察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公务员考核制度里最基本的概念着手,根据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分析现时我国公务员制度出现的问题,针对问题提出个人对完善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看法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现状
公务员的考核在各国的称谓不一,有的称考评、考绩、鉴定,有的称绩效评估、工作评价等,但考核的内容和作用大致相同。

在我国,公务员考核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的行政组织活动。

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通过严格的考核, 主管机关可以全面了解公务员的政治表现、工作能力、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实绩, 从而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及晋级增资等提供科学依据, 使这些工作科学、合理、公平, 做到知人善任、适才适位, 以充分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一支稳定、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所谓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考察、做出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制度。

我国的公务员考核制度是以干部考核制度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酝酿阶段(1985—1989)。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为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建立公务员制度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85年起草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1987年明确提出在我国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1989年中组部与人事部联合下发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方案(试行)》,使干部考核走上正确的轨道,同时为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建设打下了基础。

(2)试点阶段(1989—1993)。

1989年国家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和国家建材局率先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哈尔滨和深圳进行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试点。

国家机关和地方上的试点为推广公务员考核制度提供了经验。

(3)全面实施阶段(1993—至今)。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正式颁布,1994年3月《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颁布,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了《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

(一)公务员考核主体
我国目前的公务员考核制度主要是根据《公务员法》、《考核规定》、《党政干部考核规定》以及一些相关文件构建起来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主体是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

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部门人事机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公务员代表组成。

根据《考核规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1)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议申请。

(二)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根据《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指的是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贡献。

“廉”主要指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的重点是工作实绩,也就是对于能、勤、绩三个方面的考核,这一点和西方的考绩制度的考核重点较为相似。

同时,在考核内容上还继承了我国古代考课制度的相关传统,仍然十分重视对于公务员道德、廉洁等方面的要求。

我国公务员考核主要方法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较早出台的《考核规定》规定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但是在《公务员法》中,年度考核的表述被修改为定期考核。

(三)公务员考核的程序
《公务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而对于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则根据《党政干部考核规定》采取届中、届末、或者两年、三年一次的定期考核。

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步骤:(1)被考核人个人进行总结。

(2)主管的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
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4)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的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公务员法》在考核程序上还规定了相应的复核和申诉程序:公务员对本人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四)公务员考核结果的分类
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公务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作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对于考核结果的处理,《考核规定》中有更为详尽的说明,如在考核中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和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级的公务员将获得职务级别晋升一级的奖励;连续两年获得称职以上等级的公务员将获得工资标准提高一个档次的奖励;在当年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档次的公务员将获得一个月的奖金;连续两年获得优秀或者连续三年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公务员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在惩罚方面,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被予以降职,并有相应的降薪处理;连续两年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汲取了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的优点,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慢慢趋于成熟。

2007年1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定》)是以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务员法为依据的,对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原则、内容和标准、程序、结果使用及相关事宜作了全面规定。

首先通过全面考核,激发了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公务员普遍增强了自身的责任感,促进了行政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其次通过全面考核,详细了解了公务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及时发现了大批优秀人才,促进了后备干部队伍的建设。

但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发现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并加以解决,以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不过,由于公务员考核制度仍在发展和完善之中,在相关的制度建设以及制度实施等方面仍显示许多不足之处亟待解决。

(一)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准确
新《规定》第二章第四条首先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接下来的有关条款只是对德、能、勤、绩、廉五大考核内容作了些定性说明,缺乏细化的指标设计,定性有余,定量不足,无从把握,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难以保证考核结果客观、准确。

(二)考核结果的等次依然偏少,不利于考核激励作用的发挥
新《规定》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和旧《规定》相比,虽然增加了“基本称职”等次,使称职和不称职之间有了一个过度,但称职与优秀两个等次之间却缺乏过度,加之优秀等次人数有比例限制,实际评定中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的人又很少,这就使称职人员中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与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差的公务员没有任何差别,大多数的人都集中在称职等次,不管实际工作表现如何都能享受相同待遇,使得考核激励功能弱化。

(三)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确定不够合理
新《规定》中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

”由于条款给定了具体的优秀人员所占的比例,在实际操作中机关单位为了不让名额浪费,不管部门工作优劣,一律按人数分配指标,只要有指标就会产生相应比例的优秀人员数量,结果把那些其实达不到优秀标准的人员评定为优秀等次,背离了考核的目的,削弱了考核的效果。

(四)考核结果的应用不尽公平
新《规定》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以上两条相比,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这样显然有失公平,对不称职人员的处罚过重。

另外对连续被评为称职以上的人员的物质奖励偏少,称职与优秀的等次差别不大,难以提高人员的积极性,建议对连续获得优秀等次的人员给予双倍物质奖励。

例如第一年获得了优秀等次,享受了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第二年又获得了优秀等次,那当年的年度考核奖金就应该加倍,以此类推。

(五)考核标准没有严格区分
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虽然该条款规定了领导类与非领导类公务员的考核,但没有对非领导类公务员中不同工作职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考核。

比如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司法类的公务员工作性质、工作要求和责任大小都不同,对他们的考核采用同样的标准显然不合理。

(六)公务员的考核救济制度不完善
新《规定》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该条款规定了不称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加强了对考核中公务员的权力保障,但对其他等次的公务员却没有规定有这项权利,如被评为基本称职的公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自认为工作认真,完全达到称职等次,那么他的权力就难以保障。

三、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对策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在考核方面各地、各单位都探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与做法,使这一制度不断得到改进完善。

针对目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确立正确的考核理念
公务员考核制度要真正行之有效,首要的是公务员观念的转变,只有把对考核的重视提高到推动和促进人事制度改革的高度来认识,考核才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为此,要加强考核者的教育,把考核的有关规定和措施作为考核者任职学习的主要内容;把考核工作列入考核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范畴中,从机制和制度的高度来加强他们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同时,公务员要不断提高对考核的认识,切实确立一种考核的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德为先”的理念和全面考核、突出绩效的理念,以此保证考核目的的有效实现。

(二)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体系
科学的考核方法是保证考核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实行“三结合”的方法对公务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

首先,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

既要做到以领导考核为主,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提高考核效率;又要走群众路线,进行多层次、多视角、多侧面的考察,对公务员做出全面评价,要注意杜绝领导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要认真实行公务员工作纪实手册制度和工作日报制度,详细记载公务员平时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年度考核提供依据,真正做到考之有据。

最后,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在进行考核时,可以参照其他国家记分考核方法,将德、能、勤、绩几个指标都进行量化,分解为若干要素,并赋予一定的分值和权数,然后确定不同类别、层次职位各要素的等级标准和分数线,加总即得出某一职位的公务员的分数,对照相应的等级标准,即可得出被考人的等次。

对于公务员的思想、动机、信念、价值和态度等不能量化的要素仍采用定性的方法考评,采用先分项评分,后综合评语,这样就能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及其科学性,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公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

(三)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
我国建立公务员考核责任制,就是要从制度上明确一个责任机制,以此对公务员考核的各主体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做到有功赏功,有过究过,功有人领,过有人当。

所以,必须明确规定在各种公务员考核的各个环节中考核主体应负的责任以及考核结果失真失实时,考核主体必须承担责任,进而保证考核进程和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过去公务员管理上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公务员考核制度不完备不无关系。

要加强对考核人员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
干部的监督。

为此要建立公务员考核举报、考核申诉和考核结果反馈制度。

此外还要加强群众监督。

只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考核工作及时地跟踪评估,才能进一步切实加强对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监督。

(四)规范考核程序并健全考核的反馈制度
公务员考核能否达到既定目的,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与考核程序的规范性密切相关。

在实际的考核中,考核程序必须做到严格、严谨,且与公开、民主相结合。

首先,要强调对考核程序的重视,采取一切措施杜绝走过场的现象,在广泛开展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考核小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的作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考核。

其次,健全考核结果反馈制度。

按照绩效管理要求,结果反馈应该体现互动性,主管领导与被考核者之间有一个交流的反馈的过程,如果忽略了这一环节,被考核不仅没有申辩说明或补充的机会,而且也无法了解到自己的表现和组织期望之间的差距,从而使考核失去了改善被考核者绩效和加强组织与被考核者关系的重要意义,也就丧失了它应有的作用。

各单位应对考核结果的反馈工作高度重视,加强与被考核人的沟通,对考核工作及时地跟踪和评估,使考核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为了保证考核的公平,还必须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需要有监督考核人员的法规和机制,尤其要加强对负有考核责任的领导干部的监督。

(五)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
考核最终是要通过对结果的使用来发挥效用,实现意义的,对公务员进行考核确立等次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

因此应该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加强刚性,以强化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要有真正的区别。

对于考核优秀的公务员,在允许的情况下,各部门各单位还可通过其他形式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一些奖励;对考核中不称职的公务员要坚决予以处理,该降职的降职,该辞退的辞退,从而使公务员考核制度真正的发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激励作用。

通过公务员考核制度的不断完善,可以不断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从而不断提高我们每一个公务员的素质水平,因为公务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政务水平,纵观中外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政府是没有希望的政府,而一个仅有文化而不能使之化为力量的政府同样是没有前途的政府。

对致力于公务员制度建设且有良好开端的中国政府来说,努力使公务员考核制度化是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必要举措。

参考文献:
[1] 郗永勤.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 周凯敏.公务员制度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 丁云霞.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状与对策分析[J].科技信息,2011(第13卷)
[4] 刘厚金.中外公务员制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5] 刘俊生.中国人事制度概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6] 姜海如.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