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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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税务机构税务检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8.02
【实施日期】2000.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
2000年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0年8月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总局决定,2000年下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具体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专用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面必须达到100%。

2.检查重点内容
1999年6月至9月间,北京市崇文区国家税务局发生一起发售假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案件(以下简称北京崇文案件),有360本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见附件)被人掉包,以假发票充真发票发售给纳税人,真票去向不明。

为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这些真票骗取扣税款,打击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总局决定结合此案,重点检查企业自1999年下半年至2000年上半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无属于“北京崇文案件”的掉包发票,在检查中发现其他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规定的亦应一并处理。

3.检查要求
(1)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北京崇文案件”的侦破工作。

在专项检查的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利用“北京崇文案件”中的掉包票申报扣税的,应立即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并做好协查工作。

发现重大案情的,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并同时报公安机关组织侦破。

(2)总局已将“北京崇文案件”中专用发票的号码录入“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查询报警系统”(见附件:北京市崇文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掉包案件中专用发票的代码和号码),各地可利用该系统进行检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通力合作,认真搞好检查,不得敷衍。

11月20日前,向总局流转税司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4)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仍要继续加强对“北京崇文案件”中真票的监控检查,一旦发现线索,要追查到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电话:(010)88372266转89111或89112,联系人:张进城、刘玉宏)。

(二)对摩托车生产行业进行消费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检查所有从事摩托车生产的企业。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税基方面、自产自用方面、委托加工方面、关联企业方面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3.要求
对摩托车生产行业消费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三)对金融保险证券业进行营业税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银行,信用合作社(不含农村信用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

2.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征税范围,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请纳税等。

3.要求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一并上报。

(四)对个人所得税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1.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电信、金融、保险、房地产、足球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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