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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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验
检测等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应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策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
二、安全责任主体
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
责任。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直接
责任。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检查。
第八条设计、勘察、检验检测等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工
程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成果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安全责任内容
第九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措施。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确保施工安全。
(四)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设计、勘察、检验检测等单位安全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成果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对其提供的工程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成果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
(三)对安全生产风险提出整改建议,确保安全生产。
四、安全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
各参建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建设工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