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人口登记审核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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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
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的基本解读
水库建设项目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是对接移民安置与后期扶持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也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维护移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为规范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以下简称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审查、审核管理行为,2015年,省移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3718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印发了《湖南省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湘移发〔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2006年国务院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来,我省在建、拟建大中型水库共64座,其中,在建水库56座(含已完成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的22座),涉及搬迁人口17.14万人、生产安置人口17.61万人;拟建水库已启动前期工作的8座,预计新增移民安置人数5万多人。
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建水库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中存在移民身份界定标准把握不一、登记申报审核程序不尽规范等问题,直
接影响到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准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发【2006】17号文件,搞好搬迁安置与后期扶持的承接,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库区社会稳定,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成为做好在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工作有章可循的制度保障。
二、《办法》的总体框架和主要特点
(一)总体框架
《办法》由5章19条构成。
第一章“总则”,共5条,涵盖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登记审核工作依据、管理体制等。
第二章“后扶人口的登记”,共4条,明确了后扶人口登记和申报的分类、登记前的公告事项、农村搬迁人口的登记条件、不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方法。
第三章“后扶人口的申报与审核”,共6条,分述了申报后扶人口审核的基础工作、搬迁后扶人口与不搬迁后扶人口申报程序及时限要求、后扶人口申报的有关资料、后扶人口指标核定后的落实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共3条,设定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安排。
第五章“附则”1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
同时,该《办法》附有后扶人口登记、公示、申报表格7份。
(二)主要特点
1、界定了“后扶人口”的登记范围及对象,并提供了登记工作的方法、路径。
《办法》规定在实物调查时确定的搬迁
安置农村农业人口和水库建设“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间出现的4类人口对象(新出生并办理了户籍手续的人口,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且享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内有住房和生产资料、户口临时转出的人口,依法收养并将户籍迁入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的人口)登记为搬迁后扶人口,登记对象界定明确,设置的条件合理合法且操作性强。
同时,提出了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设计报告中的生产安置人口,减去其中搬迁安置人口与生产安置人口的重复人数,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平衡分析得出不搬迁后扶人口,衔接了近年国家有关部门核定不搬迁后扶人口的实际做法。
2、规范了后扶人口的公示公告、登记、申报、审查与审核和上报国家部委核定工作程序,从制度层面上保证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3、明晰了各工作层面的职责和任务。
《办法》对开展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审核的各项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表述清晰明了。
并设置了七份填报表式,进一步厘清了工作流程和职责分工。
对保障工作质量构成了监管格局,也增强了政策执行力。
4、考量了对接前期基础工作和实施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变更需求,确保移民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基本解读
(一)关于“公示公告”。
《办法》第七条规定,后扶人口登记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须将依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情况、后扶人口登记内容及审核程序等事项在移民现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原户籍所在地(迁出地)村组予以公告。
第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后扶人口之前,须将登记后扶人口的相关信息、数据在迁出地、迁入地村组进行张榜公示。
1、“依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情况”要予以公告。
(1)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
(2)公示内容:以村组为单元,规划搬迁安置人口和规划生产安置人数;实际搬迁安置人口,不搬迁后扶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减去其中搬迁安置人口与生产安置人口的重复人数)。
(3)公示时点:后扶人口登记前。
(4)公示地点:迁入、迁出地村组。
2、“后扶人口登记内容及审核程序”要予以公告。
(1)责任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主管部门。
(2)公示内容:省移民局湘移发〔2015〕23号文件及其附表。
(3)公示时点:后扶人口登记前。
(4)公示地点:迁入、迁出地村组。
3、“后扶人口的相关信息、数据”要予以公告。
(1)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2)公示内容:搬迁后扶人口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等。
不搬迁后扶人口公示内容包括:村、组、征地数量(亩)、生产安置人口数(人)、实际搬迁人口数(人)、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数(人)等。
(3)公示时点:后扶人口申报前。
(4)公示地点:迁入、迁出地村组。
(二)关于“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范围。
1、《办法》界定了搬迁后扶人口以因水库建设影响需要改变居住地的农村人口为登记范围,以实际搬迁安置的农村人口为对象登记。
登记范围及对象的界定完全符合国家发改委发改农经〔2007〕3718号文件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的要求。
2、《办法》强调了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范围须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含调整规划设计)所依据的实物调查成果为基础。
因而有效对接前期基础工作和实施管理过
程中出现的变更需求,在保障移民合法权益方面做到了实事求是。
3、《办法》明确了“禁建通告”颁布日期至移民搬迁公告截止日期间的新增人口登记为搬迁人口的四种对象。
这一人口登记对象的界定原则符合过往工作实际通行做法,保证了政策连续性。
4、《办法》规定了因婚嫁新增人口登记的条件,即为因婚嫁并将户籍迁入水库建设项目征地影响区的人口,同时,必须是享有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人口。
由此有效排除了空挂户口人员享受后扶政策。
(三)关于“不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
1、《办法》明确了不搬后扶人口登记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以规划设计报告(含调整报告)为依据组织进行。
2、《办法》明确了平衡分析得出不搬迁后扶人口。
即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将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含调整规划)设计报告中的生产安置人口,减去其中搬迁安置人口与生产安置人口的重复人数,即得出其不搬迁后扶人口的登记数。
3、《办法》明确了不搬迁后扶人口登记时间节点。
即在水库完成正常蓄水位阶段的库底清理验收后组织进行。
建设周期长的水库,可在水库分期蓄水阶段的库底清理验收后组
织进行。
(四)关于“登记、申报、审查、审核、上报核定及核定后指标分解后扶人口”的工作流程。
(见附件后扶人口核定流程图)
(五)关于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参与各方在各阶段工作具体职责解读如下:
1、省市县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1)省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一是具体负责全省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开展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审核工作。
二是每年按照水利部移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制定下发后扶人口申报通知。
三是以水库为单位审查后扶人口申报需要的资料,逐一审核后扶人口,并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四是汇总情况向水利部移民局沟通衔接。
五是承担省政府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申请后扶人口核定报告的基础工作,并跟踪掌握后扶人口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定情况。
六是及时将国家核定的后扶人口指标函告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2)市(州)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移民主管部门开展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审核工作。
二是每
年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下发的后扶人口申报通知要求,结合水库建设移民安置工作实际,确定申报后扶人口,并向有关市县移民主管部门下发通知。
三是审查有关县(市、区)申报后扶人口需要的资料,逐一审核后扶人口,将审查审核情况及时反馈申报单位。
四是编制“湖南省XX市(州)大中型水库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汇总表”。
五是汇总情况向省移民主管部门沟通衔接。
六是协助市(州)人民政府,报送并跟踪掌握后扶人口审核、核定工作在省移民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
七是将核定的后扶人口指标分解落实到相关市县。
(3)县级移民主管部门职责。
一是确定后扶人口登记前需要予以公告的内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后扶人口工作政策宣传。
二是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各方备齐搬迁后扶人口和不搬迁后扶人口申报需要的资料。
三是承办不搬后扶人口登记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搬迁后扶人口登记工作。
四是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五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后扶人口申报前公示。
六是编写“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明细表”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汇总表”,并签章确认后,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审查。
七是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并跟踪掌握后扶人口申报、审核、核定工作在省市移民主管部门、省市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
八是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后扶人口核定指标分解到人、村组。
2、市县人民政府职责。
(1)市(州)人民政府职责。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后扶人口登记审核管理工作。
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后扶人口审核把关,向省政府报送申请后扶人口核定报告并抄报省移民局。
(2)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后扶人口登记和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是在后扶人口登记和审核工作实施前,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参与各方专题研究部署。
三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的后扶人口审核把关。
向市政府报送申请后扶人口核定报告并抄报市移民局。
3、乡镇、村、村民小组职责。
(1)乡镇职责。
一是后扶人口登记前,在县移民主管部门指导下,将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实施情况、后扶人口登记内容及审核程序等事项在移民迁入地、迁出地村组予以公告。
并进村入户开展后扶人口工作政策宣传及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做实做细移民群众工作,确保后扶人口登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是按照“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
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组织开展搬迁后扶人口登记。
三是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四是填写“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村组汇总公示表”和“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数村组申报公示表”,并在迁出地、迁入地村组进行张榜公示。
(2)村、村民小组职责。
一是协助乡镇做好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工作的思想发动、政策宣传、公示公告,后扶人口登记、问题矛盾协调化解等工作。
二是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4、项目法人职责。
协助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备齐搬迁后扶人口和不搬迁后扶人口申报需要的资料;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5、监督评估单位职责。
监督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和“湖南省大中型水库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农村后期扶持人口申报表”。
6、移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是监督后扶人口登记工作公平公正实施,积极配合做好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工作,自觉维护合理诉求。
二是移民户户主签章确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搬迁安置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表”。
四、贯彻落实《办法》的要务
(一)领会文件精神,确保依法按章开展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工作。
《办法》融管理格局、政策界线、程序规定、行为规范于一体。
我们从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同志,务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操作规程。
省市移民主管部门要将文件宣讲及解读列入年度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适时开展培训宣传,提升各级移民干部把握政策标准,协调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在人口登记前,抓好人口登记申报有关各方的学习培训,组织参与各方及移民群众学习文件,讲清政策规定、工作程序、职责分工,确保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把握政策要素,并紧密配合,平稳有序地做好后扶人口登记、审查、审核的各项工作。
(二)严格标准,保证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工作质量。
一是健全资料。
备齐搬迁后扶人口和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需要审报的资料。
收集整理好后扶人口登记申报审核全过程产生的资料。
二是严格登记对象。
按《办法》规定界定搬迁后扶人口,严格执行新增人口认定条件,不得随意扩大范围。
对《办法》规定的平衡分析得出不搬迁后扶人口,必须
实事求事落实。
三是严格工作程序和责任落实。
确保公示公告时点、移民身份认定、单位签章确认、报审报批等各工作环节、程序、时间节点、责任规范到位。
(三)加强监督,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一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保证公示公告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接受库区、安置区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是认真开展日常监督。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适时组织专项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对移民后扶人口登记审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