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阶段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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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
1. 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
2. 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为寄宿制幼儿园提供住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3. 服务性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2)托管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4. 代收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代收的相关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等。
四、收费管理
1. 收费项目及标准须严格按照物价局、教育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3. 幼儿园不得收取规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4. 收费时,必须向家长出具足额票据,并按物价局规定使用《地区(州、市)中小学杂费收费票据》。
5. 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五、收费公示
1. 幼儿园应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
2. 幼儿园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
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3. 公示栏、公示牌应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
遇有损
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监督与处罚
1. 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
3. 对在收费过程中侵害幼儿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幼儿园,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