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推进城镇化进程政策法律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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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推进城镇化进程政策法律问题调研报告(可编辑)
《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政策法律研究报告》近日随同政协“推进城市化进程”课题组走访了几个县(市),对我市城市化进程中的几项政策法律进行了调研和讨论。

情况报告如下:
1 、推进城市化若干政策法律问题分析、行政区划体制存在严重缺陷。

目前,行政区划缺乏整合。

这个城市的两个区规模很小。

行政系统是独立和矛盾的。

行政区划规划与城镇规划不协调。

因此,“一城多政”、“城内有村”、“城内有村”未纳入城镇管理范围。

例如,三原区城东的村庄分为四条街,而梅列区盱眙县的村庄分为三条街。

这主要是由于缺乏区域协调机制。

邻近地区有自己的政策、盲目竞争、行政权力、缺乏明确的财政权力。

区政府职能不全,没有土地、规划、权责不匹配,导致服务效率低下。

土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力之间存在矛盾。

首先,不同法律、政策和法律之间存在矛盾。

例如,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政策与现行土地法律法规不相适应。

操作时,有法律规定的障碍。

另一个例子是,中国宪法+土地法规定城市地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当然由国家控制。

宪法+民法还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两者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同等保护。

乐东老街的拆迁改造在未取得国有土地的情况下直接开发乐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附着物”,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

第二,征地补偿。

国家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较低标准与城市国有土地的补偿成本和实际价值存在较大差距。

农民的利益不能以现值补偿,土地征用权和使用权的流转和置换存在一些障碍。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的矛盾。

首先,城市发展中的土地短缺和耕地保护问题非常突出。

如何将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政策问题。

第二,现行的土地利用政策制约了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现行的土地使用政策实施了一套严格的反现行要求,要求行政区域内土地占用与补偿的动态平衡。

然而,它很难操作,并经常限制城市发展的空间。

第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不协调。

这两个计划属于两个部门。

由于各自的功能和视角不同,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很难将土地利用规划衔接起来。

土地利用规划不能有效调控城市土地市场中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四,城市土地收入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不是可再生资源。

国家政策规定城市土地收入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城市土地收入并没有真正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房屋拆迁困难重重,进展缓慢,已成为影响城市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严重阻碍了城市化进程。

乐东老街、龙岗住宅区、明汇花园及梅列区正在开发的其他三要素区;夏阳花园和龙川巷都进展缓慢。

其中,乐东老街应该拆除,死者家属不同意拆除下洋花园。

拆迁户应进行、拆迁单位。

目前,无拆迁户应进行、拆迁户应在龙川巷进行拆迁。

不得进行拆迁户。

主要反映如下:第一,政府没有正式批准文件进行旧城的拆除和重建。

会议纪要经常被用来代替书面文件。

正式批准文件应标准化并正式形成。

其次,这个城市缺乏强制拆迁的手段。

受钉子户委托的城市拆迁公司弱、不够强。

第三,一些搬迁的家庭要价太高。

第四,重新安置的地块不能满足要求。

第四,很难拆除。

在缺乏程序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审批方式难以适应。

拆迁户反映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费过低。

规划委员会已经越权批准了这个项目。

集体土地不征用国有商品房开发和安置。

拆迁许可证是非法的。

老街一期开发安置的房屋质量很差。

照明、且结构不好。

由于开发商未能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且尚未获得被拆迁家庭的房产证、的事实,开发商非常不愿意主动与被拆迁家庭协商,采取积极措施解决因其对政府的特殊依赖而产生的矛盾。

原因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能适应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需要。

条款上有强烈的计划经济时期的痕迹,内容上也有限制。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国家土地征用与开发和商业用地开发两种性质的混淆导致了《条例》规定的模糊性,以及两种普遍适用的规定导致政府职能与企业管理分离的弊端。

(2)政府参与商业用地的拆迁给了国家强有力的支持,屈从于国家的需要会使人们产生“强制拆迁”的嫌疑。

特别是在拆迁过程中,与拆迁关系密切的单位或个人往往打着政府代理人的旗号开展拆迁活动,因为利益关系而要求当地政府和法院、公安部门参与拆迁活动。

在发生拆迁纠纷时,解决问题的责任就转移到政府身上,拆迁当事人也觉得政府有更好的办法解决问题,政府不能忽视。

拆迁之间的矛盾转化为政府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

政府、法院等部门成为拆迁单位的前期工作部门,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

另一方面,政府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中间地位受到动摇,裁决的公正性难以令人信服。

(三)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标准过低,业主积极性不高,导致被拆迁房屋受到抵制。

(4)单一的安置方式不符合安置房屋的位置等条件,因为只对房屋使用者规定了实物安置方式。

搬迁的延误影响了拆除的进度。

⑤以户籍因素作为确定安置面积的标准。

在购买实践中,它被一些人用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⑥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管。

部分居民已取得拆迁许可证并已提取资金,导致拆迁安置房无法及时建设、补偿,拆迁资金无法及时到位。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合理流动。

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和严格的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是制约人口合理流动的根本症结。

过分强调“离土不离乡”、“入厂不进城”过分限制了农民进城的“门槛”。

城市农民缺乏就业保障、社会保障等。

教育、医疗保健等相关政策不配套,导致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

另一方面,由于现行的土地制度和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农民不愿意放弃自己拥有的土地、租金收入和“一个半”的生育优惠待遇,有的甚至搬回来。

推动农民进城的力度不够。

2 、对策建议如下: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的法制建设和政策调整确
实存在诸多问题。

除了立法滞后之外,其原因还取决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特点。

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在一夜之间解决,这并不奇怪。

应当指出,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立法进程加快,许多国家政策也相应调整,从根本上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根据以上分析,对策如下:(1)提高城市化进程的战略意识和法律意识,及时调整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政策法规。

要把推进城镇化作为一项总体战略放在突出位置,进行超前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制约城市城市化进程的原有政策措施要及时调整,不适应发展要求的政策法规要及时完善,已经落实到位的有效具体措施要认真落实到位。

从我市的具体情况出发,着力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矛盾,加快制度创新。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进程中的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矛盾。

首先,城市化必须对行政区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这必然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再分配。

因此,要妥善处理行政区域之间的整体利益和部门之间的局部利益,理顺管辖范围内人民的利益。

第二,参与城市化进程的许多部门的工作不仅需要进行重大的政策调整,还需要协调和支持政策的改进,并在本部门加大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力度。

(三)理顺土地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推进城镇化进程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决策之一。

加强土地管理也是中国的三项基本国策之一。

与此同时,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城市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许多矛盾。

因此,应注意理顺和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发展规划的协调。

例如,土地利用规划中划定的一些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在近期内与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甚至建设用地范围协调好。

第二,土地管理和建设规划管理的步伐应该一致。

第三,城市土地收入应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城市土地市场运作要逐步规范和搞活土地资本的运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最近颁布的《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4)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程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新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将于年月日起施行。

主要有四条新规定:一是取消了拆迁模式中的统一拆迁。

目的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政府管理与市场主体分开。

政府应该依法管理政府事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建筑活动。

二是体现政府不干预拆迁民事关系的原则。

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双方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三,对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些问题,增加了一些规定。

第四,要求拆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

第四,进一步规范拆迁管理程序。

(5)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俗话说,“三分建设、七分建设”是基础管理的关键。

因此,在做好建设的同时,必须下大力气治理城市。

加强公安、工商、城建、卫生、环保、交通等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依法实施行政司法和执法。

从城市面貌、环境卫生、房地产、规划管理等方面制定规范城市管理的操作规程和措施。

应强调加强社区建设,并努力将管理概念引入城市管理。

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级+城市政策,建立有利于城市化进程的聚集机制,如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村人口到城镇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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