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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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津粮综[2012]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2.07.13
【实施日期】2012.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粮综〔2012〕9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督促粮食经营者认真执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切实提高粮食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政策、实施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2〕109号)要求,市粮食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应纳入统计范围的各类涉粮企业,具体包括: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国有、民营和外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

(二)组织实施粮食统计工作的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涉粮企业2011年以来的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以及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
1、粮食经营台账建立情况。

涉粮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台账资料保存是否齐全,台账填写是否规范,台账数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漏记、错记等问题。

2、粮食统计报表报送情况。

涉粮企业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等问题。

3、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有关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业务的统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粮油统计账与保管账、会计账是否账账相符,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大型粮油加工和转化企业是否存在瞒报、错统或重复统计等问题。

4、供需平衡调查基础工作情况。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是否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确定抽查样本;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规模以下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转化企业和餐饮业及单位食堂抽查样本基础表数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二)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贯彻落实有关粮食统计法律法规和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

主要检查内容:粮食统计机构、人员、经费情况,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业务培训开展情况,统计对象信息库建立情况,统计资料的整理和保管情况,统计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

三、进度安排
此次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自2012年7月中旬开始,至8月末结束。

对涉粮企业的检查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

涉粮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对本企业执行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表格。

(二)复查阶段(8月上旬)。

按照现行统计数据的报送渠道,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负责对辖区内涉粮企业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得低于纳入检查范围企业数量的50%;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和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对其所属企业进行复查。

各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认真查找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补齐遗漏的统计资料,修订不正确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抽查阶段(8月中下旬)。

市粮食局将根据各单位复查工作的开展情况,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实地察看有关涉粮企业执行天津市粮食统计制度的情况,了解各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对粮食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科学评估。

在市级抽查结束后,国家粮食局将派出工作组,随机对部分省市粮食统计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四)检查情况总结和汇报阶段。

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总结,完成检查结果的汇总工作,并将检查工作表和检查报告于2012年8月31日前报送市粮食局综合处。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检查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以及对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此次检查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粮食统计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要细化专项检查的内容、方式和进度安排,合理抽调人员,搞好协作配合。

(二)扎实开展检查工作。

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工作,认真落实各阶段安排部署,扎实细致,不走过场,加强对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及时掌握检查工作动态,确保检查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三)依法检查。

要严格遵照《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或不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成被查企业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罚款,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国家粮食局取消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责成中储粮总公司取消其国家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资格;责成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暂停其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

(四)认真总结经验。

要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基层粮食统计机构在粮食统计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大力宣扬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好典型,为开展粮食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稳定统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落实工作经费,不断提高源头数据质量,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水平。

附件:1. 统计质量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2. 统计质量检查工作表-企业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1:
统计质量检查工作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填报单位(公章):检查时点:年
月日
检查结果一、辖区内所有涉粮(含油,下同)企业数量01
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数量03
②内资非国有粮食企业数量04
③港澳台商和外商企业数量05
其中:外资企业数量06
④是否建立入统涉粮企业名录和基本情况数据库07□是□否
1.逐级汇总上报的报表数据是否来源于基层11□是□否
2.2012年上半年应报未报送统计报表的企业数量12
3.统计报表报送不及时的企业数量13
4.统计报表报送质量差的企业数量14
5.重复统计的粮食收购数量及占全年辖区总收购量的比例15数量吨,比例 %
6.重复统计的粮食库存数量及占本辖区库存总量的比例16数量吨,比例 %
7.重复统计的原因说明17
三、是否要求非中储粮直属企业报送中储系统的粮油收储情况18□是□否
1.2012年1-6月辖区入统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政策性粮油收购数量19
粮食吨,油

2.2012年1-6月辖区入统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政策性粮油库存数量20
粮食吨,油

3.2012年1-6月辖区入统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受中储粮委托
收购商品粮数量
21吨4.2012年1-6月辖区入统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受中储粮委托22吨
储存商品粮数量
四、是否存在统计违法违规行为23□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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