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疗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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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诊疗证明的管理,规范诊疗证明的出具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患者。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证明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第二章诊疗证明的出具
第四条诊疗证明由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和医嘱出具。

第五条医师出具诊疗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相关检查、检验结果,明确诊断,提出治疗建议;
(二)诊疗证明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隐瞒或者篡改;
(三)诊疗证明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确切的语言;
(四)诊疗证明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出具医师签字。

第六条医师出具诊疗证明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患者就诊后,医师根据病情进行诊断,并开具医嘱;
(二)医师根据医嘱,在诊疗系统中录入诊疗信息;
(三)医师打印诊疗证明,经审核无误后,签字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第七条医师不得出具虚假、伪造的诊疗证明。

第三章诊疗证明的使用
第八条诊疗证明是患者就诊、治疗、报销等的重要凭证,患者应当妥善保管。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诊疗证明的管理,确保诊疗证明的合法、有效使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诊疗证明的查阅、复印、封存等制度。

第十一条患者要求查阅、复印诊疗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办理患者入院、出院、转院等手续时,应当查验诊疗证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人负责诊疗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诊疗证明的出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医师在出具诊疗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我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确保医院诊疗证明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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