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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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集中办理,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公司核算成本,公司各部门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统一核算支付。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部共同审核投保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三)公司所属各部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第八条工作流程(一)初始投保工作流程(二)人员变更工作流程(四)理赔资料清单门诊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住院理赔资料:1、身份证2、就诊卡3、病例4、诊断证明5、住院清单初始投保人身保险申请表投保人员清单投保类型:初始投保□变更投保□单位全称:制表:审核:日期:投保人员变更说明表单位名称:。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医疗保险管理实行政府、社会、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五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5%左右;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左右。

第七条退休人员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参保人员应当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信息,不得有虚假、隐瞒等情况。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享受以下医疗保险待遇:(一)住院治疗费用报销;(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三)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四)急诊费用报销;(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类别、医疗机构级别、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

第十三条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种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等。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费用、药店购药费用等。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医疗保险结算第十七条医疗保险结算实行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如实上传医疗费用信息,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支付。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方案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人身意外伤害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单位、子公司和各项目部。

第二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施工企业申办和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之一,为了随时掌握公司人身意外保险的情况,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公司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全员覆盖 , 集中办理 , 费用预提”的原则。

第四条保障人员:公司所有在岗员工(包括因工程需要,劳务公司临时派入公司的人员),不包括公司海外项目部聘用的外籍雇员。

第五条公司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保险公司。

具体的保费标准、赔付额度、保障内容等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为准。

第六条公司是投保的主体,保费列入各单位成本,公司各单位根据参保人数按季度预交到公司财务产权部,由公司财务产权部统一支付,按季度核算。

第七条职责(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集中办理和出险、理赔事务。

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共同审核各投保单位的人员清单和费用明细。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底提供公司本月因公进出境人员清单、新签订和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清单;审核各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表;每季度对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人员(包括劳务用工人员)进行核实,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财务产权部。

(三)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按照保险协议审核、支付保费;负责每季度向被保单位预提保费和保费核算;办理保险理赔金收款和支付。

(四)公司纪委监察部、审计部、工会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指导。

(五)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为公司保险业务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支持。

(六)公司所属各单位和直属项目部确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全员覆盖;按月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保险办理申请、被保险人员名单(含变更);每季度初向公司财务产权部预交保险费,每季度末与公司财务产权部核算保费;本单位被保险员工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伤害时,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并根据要求提供理赔资料。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精选3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1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一千元至一万元为限。

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五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部负责。

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的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篇2第一条_____合同的构成航空旅客意外伤害_____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_____单或者其他_____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的旅客,可作为被_____人参加本_____。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_____人本人或者对被_____人有_____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提高员工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员工人身意外险的投保、理赔、管理与监督等事宜,确保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投保管理第四条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人身意外险,保险金额根据员工岗位性质和风险程度确定。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保险投保手续。

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前一个月内完成保险退保手续。

第六条员工投保信息应准确、完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公司每年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内容符合员工利益和公司实际情况。

第三章理赔管理第八条员工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等;2. 公司审核事故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确认是否符合保险责任;3.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审核后支付理赔款项。

第九条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理赔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的审核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应提前告知公司。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的保险管理部门,负责保险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保险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的人身意外险投保、理赔等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员工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基础上,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的一种附加保险。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2. 被保险人在接受医疗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发生,导致需接受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的,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医疗费用。

3.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发生多次住院治疗、日间手术、门诊手术或其他医疗服务,每一次的赔付金额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限额以及实际医疗费用来确定。

三、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1. 本保险合同的赔付限额和赔付比例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2. 若选择赔付限额为xxx元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能超过该限额。

若超过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3. 若选择赔付比例为xxx%的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每一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将按照该比例进行赔付。

被保险人需自行支付保险责任部分以外的费用。

四、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限额内,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未达到数额的费用,即为免赔额。

2. 免赔额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能力进行选择,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未达到免赔额数额,则本公司不予赔付。

若费用超过免赔额数额,则超过部分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

五、保险费1. 被保险人在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时需支付保险费。

2. 保险费的数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赔付限额、赔付比例以及免赔额进行计算。

具体数额详见投保单上的记录或保险合同。

3.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缴纳全期保险费,也可以分期缴纳。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医护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范围第四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2. 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3. 在工作时间内,因执行工作任务外出途中遭受意外伤害;4. 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工作人员意外伤害。

第五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范围:1. 因疾病、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2. 因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造成的伤害;3. 因犯罪、自杀、酗酒等行为造成的伤害;4. 因自然灾害、事故等非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

第三章保险费用第六条医院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医院承担,按年度缴纳。

第七条保险费用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测算和调整。

第四章保险赔偿第八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保险赔偿:1.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社保报销部分,按保险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偿;2. 住院误工费:根据实际误工天数和约定的误工费标准进行赔偿;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身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标准一次性支付身故保险金。

第九条保险赔偿程序: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及时向医院报告,并保留相关证据;2. 医院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保险公司;3. 保险公司接到材料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赔偿决定;4. 医院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后,应及时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医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应定期对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意外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意外险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降低意外伤害风险,减轻公司及员工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意外险种类及范围第四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意外险种类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住院津贴保险等。

第五条意外险范围包括: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4.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非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第三章意外险投保及理赔第六条公司负责为员工统一投保意外险,投保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及工作性质确定。

第七条意外险的投保手续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包括但不限于:1. 收集员工个人信息;2. 签订意外险合同;3. 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

第八条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1. 意外事故证明;2. 医疗费用发票;3. 住院证明(如有);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提供的材料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第十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理赔审核,并将理赔款项支付给员工。

第四章意外险管理职责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1. 制定意外险管理制度;2. 组织实施意外险投保及理赔工作;3. 对意外险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1. 加强部门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2. 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 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意外伤害事故。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机构管理1.建立医院医保基金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社保卡、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社保卡不符时,应拒绝进行医保报销。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在院患者管理制度1.身份信息核对患者入院24小时内,床位医生及护士必须对患者的相关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参加何种基本医疗保险等)进行确认,如存在故意更改患者相关信息导致患者套保、骗保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及时登记变更及身份证复印件放置病历对参加医保的患者,床位医生及护士嘱其必须在入院24小时内至收费处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将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置于病历。

3.离院请销假入院的医保患者,原则上必须随时在院在床,如因特殊原因需外出,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且请假时间控制在6小时内,返回病床时间并不得超过晚上22点。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意外保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意外保险市场秩序,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意外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意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意外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第四条意外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全国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意外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六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标准格式。

第七条意外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险人名称、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金额;(四)保险期间;(五)保险责任;(六)责任免除;(七)保险费;(八)赔偿处理;(九)争议处理;(十)合同生效日期。

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

第九条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投保意外保险。

第十条意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已发生的保险费。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十一条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一)死亡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死亡保险金;(二)残疾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残疾保险金;(三)医疗费用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保险金。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十三条以下情况不属于意外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自身伤亡的;(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自身伤亡的;(四)被保险人因醉酒、吸毒、自杀等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自身伤亡的;(五)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导致自身伤亡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的情形。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

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办法1. 引言在日常生活中,意外伤害经常会发生。

面对医疗费用的高昂和失去收入等问题,人们开始关注保险产品。

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担的方式,在社会经济中起到重要作用。

因此,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管理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的办法,旨在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为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2. 医疗保险的管理2.1 医疗保险的定义医疗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摊的方式,旨在通过支付一定的医疗保费,为参保人在需要医疗时提供相应的支付保障。

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健康,也可以提高社会稳定性和人民生活水平。

2.2 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政府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政府出资筹备和运营;第二种是商业管理下的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运营。

在保险公司管理下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运作。

它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点对点模式和网络模式。

点对点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直接与医院签订合同,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支付服务。

网络模式指的是保险公司通过网络平台与医院合作,为参保人提供线上和线下的医疗支付服务。

2.3 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报销限制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包括参保人在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和检查费用等。

但是,医疗保险在报销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是限额制度和给付比例。

限额制度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报销限额,对于超过限额的部分不予报销。

给付比例指的是医疗保险为每种医疗项目制定相应的给付比例,对于未达到给付比例的部分不予报销。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3.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貌似特殊,实则刚需的保险。

它是指在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身故时,保险公司向他或者他的受益人支付一定的保险金。

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模式中,保险公司是保险活动的主体,需要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提供相应的保障。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的通知六医保秘〔2019〕78号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健委:现将《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六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1—.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保障待遇,加强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19〕14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六政办〔2019〕18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对身体造成的非疾病性伤害。

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主管部门。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程序确定承办商业保险公司负责意外伤害事故—2—.X六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受理、调查、审核、赔付和结算工作,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医保经办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医院设立意外伤害保险经办窗口。

第五条意外伤害保险筹资标准为全年38元/人,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医保当年筹资切块给医共体包干资金中划缴。

第六条意外伤害保险住院期间所发生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市内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市外意外伤害住院起付线按市外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执行,其中市外省内住院起付线2000元、省外按当次住院医疗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意外伤害住院报销比例均按在市内同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执行,不实行保底报销。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

保险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率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保护投保人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产品的设计3.1 保险产品的必备要素保险产品的设计须包含以下要素:1.保障内容:明确产品的基本保障内容;2.保障期限:明确保障期限,包括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3.保费:明确保险费用计算方法及缴费方式;4.责任免除:明确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付责任;5.保险金额:明确每项保险责任的赔偿限额。

3.2 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门诊医疗费用保障;2.住院医疗费用保障;3.特殊医疗费用(如手术费用)保障。

3.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设计应包括以下要素: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2.意外伤害伤残保障;3.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障。

四、保险合同的签订4.1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明确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保费、保障期限以及责任免除等内容,让投保人明确自己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己的实际保险需求。

4.2 定期审核合同并进行调整保险公司应定期审核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进行调整,确保合同内容与投保人的实际需求相符,及时更新合同内容,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4.3 合同签订的规范化管理保险公司应规范合同签订流程,确保签订程序的规范化以及签订合同的有效性。

4.4 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管理客户信息,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五、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5.1 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享受保险产品的保障内容,包括获得赔偿、理赔服务等。

5.2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重要资料。

保险公司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规定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就诊医院: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二、赔付标准:1. 医疗保险赔付:(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3)、注意事项: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员工应对人身意外伤害的能力,规范公司的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保险种类及覆盖范围(一)医疗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覆盖员工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医疗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自付部分、自费部分以及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进行一定比例的报销。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和非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和医疗费用。

保险金额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性质确定。

三、保险费用的缴纳(一)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公司缴纳的部分计入公司的福利费用,员工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公司全额承担,作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四、保险理赔流程(一)医疗保险理赔1、员工在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医疗保险卡,并按照医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费用结算时,员工应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规定进行报销。

3、员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办理理赔手续。

(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1、员工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员工应及时就医,并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

3、人力资源部门应协助员工准备理赔所需的材料,并将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五、保险管理职责(一)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签订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的投保、退保、理赔等手续。

2、负责向员工宣传解释保险政策和理赔流程,解答员工的疑问。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保险管理办法一、目的本办法旨在规范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提高保险管理的效率和保障水平,为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工等。

三、保险机构管理1. 保险公司的选择:公司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服务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保险方案的制定:公司应制定适合员工需求的保险方案,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3. 保险费用的支付: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用,确保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四、保险条款和费用规定1. 保险条款:公司应明确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范围、保险金额、赔付标准、保险期限等。

2. 费用规定:公司应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以及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

五、保险理赔流程1. 申请理赔:员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 理赔审核:公司应协助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理赔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理赔决策:保险公司应根据审核结果做出理赔决策,包括赔付金额、赔付方式等。

4. 赔偿支付:公司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策后,应按照决策要求及时支付赔偿款项。

六、案例分析1. 医院就医理赔:员工在医院就诊时,应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明和费用清单,以便申请理赔时使用。

2. 意外伤害理赔:员工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申请理赔。

七、附则1. 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

2.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随时修改补充。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

医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国家通过依法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医疗保险的管理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五条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确保基金在全体参保人员之间合理分配;(二)保障原则,确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三)效率原则,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第九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条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在规定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三)遵守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一)住院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等;(二)门诊医疗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等;(三)其他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药品目录外费用等。

第十三条医疗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四条医疗保险服务包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等工作。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第一条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被保险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具体保险责任如下:a.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本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金;b. 医疗费用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限,以截止日的社会公共医疗保险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项医疗费用)为基数,并保证在统筹支付范围内社会公共医疗保险不能支付的部分给付保险金。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规定如下:a. 免赔额: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每一次事故的免赔额为1000元;b. 给付比例:每一次事故发生后的给付比例为70%,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的70%。

第三条保险费1.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等因素确定。

2. 本保险的保险费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保险期间1.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根据双方约定确定,以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之日起生效,至约定保险期满。

2. 若被保险人违反约定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则本保险自对应保险费用之日起停止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补缴保险费后恢复。

第五条受益人1.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保险事故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照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报案、鉴定、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

2.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将派专人与被保险人联系,并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3.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等文件进行审核,并在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下,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七条约定事项1.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本公司与本保险有关的一切情况,并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若被保险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本公司将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保费不予返还。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一、保险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在罹患疾病或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得到及时医疗和适当的经济赔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和说明。

二、保险责任的界定1. 医疗保险责任医疗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受伤导致医疗费用发生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费用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是指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支付相关经济赔偿的责任。

此部分对保险责任的界定及赔偿范围进行详细说明。

三、保险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 投保申请和核保审核投保人在购买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时需要填写投保申请表,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核保审核,确保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风险因素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保险合同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内容、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免赔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等相关信息。

此部分要求详细列出合同中应涵盖的内容,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清晰度。

3. 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生效是指投保人完成投保手续并支付保费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权益正式生效。

此部分要说明投保人在遵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生效的程序和保障。

四、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理赔1. 保险费用的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费用,一般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

本部分将介绍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逾期未付款的后果。

2. 保险理赔的申请和审核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或疾病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事故或疾病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此部分要详细介绍理赔申请的流程和审核的标准。

3. 保险理赔的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进行赔付。

此部分将详细说明保险公司在赔付时需要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可能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解除,比如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合同约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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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办法
一、就诊医院: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事故需门诊或住院治疗时,应在保险公司指定医院就诊。

被保险人在出差期间患病,应在当地县(区)以上的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

三、赔付标准:
四、1. 医疗保险赔付:
五、(1)、门诊治疗的赔付标准:
六、A.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每天只限报一次,每次按85%的比例赔付,
每天最高赔付额以人民币300元为限。

七、B. 因意外伤害的门诊治疗费用(不包括药品费)全部赔付,并且每天无最高限额。

八、C. 因意外伤害造成的门诊治疗的药品费用,按100%的比例赔付,每天最高赔偿
额以人民币300 元为限。

九、D. 检查费:
十、除急诊外,单项检查费超过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一、孕妇围产期检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付,正常妊娠者,以人民币500元为限;异常妊娠者,以人民币800元为限。

十二、E. 因疾病门诊的手术费按85%赔付,每天无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十三、(2)、住院治疗(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需)的赔付标准:
十四、A. 药品费:(按政府医疗主管机关规定的自费药品除外)赔付95%。

十五、B. 治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以及敷料费赔付95%。

十六、C. 住院床位费:以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40元为限。

十七、D. 检查费:除急症外,单项检查费超过人民币300元者,应由医院提供证明并征得保险公司同意。

十八、E. 分娩费:按实际支出的85%赔付。

正常分娩者以人民币3000元为限;难产者最高以人民币4000 元为限。

十九、(3)、注意事项:
二十、A.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期间,如需配合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向医院声明,将自费药在医疗费收据上分别列清。

否则,保险公司会拒付部分或全部医药费。

二十一、B.被保险人在申请门诊医疗费赔偿时,应按门诊日期顺序提出索赔,本次索赔的医疗费单据日期必须在上次的索赔日期之后。

二十二、C.被保险人申请住院及门诊医疗费赔偿,应在交费之日起90天内提出。

二十三、2.人身意外伤害赔付: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的规定,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二十四、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可投保:
二十五、恶性肿瘤(癌、肉瘤、白血病)、精神癫癞、痴呆、脑血管硬化、心肌梗塞、高血压(II期以上)、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结核(传染期、慢性纤纬空洞形、肺硬变)、肝硬化、慢性肾炎、肾结核、肾病综合症、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性病、爱滋病及其它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

二十六、四、对下列费用不负赔付责任:
二十七、1. 挂号费、陪人费、特别看护费、伙食费、营养费、出诊费、奶粉费、婚检费、煎药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国家医疗主管机关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其它费用以及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二十八、2. 镶牙、整容(因意外事故造成畸形者除外)、美容、矫形手术、气功治疗、验眼、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家庭病床、性病、爱滋病、未婚人工流产、个人服务、按摩治疗以及因投保前已患有的慢性病的治疗费用。

二十九、3. 被保险人自杀、斗殴、犯罪、吸毒、违法和故意行为所致的所有费用。

三十、4. 因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伤害,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十一、5. 战争或军事行动、动乱或暴乱、核子辐射、核污染所致的一切费用。

三十二、6. 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十三、7.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十四、8. 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死亡或残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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