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必修1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学术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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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必修1 《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学术动态1、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
我国史学界对1787年宪法的评价,基本上都能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即承认1787年宪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又认为该宪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在对1787年宪法的肯定或否定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
一种观点认为,1787年宪法,就其产生的过程来说,完全没有民主的基础。
制宪会议取得制宪的任务,既不是基于人民的创议或同意,也不是基于各州的授权,而是由于会议中代表自己的决定。
参加这种会议的各州代表的产生,既不是出于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而是由州议会或州长产生,新宪法制定后,也未交人民直接表决,而是由各州的制宪会议批准。
这些制宪会议的产生,又未经广大人民参加选举,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
因此,新宪法可以说与人民没有关系。
但是,我们在评价美国宪法时,也应考虑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整个世界的政治环境,那时候,世界各国仍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美国新宪法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其首创的共和制、民选总统制、联邦制和分权制衡制,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
(曹绍廉:《美国政治制度史》,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
)
另一种观点则是对1787年宪法持基本肯定的态度,认为1787年宪法是美国革命的一大成就,是保守派的业绩,是一个进步的文件。
第一,联邦宪法虽然满足了保守派的政治经济上的要求,但是不能忽视它同时也是有利于整个美利坚民族,有利于人民的。
这是因为宪法确立了一个真正的全国政府,用一个名副其实的国家代替过去的松散的联盟,不仅有利于全国性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而且有利于保卫国家的安全。
第二,1787年宪法还包含了大量的民主因素,主要表现在:(1)宪法中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
该原则虽然有压抑人民的消极作用,但也有积极的一面,三者可互相限制、平衡。
(2)宪法大大加强了中央权力,但也把相当多的权力留给各州。
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是对人类的重大贡献。
(3)确立了共和制。
(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
(5)体现了文官政府的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
(6)宪法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体现了杰斐逊“死人不能统治活人”的思想,后人必须结合当代实际修改宪法。
总之,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美国社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美国国家
制度发展演变的产物。
1787年宪法加强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一个松散的邦联过渡到联邦,调解了各个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美国的统一,使美利坚成为一个真正统一的国家。
这不仅加强了美国的政治和军事势力,而且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美国宪法是美国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
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制度,使美国成为实行“三权分立”最早的国家之一。
这部宪法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出现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在世界各国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论是对美国还是对其他各国都具有进步意义。
由于宪法是在资产阶级和奴隶主取得政权,国内阶级矛盾上升的条件下制定的,是资产阶级和种植园奴隶主妥协的产物,所以它又具有鲜明的保守性和反人民性。
──摘录自《高校世界历史配套教材·近代史卷》,81—82页
2、关于“君主立宪制”的争论
●关于君主立宪制,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立宪君主制是资产阶级对封建势力让步、与大土地所有者(新贵族)妥协的产物,因而具有保守性①。
●另一种看法认为,1688年“光荣革命”的最大成果就是在英国建立起了君主立宪制。
君主立宪制更符合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由它建立统治权是历史的必然,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君主立宪制就一定比共和制或民主制保守②。
①参见林举岱《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及其意义》,载《历史教学》1956年第8期;《英法早期资产阶级革命的特点》,载《历史教学》1979年第9期;李其荣《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保守性》,载《世界历史》1982年第4期。
②参见刘宗绪《欧洲晚期资产阶级革命的几个问题》,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5期;刘祚昌《世界近代史若干问题》,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1981年第2期。
③参见《高校世界历史教材·近代史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
这种观点认为,君主立宪制还是共和制,这仅涉及政体问题,并不影响政权的性质,它们是资产阶级专政的两种不同形式,其间不存在什么保守与彻底的区别。
在英国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所必然采取的最适宜的国家形式,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我们不能超越历史阶段来评价历史,也就是说,不能硬把工业资本主义时期应该实现的历史任务,强加给手工工场时期的资产阶级革命。
另外,从革命后英国政府通过圈地运动、国债制度、关税制度、殖民政策等措施来看,君主立宪政体并不保守,因而,英国革命在政治上的保守性也就无从谈起③。
3、关于俾斯麦及其“铁血政策”的评价问题
近代德意志的统一是由铁血宰相俾斯麦及其实施的“铁血政策”来实现的。
过去史学界普遍对此持否定态度。
近年来,学术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认为德国的统一虽然是通过自上而下的道路实现的,但是却顺应了德国历史的发展。
“铁血政策”是统一德国的“高效催化剂”,是德国独立的主要保证,因而应当肯定。
俾斯麦通过“铁血政策”统一德国较之以往的德国分裂,乃是一种“革命”;俾斯麦的统一道路较之无产阶级的自下而上的统一道路,则是一种“倒退”。
前一种对照体现了俾斯麦统一德国的巨大历史进步性,后一种对照反映出俾斯麦道路的历史保守性。
总之,不是俾斯麦创造了一个统一的德国,而是德国统一的客观需要为他提供了生活的舞台。
作为现实主义政治家,俾斯麦采取的“铁血政策”基本上是顺应历史潮流的,其历史进步性是主要的。
4、关于拿破仑的评价问题
拿破仑一直是各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人物,对其评价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
一种是全盘肯定,另一种是完全否定,第三种是实事求是地评价其功过,有肯定也有否定。
其中,第三种意见占居主导。
该意见认为拿破仑作为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其功绩在于创建了一套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法制,确定了资产阶级的中央集权制,加强了资产阶级专政;充分运用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力量,无情地打击和镇压了封建势力;抗击了“反法同盟”的反革命武装干涉。
拿破仑的局限性在于为了掌握更大的权力,不惜恢复封建专制主义的一些东西,与旧势力妥协;为建立独裁政权,任意破坏已经实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践踏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为了谋求欧洲和世界霸权,拿破仑对“反法同盟”的战争也具有侵略和掠夺的一面。
5、关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形式渊源的研究
对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研究革命的内容,即革命的性质、历史作用、人物评价等等,很少探讨革命的“形式”。
对此,有的学者提出,探讨革命的“形式”问题,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形式”本身同样具有内在的规律性、独立性和主动性。
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便可说明这一点。
首先,从议会、法律与国王关系的历史轨迹来看。
可以说,王权与议会的关系、国王与法律的关系是贯穿于英国中世纪的一个始终未决的问题,这个历史遗留问题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导火索。
而从另一种角度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采取的就是议会与王权斗争的形式。
当然,资本主义与封建制度的对抗,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但这种对抗采取王权与议会斗争的形式,则是英国中世纪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政治传统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
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体现着各自的规律性,不能简单认为“形式”完全是由内容所决定的。
其次,从议会在革命中采取的政治行动和各项立法来看,都可以从中世纪政治史上找到依据,在形式上反映出一脉相承的特点,具体体现在:
第一,革命初期议会曾弹劾政府大臣,这在中世纪的政治史上便多次发生。
所不同的是,中世纪弹劾案的首倡者一般为上院,而革命时期弹劾的呼声首先来自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聚集的下院。
第二,议会在革命当中一再要求废除国王的议会召集权和解散权、定期召开议会、建立责任内阁制。
这些要求在13世纪便已经提出。
第三,革命时期议会多次提出保护议员言论自由权问题,议会的这种要求同样具有历史依据,1523年,下院议长莫尔第一次正式请求国王允许下院议员自由发言。
第四,宗教和王位继承问题是革命时期议会同王权冲突的两个重点。
议会同国王在这两个问题上的冲突开始于16世纪,尽管当时的斗争并不具有真正的革命意义,但它为议会在这些问题上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提供了历史依据。
第五,维护议会的批税权。
英国议会掌握批税权可以追溯到安茹王朝时期(1297年),后来国王议会曾将关税征收权授予国王,但在理论上,这项权力仍属于议会。
通过研究英国17世纪革命形式与中世纪“宪政传统”的关系,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内容”是时代的产物,“形式”却有历史根源。
第二,“形式”并非是完全由“内容”决定的、被动的东西,其本身也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对内容起着反作用。
第三,由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发生的、更由于革命领导者始终是在“维护宪政传统”、“维护古老的议会权力”的旗号下进行革命的,其行动不可避免地受到传统和传统观念的束缚,难以将革命深入彻底地进行下去,造成这场革命具有浓厚保守性的色彩①。
①王勤榕:《英国17世纪革命形式渊源考》,《世界历史》1993年第3期。
6、美国学者对宪法的评价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历来对美国宪法多有讨论。
在承认其局限性的同时,多数学者对美国宪法对美国及其在人类历史上的地位和贡献持肯定态度。
分歧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近年来宪政所面临的挑战,如政治选举中的金钱因素、权钱交易、媒体对政治的影响和对民意的左右、政治人物的道德修养与政治的关系及其与个人隐私的界限等问题。
美国史学界和政治学界对美国宪法在以下几方面的看法基本一致:
一、它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是美国的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它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将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人类对于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
二、美国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它创立了一套新的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现实。
它所确立的宪政原则(包括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共和政体和公民权利的不可剥夺性等)和机制(包括联邦制、三权分立和权利法案等),既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创造性的继承和发挥,更是美国人基于自己历史经验的一种创新。
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200年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
三、1787年宪法并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体制设计,其最明显最严重的缺点在于承认了黑人奴隶制,使美国以后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这是制宪者当初始料不及的。
一位政治学教授1995年曾评论道:“未得到解决的奴隶制问题,是所有问题中最具爆炸性的问题,终于导致了一场大内战。
战争结束了,问题并未结束。
奴隶制包袱继续到今天,美国黑人的被奴役,已证明是头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灾难。
”
四、美国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其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
制宪者当初的目的,并不是创造一种十全十美的、民主正义的,能流芳百世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能够及时挽救走向失败边缘的邦联的途径。
各州的代表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是多元的,由此产生的宪法必然是多元利益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并没有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美国的立国理想与原则(如人人生而平等),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宪政原则和实践不断受到挑战,但通过修正案,改正了宪法的某些缺点,使原来的宪政安排不断得到更新,以应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
这是1787年宪法所以在此后200年间具有
“超稳定”性的主要原因。
学者们在以下方面存在分歧:
关于三权分立,学者对分权使国会和法院能够有效地制约和防止政府领导人独断专行和滥用权力这一作用持肯定态度,并无分歧。
但对于分权制对政府效能和政府责任所产生的影响,则存在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分权导致国会同总统的对立,造成政治僵局,总统因国会的阻挠而不能制定和实施前后一致的、有效的全国政策,从而削弱了政府的效能;由于权力分立,国会和总统可以推诿责任,使任何政党和个人都不能对政策的得失负责,因而造成公众对政治冷漠。
持此意见者主张修宪,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另一种意见认为,美国政府所遇到的困难,不是政府结构造成的,因此不需要修改宪法,改变分权制和采用某种形式的议会制。
美国自建国起就实行三权分立,这并未妨碍有能力的总统决心采取迅速行动。
此外,随着近年来一些新问题的出现,如克林顿政府时期因府、院矛盾使联邦政府的某些部门一度被迫关门、克林顿弹劾案、2000年的选举僵局等,暴露了宪政体制的一些缺陷,因而一些学者呼吁进行宪政改革。
7、如何认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
法国大革命时期,阶级斗争十分复杂也相当尖锐,由此导致政体几经演变,政权反复移手。
如何看待这期间的阶级斗争问题,学术界有人认为,法国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之后,的确存在着激烈、长期的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是法国封建势力异常强大,二是法国大革命比较彻底,封建地主阶级的反抗也特别激烈,三是国际反动势力的插手。
同时也应看到复辟与反复辟的斗争并不是法国当时阶级斗争的全部;还有以无产者为首的劳动人民与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资产阶级内部各个集团和派别之间的斗争,资产阶级的英国与法国之间的斗争。
法国封建复辟得以实现的原因主要不是内部斗争的结果,更不是所谓中断了正确路线的结果,而主要是国际反动势力的联合干涉。
封建势力在法国的复辟是由法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不具有普遍规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