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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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按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颠末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定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4.核准
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1〕初度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的不需提供离任审计陈述;
〔2〕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域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机关不是现审核机关或审核部分,监管机关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操行、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和其它不宜担任高级打点人员的情形征求原任职机构监管机关或监管部分的定见,该定见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向重庆市外银行监管机关或跨系统监管机关征询定见,采用文件形式;向重庆市辖内银行监管机关或监管部分征询定见,发送监管事项征询定见书。

适用存案制、个案审核和平级调动的高级打点人员涉及跨地域任职,参照此条执行。

〔3〕对有不良记录受到纪律处分,并颠末一段时期组织考察且打消处分的新任或升任高级打点人员,监管机关在审查其任职资格时,要进一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从严审核。

审查时,可对拟任人进行诫免谈话,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对经审核可拟任高级打点人员的,实行一年有效期打点。

有效期满,监管机关在其上级机构综合考评鉴定根底上,结合日常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作出其是否继续任职的监管定见。

〔4〕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核准前可按照需要进行任职资格考察谈话或测验,由核准监管机关或授权下级〔本地〕监管机关进行。

〔5〕合作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期届满,被从头选举或聘任为高级打点人员的,应从头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六〕适用存案制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适用存案制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银行业监管机关进行任职资格存案并同意。

1.申请
申请人按存案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存案申请〔一式三份〕。

存案申请材料包罗:
1〕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存案〕表;
2〕理事〔董事〕会和监事会选举、聘任决议〔适用于拟任处所性法人银行业机构高级打点人员〕;
3〕个人的资格证明,包罗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学历和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
4〕离任审计陈述;
5〕拟任人对个人是否有大额负债和违法违纪行为,以及诚信和公正勤勉履职的承诺书;
6〕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存案
存案监管机关自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同意存案或不同意存案的书面决定。

同意存案的,在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申请〔存案〕表签署“同意存案〞定见后,返还申请人一份;不同意存案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提示说明:
已颠末核准制核准其资格的主持工作副行长升任行长,其任职资格适用存案制。

〔七〕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拟任高级打点人员,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可进行个案审核,适用核准制。

个案审核按照上述审批权限上收一级打点,即对拟任政策性银行分行、主要商业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总部〕、金融资产打点公司处事处、市〔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托投资公司〔总部〕、企业集团财政公司〔总部〕、金融租赁公司〔总部〕、汽车金融公司〔总部〕等机构的高级打点人员,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银监会核准。

对拟任重庆银监局直接监管的其它分支机构的高级打点人员,经监管部分受理审查后,报银监局局长办公会核准。

对拟任银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后,报重庆银监局核准。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

适用个案审核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同核准制。

2.受理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按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颠末审查并上报核准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定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4.核准
核准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核准的事项,核准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十五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不予核准的,发出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说明否决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个案审核的拟任高级打点人员,受理监管机关应对其进行查核谈话。

谈话应形成书面谈话记录,并随其它审查文件材料一并上报核准监管机关。

谈话的主要内容包罗:对银行业风险的认识,完善和执行内控制度的办法,对内部打点、防范和化解风险、经营目标和规划的设想等。

〔八〕平级调动的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
平级调动指高级打点人员在同一法人机构内,行政或人事级别不异,履行职责相当的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的调动。

对平级调动的高级打点人员,假设已经颠末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从头进行审核,但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向地址地监管机关陈述并提交以下材料:
1〕任职文件;
2〕原任职机构的离任稽核陈述;
3〕原任职机构地址地监管机关的任职资格审核文件。

对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掉效,监管机关应从头审核其任职资格:
1〕金融机构不克不及在拟任人任职后一个月内提交离任审计陈述,也未提前向监管机关作出说明;
2〕离任审计陈述结论不实;
3〕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规定情形的;
4〕涉及跨地域调动的,原任职机构地址地的监管机关提出拟任人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的监管定见。

对跨系统平级调动的高级打点人员,需从头审核其任职资格。

合作金融机构高级打点人员在不同法人机构之间调动,应从头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审批流程图
〔九〕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打点
对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采用核准制和存案制两种形式。

担任以下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适用核准制: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
支行行长,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担任以下职务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适用存案制:
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政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财政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外国银行分行所设支行的副行长,银监会认为需要存案的其他高级打点人员。

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打点条例实施细那么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打点方法中的有关规定。

3.审批权限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外资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和行长〔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外资银行总代表处总代表、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报银监会审核。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外资法人机构的副董事长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和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申请;并经银监会授权受理并审核更换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和外资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的申请。

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审核适用存案制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

4.1申请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重庆银监局提交拟任人的核准申请〔一式三份〕。

申请材料包罗: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

此中,由银监会核准的,申请书致银
监会主席;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申请书致重庆银监局负责人;
2〕外国银行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不适用于法人机构高级打点人员〕;
3〕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
4〕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5〕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应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6〕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审查
重庆银监局将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在规按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需颠末审查并上报银监会核准的,重庆银监局应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定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4.4核准
重庆银监局直接受理并核准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还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由重庆银监局初审银监会核准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

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图
核准
提示说明:
〔1〕对由重庆银监局核准的拟任外资银行机构高级打点人员,收到申请材
料后,重庆银监局可按照 需要约见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2〕如果拟任人曾在重庆辖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打点人员,应征询原
任职机构监管机关定见,并作为任职审查的依据。

5.1申请
申请人应向重庆银监局提交拟任人的存案申请〔一式两份〕。

存案申请材料包罗 :
1〕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2〕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
3〕经申请人授权人签字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
4〕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声明;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5.2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
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一次告
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 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
知书 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重庆银监局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5.3审查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4存案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版面贰言的,视为承认。

适用存案制的外资银行高级打点人员任职资格准入流程图
市场退出
一、概念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分为自愿退出和强制退出,此中强制性市场退出也属于风险措置方式之一。

自愿退出包罗机构调整撤并、吸收合并和分立等方式;强制退出包罗兼并、撤销和破产等方式。

处所性法人银行业机构以吸收合并进行市场退出的审批权限、程序参照本规程的机构变动局部,其他市场退出形式参照金融机构撤销打点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打点。

本局部规程仅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市场退出,即机构调整撤并。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市场退出
〔一〕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和处所法人银行业机构的分支机构撤并
重庆银监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查辖内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分行的撤并,报银监会审批;负责审批银监分局转报的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支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撤并;负责受理并审批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下机构和合作金融不法人机构的撤并。

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初步审查辖内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二级分行、支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支行的撤并,报重庆银监局审批;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内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和合作金融不法人机构的撤并,抄报重庆银监局。

申请人按审批权限向受理监管机关提交撤并申请〔一式两份〕。

撤并政策性银行、主要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由其法人机构提出申请;撤并其它分支机构,由
法人授权机构提出申请。

机构撤并申请材料包罗:
撤并政策性银行和主要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支行,申请材料包罗:
1〕撤并申请陈述;
2〕上级机构或董事〔理事〕会同意机构撤并的文件、决议或定见;
3) 拟撤并机构的业务移交方案,包罗债权债务、财政措置和员工安排等;
4〕负责撤并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5〕拟撤并机构遏制营业公告样式。

撤并主要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其它合作金融不法人机构,申请人只需填报金融机构主要变动事项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上述2〕、3〕、5〕项材料。

受理监管机关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监管机关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

受理监管机关出具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受理通知书之日即作为收到申请文件的起始日。

受理监管机关应当在规按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
拟撤机构营业地址进行实地查看。

对需颠末审查并上报审批的,受理监管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定见及相关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审批监管机关。

审批监管机关直接受理并审批的事项,应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下级监管机关上报审批的事项,审批监管机关应在收到审查文件两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撤并支行及以上机构、农村信用联社信用社,审批监管机关行文批复;撤并支行以下分支机构、其他合作金融不法人机构,审批监管机关在金融机构主要变动事项审批表上签署决定定见,并返还申请人一份。

6.收缴金融许可证
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撤并文件之日起,即可开展机构撤并相关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向受理监管机关缴回金融许可证。

重庆银监局统一负责组织公告。

总分行制中资银行业机构撤并审批流程图:
提示说明:
〔1〕金融资产打点公司处事处的撤并参照主要商业银行分行级机构撤并审批程序打点;
〔2〕邮政储蓄机构的撤并参照主要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撤并审批程序打点。

〔二〕外资银行机构闭幕与清算
1.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重庆分行的关闭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在重庆分行的关闭,分为自行关闭和被责令关闭两种情况。

由银监会责令关闭的机构,按照下述“收缴金融许可证〞和“〞的规定打点。

自行关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申请关闭重庆分行,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

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

申请材料包罗:
1〕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定见书;
4〕银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1.4初审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审定见及其申请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1.5审批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审查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收缴金融许可证
被批准的申请人或被银监会责令关闭的机构应当当即遏制重庆分行的经营活动,缴回金融许可证,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打点相关清算事宜。

被清算机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可以申请提取生息资产。

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陈述,报重庆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打点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重庆银监局指定的处所性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应将公告内容在公告日3日前书面报至重庆银监局。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等重庆分行的关闭审批流程图
提示说明:
营业性机构关闭成立代表处的,比照代表处设立的程序打点。

外资银行代表处的关闭,分为自行关闭和被依法撤销两种情况。

外资银行代表处应由银监会依法撤销。

自行关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外资银行代表处申请自行关闭由重庆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批。

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重庆银监局。

申请材料包罗:
1〕外资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2.3受理
重庆银监局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要求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当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重庆银监局对申请材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

2.4初审
重庆银监局自发出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资料完整性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审定见及其申请材料等审查文件上报银监会。

2.5审批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审查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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