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园公(东)行罚决字〔2021〕1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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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殴打他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园公(东)行罚决字〔2021〕
112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园公(东)行罚决字〔2021〕112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
【处罚日期】2021.06.23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江苏省
【处罚对象】孙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23:27
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园公(东)行罚决字〔2021〕1124号
被处罚人孙x。

现查明:2021年4月27日晚20时许,在苏州园区东湖大郡二期东门,因小区保安宋x 不让孙x将汽车驶入小区,双方发生争执,后孙x的母亲被道闸压倒,孙x和其父亲孙xx遂对坐在保安亭内的保安宋x以拳打脚踢的方式进行了殴打,导致宋x肋骨,胸壁,头部,脑部,牙齿等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孙x的陈述和辩解,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处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送达后,由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送达苏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执行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8日。

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苏州市公安局或苏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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