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液空中国福建煤气化项目环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液空中国福建煤气化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
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液空中国福建
煤气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
经组织专家审查,并征求连江县环保局意
见,现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拟建项目位于福州市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大官坂
组团化工区规划红线范围内,为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年
产40万吨聚酰胺一体化项目的配套项目。
项目主要建设内
容为:建设设计规模30万吨/年合成氨及 6.0×108Nm3/a制氢装置,包括空分单元、煤气化单元、CO变换单元、低温甲醇洗单元、液氮洗单元、PSA单元、硫磺回收单元、合成
氨单元以及为装置配套的罐区、管廊、循环水站、中间渣场
等。
项目原煤外部运输依托华电储运煤码头10#、11#泊位,储存依托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配套专用煤库。
项目不设液氨储罐,生产的液氨通过管道输送至福建申远新
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技术审查意见,该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选址符合连江县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和连江可门经济区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海峡西岸
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指导意见和环罗源湾工
业产业布局规划基本相符,采用的工艺技术符合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后,
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
项目建设可行。
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建设液化空气(福州)有限公司液空中国福建煤
气化项目。
二、你司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
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项目在工程设计、施
工和投入生产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优化厂区布局,合理设置生产装置、储罐、
仓库、车间、污水处理站及公用配套设施等。
严格落实卫生
防护要求,《报告书》确定的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合成氨
系统装置区外延800m,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环境敏感项目进行搬迁。
你司应及
时将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报告连江县政府及连江县可
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保在项目投入生产时卫生防护距离
范围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食品加工等环境敏感项目。
2、提高清洁生产工艺水平,降低能耗、物耗,减少污
染物产生量。
加强对生产装置的检修与维护,提高操作管理
水平,最大程度减少跑、冒、滴、漏。
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应
不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3、厂区排水系统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管线尽可能可视化。
应
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煤气化单元灰水槽气化废水、低温
甲醇洗单元废水等生产废水和初期雨水、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由专用明
管输送至连江可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循环水站排污水经
收集后输送至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中水回用
站处理。
应按规定实施污水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在污水排放
口处要安装流量、pH、COD、氨氮、总氮等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雨水口应安装监控装置,监控装
置应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
清净下水排放管道应设置切换
装置。
生产装置区、罐区应分别设置围堰和雨污切换系统,
生产区应配套建设容积不小于4000m3的事故池和容积不小于3000m3的雨水池,事故水池及雨水池应满足自流要求。
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书》确定的一般
污染防治区、重点污染防治区、特殊污染防治区的要求分区
采取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监测井。
4、项目所需蒸汽依托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提供。
应按照规范设置工艺废气收集、处理、排放系统,原料煤储
存应采取全封闭煤仓,原煤输送采用密封廊道,严格控制备
煤系统及生产装置工艺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原料煤仓应配套
除尘设施,煤仓排气经除尘处理后引至不低于49m高空排放,原料煤干燥尾气经除尘处理后引至不低于79m高空排放。
低温甲醇洗单元的尾气洗涤塔排气和煤气化单元的粉煤
输送排气分别经洗涤、除尘处理后共同引至不低于85m高空排放。
低温甲醇洗单元和气化装置产生的酸性气体经酸性
气硫回收装置处理后回用于低温甲醇洗装置;液氮洗装置和
PSA装置解吸气用于煤气化单元作为原煤干燥的燃料气。
厂区应设置事故火炬装置,合成氨装置弛放气和非正常工况产
生的废气依托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事故火炬
装置燃烧后排放。
所有排气筒均应按规范预留永久监测口。
5、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对磨煤机、风机、压缩机、膨
胀机等产生高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
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6、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
场所。
煤气化炉渣等一般固体废物可外售综合利用,废催化
剂、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处
置,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
收集和转移工作,杜绝二次污染。
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
清运。
7、你司应建立严格的环保管理制度,设立相应环保管
理和检测机构,配套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环保设施运行
管理与维护。
应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落实防控措施,
制定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并与园区、地方政府
及项目的依托工程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
存、使用以及危险废物的全程管理,确保厂区周边环境的安
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8、加强施工管理,施工过程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
污染防治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减轻施工噪声、粉尘、污水
等对环境的影响。
加大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落实《报告书》中施工期、运营期的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计划,做好大气、
水质等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控制要
求: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1、污水排入可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执行《合成氨
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8-2013)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
2、工艺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
监控浓度限值;含氨废气和硫化氢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
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表1、表2标准限值。
3、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
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一般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
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
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污水≤132万吨/年,COD≤79.2吨/年(不含生活污水),氨氮≤10.56吨/年;SO2≤27.52吨/年,氮氧化物≤183.68吨/年,烟粉尘≤75.44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124.88吨/年。
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福州市辖区内予以平衡,你司应配合连江县政府做好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补偿
工作。
今后环保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对污染物排
放总量进行调整核定,你司应无条件服从。
四、落实省、市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
制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公开环境信息,协调当地政
府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并化解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环
境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
会环境。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施工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
责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六、项目在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
系,并建设污染事故废水应急池,以及可门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其尾水通过管网引至罗源湾外指定海域排放工程
正式建成投入运行后,项目方可投入试生产。
投入试生产前应报我局备案,试生产3个月内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报我局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七、我局委托福州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连江市环保局开展该项目施工期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由连江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日常环保监督管
理工作。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