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1
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检视
罗向京
[摘要]我国教育投入长期不足,《著作权法》规定为了课堂教学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要求。
然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笼统粗疏,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困惑;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也在挑战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因此要从界定公共利益及完善立法技术等方面进行应对。
[关键词] 课堂教学;著作权合理使用;局限;公共利益
著作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排他性的民事权利,他人使用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费用,这是著作权的核心内容。
但是,作品具有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以及作品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意义,要求著作权人不能象物权所有人那样完全地垄断对其所有之物的控制,而必须有所克制和牺牲,容忍一定程度的“侵犯”。
著作权人的克制和牺牲,典型地体现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之上。
通俗地说,合理使用制度就如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揭示的那样,是指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十二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六种规定了“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问题。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对课堂教学过程中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重要规定,本文拟检视此项规定的制定背景、意义及局限、面临的挑战以及应对之策,以期有所裨益。
一、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制定过程及意义
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始自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现代化的版权规章,即文化部1984年6月颁发的《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
该条例第十五条列举了八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其中第四项规定了教学中的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四、为了科学研究、学校教学,摘录、复制、翻译或改编,供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不在市场上出售或借此赢利。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的比较笼统,包括的范围极广,举凡学校教学,包括课堂教学、考试、课外辅导、图书馆等都可以合理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
1986年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对这条规定的反思,这就是发生在1986年的某省电大“合理使用”案1。
当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经某教授授权,将该教授的讲课录制成录音磁带下发至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
某省电大将教授的讲课录音整理成讲义,印制两万多套向省内外广播电视大学学员发行。
教授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交涉无果诉至法庭。
当地两级法院均判定省电大的作法属“教学上的合理使用”,并未侵犯教授的著作权。
这个案例引起不小的争论。
人们意识到,必须对学校教学的内涵、合理使用的方式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即对这种认识作出了反应。
该法在第二十二条
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其中第六款为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此规定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没有变动。
《著作权法》规定在课堂教学中可以合理使用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这顺应了我国教育发展的需要。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投入一直不多。
近年来我国提出“科教兴国”战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然而教育投资依然严重不足,这也是困扰我国教育发展的瓶颈。
20世纪90年代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 的比重一直徘徊在3%以下。
进入21世纪,教育投入有所增加,2006年首次超过3%,达到3.01%。
2然而,横向比较地看,我国的教育投入在世界上仍处于较低水平。
2002年OECD国家教育投投入占GDP6.19%,其中公共投入为4.9%。
3缺乏经费,仍一直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制肘。
因此,允许为了教学目的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
作品,是与我国的教育需要相适应的,能够比较好地实现教育权与著作权相互竞争与平衡。
4
二、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局限
然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由于过于笼统粗疏,造成不同的理解以及适用上的困难。
首先,“学校”本身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也不具有严谨的学术指向,常常为教育机构所替代,其内涵非常广泛。
以教育阶段为标准,有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机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成人教育及继续教育机构;以教育机构的财政来源来划分,又有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所谓公办民助或民办公助学校;以是否营利为标准来看,有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之分;以教育技术分,有广播电视学校、网络学校,等等。
每个标准之下的划分已经有许多困难,比如招收高中毕业生提供学历教育的成人学校与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界限,有时不好确定;各个标准的交叉使得对学校性质的判断更加复杂,比如普通高等教育学校设立的培训机构,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既是公办又是营利性的。
是否所有这些学校,都可以使用著作权法的本条规定,在课堂教学中免费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应该是允许的;但是,从法条背后所贯穿的精神来看,应该是排除了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使用的。
但是,怎样的教育机构属于营利性机构?法律没有给出判断的标准,实践中一般从教育机构是否公立来判断,公立学校与非营利性相对应,私立学校与营利性结合,但是也有问题,比如,上文提到的,公立普通高校设立的培训机构,是否一定是非营利的?事实上,教育产业化以来,公立学校的各种培训机构,都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展培训活动的。
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活动,理应为课堂教学中使用他人作品而支付必要的对价,这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也是市场公平的要求。
其次,课堂教学的含义有待进一步确定。
有的学者认为,“课堂教学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5;也有观点主张课堂教学的范围不
限于此,可以延及网络课堂及远程教育6。
课堂教学是否包括网络
课堂,涉及到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双重利益,应当慎重考虑,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对著作权的限制应以不致对著作权人造成不可接受的损害为限。
现实课堂受众一般比较固定,数量也少,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作品,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比较小,可以为著作权人所容忍。
网络课堂的情况则有很大的不同。
受众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网络环境下极易造成作品大范围的传播,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影响显然是比较大的。
因此,将合理使用作品的课堂由现实扩展到虚拟,应当谨慎为之。
第三,合理使用的方式规定得过于狭窄。
为了实施课堂教学而使用他人作品,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情形:1、为获取、保存作品而对其全部或部分复制,复制的手段包括手抄、刻印、影印、静电复印,还包括对于磁介质的复录,值得注意的是,将作品从互联网上下载到个人计算机的存储器中也是一种复制行为;2、将上述作品的复制件分发给学生;3、将作品在课堂内朗诵、展示或播放;4、,为教学目的而改编、翻译、表演作品。
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仅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构成合理使用,这是否意味着,除翻译和复制外,其他使用方式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从法律设定此项合理使用的初衷来看,是为了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
在课堂教学中朗诵、展示、表演作品,或为了课堂教学改编作品,与复制、翻译作品,是服从于同样的目的,对著作权的影响也是一样的,没必要对二者区别对待。
因此,著作权法中的该条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实现法律预设的功能。
三、著作权扩张对课堂教学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挑战
著作权制度的发展过程,其实就是著作权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的过程。
在著作权制度初设时期,著作权仅指的是文字作品的复制之权,这是由于复印技术发展成熟使盗版盗印严重侵害到出版商及作者的利益,因此需要复制之权来控制对书籍的复制。
表演权、展览权、出租权、朗诵权、再次销售权、网络传播权等权项,也在不同的社会技术、经济、文化背景下渐次确立。
著作权内容的扩大,使得知识产品消费
的公共领域,面临不断的限缩。
这构成了著作权领域难解的二律背反: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艺术作品及智识的创作和传播,但它为此所设定的各种制度似乎在为作品的产生及传播设置障碍。
7 不断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正是著作权扩张的一个重要表现。
这个趋势自20世纪下半叶以后就已开始呈现出来。
彼时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和利用更加容易,著作权人的利益受到更大的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版权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渐次在法律中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
比如荷兰1972年颁布复印法,认为“某些为私人使用目的而自由复制”的条款应与予删除;澳大利亚1980年修改著作权法,把“为教学目的而复印有版权的作品”与“为科研及个人使用目的而复制有版权作品”区别开来,后者仍为合理使用,前者则须向作者付酬8。
德国1985年修改著作权法,规定“复制一本书或者一份期刊,如果基本上全部复制的话,只要不是抄写下来,始终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英国1988
年《版权、外观设计及专利法》也规定由版权许可系统和许可机构对大学发放使用作品的集体许可体,法国以1998年98-536号法律,对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的相关部分做出修改,要求为私人及家庭使用而复制录音录像制品须支付报酬。
此外,其他各国也先后修改了本国的著作权法,对限制合理使用作了类似的规定。
各国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将一些原本属于合理使用的的情况,变更为法定许可,即将传统上无须经过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的使用,限制为不经许可但要付酬的使用。
限缩合理使用范围的趋势在不断加强,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课堂教学合理使用构成挑战。
从我国教育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应当强调教育过程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但是,著作权扩展的趋势又时刻在威胁着合理使用的已有范围。
而著作权扩展背后的正当性,是反对著作权扩展的人们所难以一时推翻的。
因此,我国对课堂教学中的合理使用,也在犹豫彷徨迈出了限缩的一步。
这体现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变化中:我国1991年颁布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
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2002年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消了该规定,把合理使用仅仅限定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情况。
这个变化在实践中可能引起的后果就是:中国所有的教育机构,如果使用的计算机中有未经权利人授权的软件,随时都有可能面临侵权之诉。
四、两点建议
我国课堂教学中合理使用制度受到的挑战,一方面是受到世界著作权发展趋势的带动,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相关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精良所致。
应对挑战,也应从这两个方面着手。
(一)区分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
半个世纪以来,世界著作权发展的基本趋势是:著作权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利用领域似乎在逐步缩小。
从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个趋势令人担忧;从著作权人的角度看,有其正当之处。
半个世纪以来,传播应用技术突飞猛进,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极大的影响。
如果不设立相应的著作权利,廉价唱片将抢夺作曲家和歌唱家的市场、复印设备必使得作者和出版者不能从零售中获得应有利益;互联网的发展对传统唱片产业的影响,也备受瞩目。
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如果不给与著作权人相应的权利,公共空间也会扩大到蚕食著作权人领地的地步,最终造成创作之源的枯竭。
所以,问题的关键之处,不在于泛泛地谈论著作权是否应扩展,而是在新的技术条件下重新划定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使界限两边的力量各得其所。
就课堂教学来说,区分其中的不同利益,确认公共利益的真实所在,是解决合理使用的关键所在。
从我国目前的教育观念和教育体系来看,课堂教学背后并非都是公共利益。
剔除非公共利益的部分,剩下的那部分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受到合理使用制度的庇护,为各方所接受。
(二)对课堂教学中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应当更加详尽细致。
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的规定过于粗疏笼统。
这种粗疏笼统,在司法实践中易于被解释为更加倾向使用者的利益,这也是招致著作权人担忧的重要原因。
详尽细致的规定,也是剔除非公
共利益的课堂教学所必需的。
综观世界各国,都对合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详尽的规定。
比如德国,不仅针对不同作品(例如,音乐作品或学校广播电视节目)的合理使用规定了条件,也对不同的使用方式(例如,复印或公共传播)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这样,不仅权利人能够明晰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与合理使用程度,使用者也能清楚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不至于动辄得咎。
当然,被剔除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使用,也要区分情况设计不同的制度来规范,这不是本文的任务,故不赘述。
1沈仁干.沈仁干说法:作品的合理使用[J].出版广角.1998,(4).
2/doc/5f12880876.html
/news/20080107_2116_30234.htm,2008年6月1日访问。
3马陆亭.教育投入政策的国际比较与我国改革重点[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2).
4龙文懋.教育权与著作权的竞争与平衡[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3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p123.
6张冬梅.网络远程教育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
7Daniel Gerais,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6,p3
8吴汉东、曹新民.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p185-190
A Revise of the Fair Use of Copyright During Classroom Teaching [Abstract]As the investment for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in a low level for a long period, the statute of fair use of copyright in classroom teaching is a necessary arrangement for developing our education .However, the related regulation in the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s in some sense abstract and impractical, which evokes many
confusions .In addition, the extension of copyright has been challenging the fair use rule, including the free use during classroom teaching. Therefore, it is important for us to define public interest and improve our legislation technique.
[Key words] classroom teaching; fair use of copyright; limitation; public inter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