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员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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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在建、
施工、验收等各个阶段。
第三条水利安全员是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利安全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工作经验;
(四)持有水利安全员资格证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水利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督促整改;
(三)对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管理;
(四)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整改措施;
(五)参与制定和修订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教育培训;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水利安全员的权限:
(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二)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警告或处罚;
(三)对安全隐患,有权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
(四)对施工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管理,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七条水利安全员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四)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用火、用气等情况。
第八条水利安全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制止违章作业,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安全隐患进行登记,提出整改要求;
(二)对整改责任人进行告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第九条水利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排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二)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
(三)施工现场的施工环境;
(四)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
(五)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
(六)施工现场的施工方法。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条水利安全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组织抢救,确保人员安全;
(二)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三)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水利安全员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应做到:
(一)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
(二)提出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三)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水利安全员应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操作技能;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水利安全员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对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水利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水利安全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