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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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第九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本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四)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六)按照规定交存或者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物业的整洁、美观和共用部位、通道的畅通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的完好;
(三)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四)当物业的专有部分出现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消除隐患;
(五)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经其同意后确定使用范围和时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六)业主同意建筑区划内所有与某住宅单位(包括低密度住宅、联排住宅等)相邻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下室、架空层、地下车库/车位,由该住宅单位的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买受人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花园、绿地、楼宇屋面、露台、底层庭院、地
(一)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和养护,不得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业主自有物业出现人为损坏或自行装修过的部位出现非建筑质量问题时,维修费用由业主自己承担;
(三)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渣滓、布屑、油脂或其他硬物等扔进排水设施而导致淤塞,由责任人负责处理,无法查究责任人时,则由接驳该排水渠道的所在物业业主共同承担该段渠道的修理费用;
(四)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修期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和改造,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发生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时(如突发事件、不可预见事件等),由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和三户或三户以上受益业主确认或提议,经物业服务企业公示后,即可视为全体受益业主确认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因未及时续交所产生一切后果由业主全部承担。

第二十条所有人/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本物业整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二十一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妨碍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所有人和物业公司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外形或结构时,除以物业公司批准外,还需征得其他所有人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凡异产毗连单元发生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依下列原则处理:
(一)共有单元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结构需要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面的修缮,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上下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面的修缮,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多层共用楼梯,由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单元共有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单元所有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七)单元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设(如:水泵房、配电房、明暗沟、各类管线、水、电、照明、通讯线路、道路、园林绿化、建筑小品、化粪池、垃圾箱等)的修缮,由受益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八)异产毗连单元的维修养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担。

第五章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修和养护,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影响公共利益的装修行为,应当服从管理、及时改正。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房屋前,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有关规定;
(二)施工时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施工人员、施工时间和装修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要求;
(三)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9:00;
公众假日及法定节日 9:00—12:00;15:00—18:00;
其他时间严禁施工;公众假日、法定节日期间严禁产生噪音、异味等影响业主生活的施工,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违反规定的装修行为;
(四)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对装饰装修材料、装修垃圾存放的要求,在指定地点放臵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场地;
(五)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若擅自改动卫生间、厨房、阳台或其他部位造成地面出现渗漏或其他情况影响到相邻业主使用物业或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等问题,由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不得违反建筑物规划设计要求擅自封闭、改建阳台。

安装拉闸或防盗网必须内臵安装,并做活动式栏网或至少有一个可供人员安全疏散的活动口。

严禁擅自安装外臵拉闸、防盗门、窗;违者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八)不得擅自改变装修单元结构、外观及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装修单元及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严禁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窗;违者责令恢复原貌,导致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业主、装修责任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遵规守约
第二十七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共处,共同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做到:
(一)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文明祭奠、定点燃放鞭炮、维护环境卫生;
(二)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管理规定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道路及碾压绿地;
(三)进入本物业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驾驶人员应遵循交通信号及标志,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
(四)与相邻业主和睦相处,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共建共管和谐家园;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带领探亲访友人员进入本小区的,须经持卡人刷卡登记后即可进入。

业主、物业使用人无卡、无证或忘记携带卡的,须报出姓名及房号,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本小区;
(六)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有权要求进入本小区的人员出示业户卡/住户卡/租户卡,如发现无卡或卡与持卡人身份不符时,有权拒绝其进入本小区;
(七)业主/使用人在收听广播、收音机、电视或家中娱乐、聚会、卡拉OK 时,请尽量降低音量,出户噪音不得大于50分贝。

第二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杜绝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随意堆放杂物、高空抛物;
(二)私自侵占、毁坏绿地、改变绿地原有规划设计;
(三)随地吐痰、丢弃烟头、纸屑和垃圾;
(四)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五)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不道德行为;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从空中向地面抛掷任何物品。

(七)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八)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九)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十)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约定:办理完毕政府有关手续,征得同栋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饲养,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将其作任何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术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二)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四)不得在公共地方练犬;
(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
影响,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用等费用全部由养犬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物业内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发生:(一)在本物业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二)在本物业内从事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的活动;
(三)在本物业内擅自摆摊叫卖、发放广告传单;
(四)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标志;
(五)随意破坏、损毁涉及本物业公共区域安全警示的设施、标志。

第三十三条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三十五条实行业主/使用人防火制度,各业主为其名下单元的防火责任人,负责做好各自所属范围的防火安全工作,承担相应消防安全责任;业主出租房屋时应监督承租方完善消防硬件设施。

第三十六条消防区及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及堆放杂物;
第三十七条本物业内公共地方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他废弃物品,烟头及火柴余灰要随时弄熄,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第三十八条本物业内承担施工动火的个人及单位,必须在动火前向物业服务企业领取《临时动火申请书》,详细说明动火的事由、动火部位、起止时间、范围、采取的防范措施,经物业服务企业审批。

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动火。

第三十九条本物业范围内经营的网点,须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齐相关证照后方可营业,证照须悬挂于店铺内显眼位置;
第四十条本物业内商铺使用人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防火责任书”并配齐消防器材;
第四十一条商铺若需进行装修,须遵守装修管理规定,并须将商铺招牌装饰方案及商号、从业范围一并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

第四十二条排烟、排污须在物业服务企业指导下做好油烟及污水排放系统,如引起业主、物业使用人投诉或下水道堵塞的,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必须无条件接受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四十三条不得在铺面以外任何公共地方摆放物品,不得擅自悬挂除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的统一招牌以外的任何宣传广告牌。

第四十四条商铺业主、使用人及租户有责任实行门前三包,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商铺门前三包责任书》。

第四十五条夜间经营时,噪音不得影响小区业主/住户休息。

第七章物业出租和转让
第四十六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后,应当将物业出租或者转让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七条物业产权发生变更,须与新业主共同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证件及资料变更登记手续。

因未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清户手续而引起的欠费及其他责任问题由该物业新业主承担,原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八章共同利益
第四十八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任何业主不得拖欠、延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五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侵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相关业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人为造成物业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第五十二条因物业服务或为业主提供服务有关的需要,乙方可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乙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入用于社区公益事业或弥补物业服务费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五十三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服
务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在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五十七条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告栏上张贴通告连续十个工作日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五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九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承诺书
本人为(以下称该物业)的买方,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临时管理规约”)及《物业使用守则》(以下称“使用守则”)。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及使用守则。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使用守则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使用守则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证件号码:
房屋位置:号楼单元房
日期:年月日
物业服务确认书
(业主名称)作为(物业项目名称)下列单元的业主,已经全文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条款,并理解、认同条款内容,同意严格遵守。

所拥有房屋位置:区(县)(物业项目名称)号楼门单元。

其他: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购房人(业主)签字:
年月日(此联由开发建设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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