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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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考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军队纪律,规范官兵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官兵的考勤管理要求,强化时间观念,严肃工作纪律,为军队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军官兵,包括在职军官、士官、士兵及文职人员。

三、工作时间
1. 军队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军队实际情况执行,一般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2. 特殊岗位和任务需要实行值班、加班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军队各级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并报上级批准。

4. 遇有特殊情况,如战争、演习、抢险救灾等,全体官兵应随时待命,确保迅速、高效完成任务。

5. 各级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过度加班,确保官兵身心健康。

四、考勤制度
1、每日签到制度
(1)官兵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签到,每日签到视为正常出勤。

(2)签到方式采用电子考勤系统,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纸质签到。

(3)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代签、漏签、伪造签到。

2、签到次数和时间
(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为8:30,下午签到时间为14:00。

(3)签到时应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迟到或提前签到均视为无效。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
(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应提前向上级报告,并说明外出事由、时间、地点。

(2)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直接上级报告,并在考勤系统中补签。

(3)未按时报告且未补签的,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
(1)忘记签到的,应在当日内向直接上级报告,并说明情况。

(2)经核实确属忘记签到,由直接上级在考勤系统中进行补签。

(3)频繁忘记签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
(1)各级单位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考勤管理工作负总责。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官兵的考勤管理,确保考勤制度的执行。

(3)考勤管理员负责考勤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统计和报告,对考勤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和处理。

(4)全体官兵应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如实报告考勤情况,共同维护良好的考勤秩序。

五、请假制度
1、请假申请和审批
(1)官兵因个人原因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并明确
请假原因、起始时间、结束时间及请假天数。

(2)请假申请应真实、详细,不得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3)请假申请经直接上级审批通过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4)请假期间,请假人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和通知。

2、请假审批权限
(1)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直接上级审批。

(2)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3天以上,报上级单位领导审批。

(4)特殊情况或重要岗位的请假,应根据实际情况报请更高层级审批。

3、请假销假要求
(1)请假结束后,请假人应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向直接上级报告销假。

(2)销假时,请假人需提交书面销假报告,注明实际请假天数和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

(3)请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工作岗位,逾期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期间如需延期,应提前向原审批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未经批准的延期视为旷工。

六、休假制度
1、假期种类和申请流程
(1)假期种类包括年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等。

(2)官兵申请休假,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a. 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休假申请,注明假期种类、起始时间、结束时间等。

b. 经直接上级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审批。

c. 审批通过后,休假人应按照规定进行休假安排。

2、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规定
(1)病假:因病需休息治疗,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病假期间,按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2)事假:因私事需请假,应说明具体事由。

事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

(3)婚假:按照国家法定婚假天数执行,并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提供相关证明,按国家规定享受丧假。

(5)产假:女官兵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享受产假工资。

3、年假规定
(1)年假根据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官兵每年享受一定天数的带薪年假。

(2)年假应在一年内安排完毕,不得跨年累计。

(3)年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待遇。

4、产假、陪产假规定
(1)产假:女官兵生育享受产假,产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陪产假:男官兵配偶生育,可享受陪产假,陪产假天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5、公众假期安排
(1)公众假期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2)军队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公众假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通知官兵。

(3)公众假期期间,官兵按照规定休息,必要时执行值班、备勤等任务。

七、迟到、旷工管理制度
1、迟到、旷工定义和处理
(1)迟到:官兵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

a. 迟到10分钟以内,视为轻微迟到,由直接上级记录在案,并进行口头提醒。

b. 迟到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视为一般迟到,需书面说明原因,并按单位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c. 迟到30分钟以上,视为严重迟到,按旷工半天处理。

(2)旷工:未经请假批准,未按时参加工作或无故不在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a. 旷工半天,按旷工一天处理。

b. 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2、未请假或伪造记录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按旷工规定处理。

(2)伪造考勤记录、代签他人姓名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旷工工资扣除和辞退规定
(1)旷工期间,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2)连续旷工超过规定天数,根据军队规定,可予以辞退。

4、未签到处理
(1)未签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签的,视为旷工。

(2)忘记签到且在当日内报告上级并补签的,按迟到处理。

八、其他
1、各级主管考勤执行要求
(1)各级主管应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加强对官兵的考勤管理。

(2)定期检查考勤记录,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对考勤异常情况应及时调查处理,防止考勤管理松懈。

2、不遵守规定或隐瞒事项的处理
(1)对不遵守考勤规定、隐瞒实际情况的官兵,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各级主管应加强对官兵的宣传教育,提高官兵遵守考勤制度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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