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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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9
•【字号】津滨政办发〔2015〕39号
•【施行日期】2015.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津滨政办发〔2015〕39 号
各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5年6月9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滨海新区质量工作考核,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提高我区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4〕22号)和《天津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津政办发〔2014〕7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区质量工作相关职能部门。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考核工作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范围包括产品、工程、服务、环境等领域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确定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应得分数90%及以上)、B级(应得分数80%至89%)、C级(应得分数60%至79%)、D级(应得分数59%及以下)。

职责范围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发布。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天津市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我区质量工作实际,制定我区年度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并向考核对象发布。

(二)自我评价。

考核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形成被考核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于每年6月25日前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综合考核。

考核工作组根据自评报告,参考相关文件、记录、资料等,对考核对象年度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四)报批与通报。

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考核结果经审定后,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考核对象,
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收紧或暂停对该单位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考核结果送交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纳入绩效考核,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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