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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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扬中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的管理,我市在前期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扬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扬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扬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定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原扬中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划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含准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划为禁养区。

二、划定重点
1.饮用水源保护区(不含准保护区);
2.城市建成区;
3.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的区域。

三、区域范围
调整前,共有6个禁养区,分别是长江扬中二墩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扬中市区、联丰港、三茅大港、沿江森林公园、长江沿岸部分,禁养区总面积为32.65平方公里。

调整后,全市共设2个禁养区,总面积15.8平方公里,分别是长江扬中二墩港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不含准保护区)2.22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13.5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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