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果园投保后发生低温冻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辩称为何上冻前不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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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果园投保后发生低温冻灾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辩称为何上冻前不摘甘肃,一男子为果园投保12万元,低温冻灾后,男子家的果园受损严重,男子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天冻前为什么不收回?
豆某某承包了40亩果园,春季来临,豆某某给种植的40亩苹果园买了一份地方财政补贴性综合收入保险,保期一年,按照合同约定,豆某某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440元,保险总保额为120000元。

11月份,灵台县发生大面积零下十几度低温冻灾,由于冷空气来的突然,虽然豆某某积极采收,但最终仅收回了10亩,其余30亩苹果受灾严重。

看到冻成一片的果园,豆某某心碎了,一年的劳动成果毁于一旦,这时,豆某某想到了自己年初买的助农保险,第二天他便向保险公司报案。

该公司工作人员到果园勘查拍照,双方就保险事故的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协商未果后,豆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2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理由:豆某某确实购买了保险,但是政策性、地方性保险都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投保的,该投保人是23户农户,并非豆某某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

而且,豆某某既然签订此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双方应当按照保险约定履行义务,但是豆某某因未及时采摘等原因,违约造成其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豆某某主张的赔偿。

1、显而易见,保险公司的意思是说23户农户都买了保险,为什么其他22户农户都没有遭受霜冻的损失,唯独豆某某家遭受了此损失。

但从豆某某的角度来看,他并不认同保险公司的说法,豆某某说,每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是采摘苹果的最佳时间,霜冻时并没有超出最佳采摘时间范围,因此,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本案中,豆某某向保险公司交付了40亩果园的保险费,该保险公司向豆某某等23户果农出具了苹果综合收入条款投保单,故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

2、按照《民法典》465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指派员工杨某出险,确认是降温引发的保险事故,且在保险期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对豆某某30亩未采摘的苹果所遭受的损失,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的义务。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意思就是说,发生事故前,豆某某应当时刻关注天气变化,以防霜冻等恶劣天气造成苹果受损,事故发生后,豆某某应就其损失进行勘验、调查进行举证。

然而,本案中,豆某某对投保的40亩苹果,采摘了10亩,
对其余30亩苹果遭受的损失程度未提供证据,应负有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与此同时,对豆某某主张的30亩苹果园遭受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亦未出示反驳其诉讼请求的事实证据加以证明,应视为对核损亩数为30亩的认可。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每亩损失应参照种植业/森林查勘定损及理算结果公示表50%(每亩600元)的损失程度计算,确定30亩苹果赔付金额为30亩×600元=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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