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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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
书补充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03
•【字号】沪教委基〔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主题分类】教材
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
书补充目录》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7〕45号
各区教育局:
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了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和历史教材(以下简称“统编教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7﹞6号)中明确“义务教育五?四学制:道德与法治、语文一年级统一使用统编教材”。

为此,本市编制了《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小学课程计划以及本地区的教学实际选用。

选用要求如下:
一、《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包括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和教师教学用书三个部分。

其中,基础型课程教学用书为学校的必选部分,每门学科只能为学生选订一种、一本;拓展型课程教学用书由学校按需选订;不得为学生征订教师教学用书。

二、凡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获准在中小学使用的教材,均已在封底刊印“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准予试(验)用,准用号……(一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Ⅰ……’,二期课改教材准用号为‘Ⅱ……’)”字样;经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审查,经教育部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已刊印教育部统一设计的审定通过标志;《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中“待审”的教学用书,审查结果将于2017年8月25日前在上海教育门户网站()公布。

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未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且未刊有准用号的书本资料(包括教学用书和教辅材料),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的教材。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我委将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本教学用书补充目录联合发文,指导开展2017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的补充征订发行工作。

三、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各学校要增强依法治教的意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委有关文件要求,做好此次小学教学用书补充选用工作。

上述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我委基础教育处联系。

联系人:赵佳然;联系电话:23116838。

附件:2017年秋季上海市小学教学用书补充目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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