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材料元器件公司员工薪酬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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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福利
第1条病假和事假
1、一个月内请事假、病假、年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超过10个工
作日(不含10个工作日),取消当月通讯、交通、住房津贴;
2、员工非因工受伤、患病不能上班时,需持医院证明,经所属部门领导及总
经理批准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3、病假工资扣减方式:工资(不含任何津贴和加班工资)÷21.75÷8小时×
病假小时数×50%;
4、员工因个人原因不能上班或上班时因私事外出、私人会面等,事先应填写
《员工请假单》,经所属部门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按事假处理;
5、员工连续休事假超过半个月,将视具体情况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
6、事假工资扣减方式:工资(不含任何津贴和加班工资)÷21.75÷8小时×
事假小时数×100%;
7、原则上,国家法定假期前后,不允许员工请事假;
8、请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次,即每次请假的天数最少为半天,上午或下
午请假都按0.5天算,若少于4小时/天的,按0.5天算;若大于4小时,且少于8小时的,按1天算。
第2条公假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员工不能上班时,经所属领导审核,按公假处理:
1、由于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等致使交通中断或隔离时;
2、由于天灾、火灾及其它未预料到的灾害发生,使本人的居所受到破坏时;
3、地方政府及公司规定的其它原因。
第3条国家法定假期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4条产假、陪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
(1)享有90天正常产假(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增加35天;
(3)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增加15天;
(4)难产:a.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b.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a.怀孕不满2个月15天;b.怀孕不满4个月30天;c.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d.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
和早产不成活75天;
(7)产假期间的月工资=该员工分娩前一个月的工资(不含:全勤奖、餐费、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及加班工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出生证》的男员工
配偶生育,享有10天陪产假期。
休假时间从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如遇国家法定假期或周六、日,也视作陪产假计入10天中。
第5条女员工孕期检查、哺乳时间
1、怀孕3-7个月,每月有一天产前检查假期;怀孕8、9个月,每两周有一
天产前检查假期;怀孕最后一个月,每周有一天的产前检查假期;
2、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时,每天上、下午各有30分钟的哺乳时间;
3、怀孕员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内方可申请休产假。
第6条工伤假
1、经劳动保障部门及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享有
工伤假期和工伤保险待遇;
2、被认定为工伤的员工,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7条婚假、丧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享有3天婚假;晚婚员
工(指男子满25周岁以上,女子满23周岁以上)视工作安排,经部门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可享有13天婚假(其中13天婚假,已包含节假日)。
如因工作关系,未能一次性休完婚假者,可申请分两次休完。
休婚假前,必须出示合法的婚姻登记证,按证件上颁布的日期,半年内有效,逾期未休婚假的,按自动放弃婚假处理;
2、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只能一次连续
休完;外公外婆、爷爷奶奶死亡,给予丧假1天;异地奔丧者,另给路程假。
第8条年休假
1、适用范围:本公司正式员工(不包含实习生、临时工、兼职人员、外聘
人员);
2、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时间从签
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3、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
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计为
累计工作时间;
4、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员工新进本公司且符合以上规定的,当年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在本
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公式:应休年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
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休假天数(小数点部分省略);
6、员工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
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7、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
年度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8、年休假优先冲销平日的事假、病假;事假的,按100%扣除年假时间;
若因生病休年休假,且有医生开具的有效证明的,按50%扣除;
9、经员工本人同意,公司不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安排员工年休假天数少于
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公司将在本年内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补偿;
10、若本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
假的,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1、年休假需在本年度内休完,不跨年计算;
12、由公司统一安排的年休假,不影响员工当月的全勤奖发放;而因个人原
因的年休假,员工将不能享受当月的全勤奖;
1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
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
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公式: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
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由本公司统一安排员工休的年
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的不扣回,否则,在员工离职当月按事
假扣回;
14、原则上,年休假不能与国家法定的长假连休。
第9条员工薪酬管理规定
1、为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公司会根据不同人员、学历、职务、岗位技能、
工龄等确定员工的工资和补贴项目;
2、财务人员和人事负责人要做好工资保密工作;
3、员工之间也应遵守工资保密规定,做到不告知、不打听、不传播工资、
奖金所得;
4、员工工资的确定按照《公司工资管理规定》执行;
5、每年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整一次工资;
6、试用期员工在5个工作日内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不支付工资;
7、每月10号发放上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提前到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第10条福利待遇
1、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2、无偿使用公司配备的体育、文化等公共福利设施;
3、享受“元旦”、“五·一”、“十·一”三个节庆日发放过节费;
4、享受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水电费自负);未享受公司提供的集体宿舍的
员工,可享有上下班交通补贴;以上两种方式,员工须在入职前确定,
中途更改的,视作自动放弃该项福利;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5、合同期内,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
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双方负责;
6、在职员工(包括实习生和试用期员工)享有午餐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