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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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旨在保障承包人能够获得其劳动所应得的报酬,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人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
这些费用是承包人为了完成工程而必须支付的,因此应当优先受偿。
然而,优先受偿的范围并不包括预期利润和违约金。
这是因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根据自己的成本和风险预估制定了工程报价,预期利润和违约金是承包人应当承担的风险的一部分,不应当优先受偿。
关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所垫付的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常理和实践,如果承包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应当认为承包人对于垫付的费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承包人垫付的费用实际上是将其资金投入到工程中,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这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失去这一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工程未竣工,承包人是否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相关判例和司法解释,即使工程未竣工,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是因为承包人已经将材料和劳动物化到该工程中,理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总之,工程承包合同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行使范围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实际支付的费用,如工人报酬、材料款等。
承包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将失去这一权利。
在特殊情况下,如工程未竣工,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