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国际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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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书面程序及口述程序
语文
执行 复核 判决
特别程序
以请求书提交的案件
由争端当事国向法院请求管辖。请求应尽可 能指明法院有管辖权的依据及其诉讼请求的 明确性质、诉讼请求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以特别协定提交的案件
将所订协定通知法院。通知书应说明争端的 明确事件及当事国。通知书由一国或几国提 出均可。当事国应派代表进行诉讼。并可请 律师、辅助人员进行协助。
第一节 国际争端及 其解决方法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 政治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 的法律解决
一 、 国 际 争 端 的 特 点
二 、 国 2.事实争端 际 争 3.政治争端 端 的 4.混合型争端 种 类
1.法律争端
(一) 强制解决 方法 (二) 非强制解 决方法 政 治 法 律
三 、 国 际 争 端 的 解 决 方 法
conciliation
和 解 调查
investigation
谈判与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有关问题获 致谅解或求得解决而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也是 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基本的方法。 当事国之间若不愿意直接进行谈判,或虽经谈判而又 破裂,由第三方出面协助当事国解决其争端,这就是 斡旋与调停。 和解是指由当事国商定将其自己无法解决的争端提交 一个由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阐明事 实,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解决争端的建议,以便当事 国之间达成解决其争端的协议。
史久镛先生
咨询管辖
向联合国的各机关提 供权威性的参考意见, 以便它们更好地按宪 章规定进行活动。法 院的咨询意见不具有 拘束力。但它们往往 受到尊重,特别是对 解决国际争端有重大 影响。
诉讼管辖
一是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这种 管辖权统称为自愿管辖; 二是宪章和现行条约规定的一切事 件,这种管辖统称为协定管辖; 三是规约第36条中的任意条款规定 的事件,这类条款统称为“任意强 制管辖”。
“本规约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 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 务之任何其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 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子) 条约之解释;(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 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 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起诉
三是事先声明愿意承担宪章义务、接受国际法院管辖 并保证履行法院判决的国家,主要是德日意和柬埔寨、 老挝、阿尔巴尼亚等。现在它们都已经成为会员国。
不论国籍,品格高尚,有 在本国担任最高司法职位 的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 学家。国际法院法官共有 十五人,不能有两人来自 同一个国家。还应考虑法 官能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 法官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 选举。获得绝对多数票者 当选。按惯例,常任理事 国均有一名国际法院法官。
诉讼书面程序指诉状、辨诉状、答辩状以 及证明材料。
口述程序指法院审讯证人、鉴定人、代理 人、律师及其它语文,当事国的诉讼文书应译 成正式语文。 特别程序包括临时保全办法、初步反对主 张、参加、对法院的特别联系与中止。
一切问题由过半数法官作出决定。如 票数相等,院长或代理院长有权投决 定票。判决是终局判决,不得上诉。 当事国可申请法院对判决作出解释或 申请复核。申请复核主要是指法院判 决所依据的事实方面,当事国有新的 发现,且该事实未及时提出不是由于 申请国自己的疏忽造成。
1、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国家 2、国际争端涉及到国家的整体利益 3、国际争端的解决适用不同于国内争 端的特殊方法
一国对另一国采取强迫的办法 或措施以使争端得到符合自己 要求的结果的解决方法。
战争与武力方法
blockade
封 锁
报复
reprisal
intervention
干涉
反报
retortion
反报就是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来回敬对方的不礼 貌、不友好的、不公平的行为。一般用于贸易、 关税、航运、移民、外侨政策等方面。反报的对 象是对方的不友好的并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但这 种行为不属于不法行为。
概说
法设 国 院仲 际 裁常
现代国 际仲裁 制度
简 易 程 序
(一)概述
只有一个仲 裁人,但简 (二)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 易程序只能 (三)国际法院法官 用于比较次 要的争端。
(四)国际法院的职权 (五)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与适用法律
仲裁(arbitration)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法律方 法之一。仲裁是当事国把争端交付他们自己选 任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接受其裁决。 仲裁方法类似司法解决。主要区别在于:仲裁 具有临时性的特点,而司法解决则是由一个常 设的法院进行审理。 仲裁裁决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其法律效力来 源于争端当事国的事前的或事后达成的协议。
1、仲裁协定 2、选定仲裁员
4、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 员作出。仲裁员须全体 出席,不得弃权。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法律
5、仲裁裁决
3、仲裁庭适用的法律
公允及善良原则
一是全体联合国的会员国
国际法院规约 当事国
二是虽非会员国,但联合国同意其成为规约当事国者, 主要是圣马力诺、列支敦士登等小国和中立国;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一般 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和公 法学家学说
报复就是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 的强制措施。报复是用一种不法的、有害的行为 回报另一个不法行为,以迫使对方同意接受因对 方的不法行为引起的争端的解决。
谈判与协商
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斡 旋 与 调 停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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