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综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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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工作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放射源、射线装置、放射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放射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集中管理,专档专柜;
(三)规范收集,及时归档;
(四)安全保密,确保完整。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四条档案收集范围:
1. 放射源购置、使用、报废的相关文件;
2. 射线装置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检验、报废等资料;
3. 放射防护设施的验收、检测、维护等记录;
4.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培训、考核等资料;
5. 放射事故处理报告、调查报告、整改措施等;
6. 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
第五条档案整理要求:
1. 按照档案类别、形成时间、内容等要素进行分类;
2. 按照档案资料的重要程度、密级等要素进行分级;
3. 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归档方案。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六条档案保管:
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
2. 档案柜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防止档案霉变、虫蛀;
3. 档案资料应按照分类、分级要求,分别存放,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档案利用:
1. 严格按照档案资料的性质、密级,办理借阅手续;
2. 利用档案时,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传播;
3. 对利用档案的情况进行登记,以便于跟踪管理。
第四章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八条档案信息化建设:
1. 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
2. 对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档案信息的长期保存;
3. 定期对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第五章档案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九条档案人员配备:
1. 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档案人员培训:
1. 定期组织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
第六章档案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第十二条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