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予子女,离婚后可以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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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予子女,离婚后可以撤销吗?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为公平处理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等财产赠予给子女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

在房屋过户前,因家庭关系发生变动,可能出现一方拒不履行赠予义务或者提出撤销赠予的情形。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予子女可以撤销吗?让我们结合以下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杨某二系生某一与杨某一之女,杨某一与生某一于2009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产权归杨某二,到杨某二十八周岁时办理变更手续。

现杨某二已满十八周岁,因杨某一一直拒绝将房屋过户至杨某二名下,杨某二遂将杨某一、生某一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为杨某二所有;2.杨某一与生某一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杨某二。

杨某一则主张撤销赠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市西城区某号房屋归杨某二所有,杨某一、生某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杨某二办理房屋过户。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予,兼具人身和财产关系属性,此类形式的赠与往往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互为前提,不具有“无偿性”,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不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
规定,故不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案例中,法院也是基于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予性质的特殊考虑,认为杨某一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而最终判决房屋归杨某二所有,由杨某一配合办理过户登记。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书本身存在效力问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予可能存在无效、变更或者被撤销的情形。

如签订离婚协议时就财产分割问题存在欺诈、胁迫的现象,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请求法院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予也可能随之变更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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