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5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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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5
篇材料)
第一篇: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 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团员青年流向分布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一直按1994年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中青发[1994]7号文)执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开展增强团员意识教育的决定》精神,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更加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参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1.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2.在农村务农的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

3.中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5元,大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1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4.实行年薪制的团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5.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6.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5元。

7.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8.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9.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10.团员应自觉地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外出的团员,外出期间持《团员证》向外出所在地团组织交纳团费。

11.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三日起交纳团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1.团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团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团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各级团委留用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中村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总数不低于30%,其余由上级团委按比例留用后逐级上缴。

团县(市、区)委和相应一级团委留用团费总数的25%,地级以上市团委和相应一级团委留用团费总数的13%,团省委留用团费总数的9%,上缴团中央团费总数的3%。

(2)铁道系统在广东境内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团省委。

(3)高等学校团委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4.严格团费上缴制度。

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部分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

团费的交纳管理是衡量团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地方抓团组织建设的力度和成效。

团省委将把团费上缴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返回其所上缴团费的10%作为专项工作补贴;对未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要责成检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办法做好团费收缴工作。

5.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一般开支须经主管书记批准,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

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6.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

各级团组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下属团组织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团省委每年组织一次对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检查或审计结果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在全省团组织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党组织。

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级团委要承担起对下属团组织团费收支管理情况检查、审计的责任。

7.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

基层团委应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团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团委书面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团委、各高等学校团委应于每年5月30日前上缴上一年度团费,并书面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团省委组织部将综合各单位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向团省委常委会报告。

三、团费使用
1.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团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

严禁将团费用于个人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团费的主要用途:
(1)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2)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3)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生力军》、《黄金时代》等团报团刊;
(4)举办团日活动;
(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共青团青海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共青团青海省委文件
青团发[2007]23号
共青团青海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
团各州、地、市委,省直团工委,各直属厅局、院校、企业团委: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施。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团员青年流向分布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团费交纳、管理和使用一直按1994年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执行,t各地团费收缴管理不严格不规范,为进一步使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更加符合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加强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团十五大通过的《团章》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工作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交纳团费。

1、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
的0.5%。

2、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

(二)在农牧区的农牧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O.2元。

(三)中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2元,大学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0.2元;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四)实行年薪制的团员,一年以上的按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五)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六)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主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

(七)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八)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九)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十)团员应自觉地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

外出的团员,外出期间持《团员证》向外出所在地团组织交纳团费(十一)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

(十二)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三日起交纳团费。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团员自行脱团,由团支部大会决定除名,并报上一级团委批准。

二、团费管理
(一)团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团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

团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各级团委在收到下级团委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二)团费应当存入银行,不得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团费利息是团
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团委留用团费比例如下:
1、团的村(社)团组织和基层团支部将团费100%上缴上级团委;团的乡(镇)团组织原则留用团费总数的20%,其余上缴上级团委;团的县级团组织原则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缴上级团委;上级团委适当返还部分团费作为工作补贴。

2、团州、地、市团委及省直机关团工委、直属厅局、院校、企业团委团费按照团省委核定的数额上缴团费(团省委按照各单位上报的《团员、团干部和团组织统计报表》团员数核定)。

3、团中央规定,铁道民航系统团委将团费的10%上缴所在地团省委。

(四)严格团费上缴制度。

下级团组织按规定向上级团组织交纳团费,是一项重要的组织制度,也是一条政治纪律。

团费的交纳管理是衡量团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地方抓团组织建设的力度和成效。

团省委将把团费上缴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对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适当返回一定数额团费作为专项工作补贴。

对未按时完成团费上缴任务的单位实行考核评先选优一票否决制,并要责成检查原因并采取切实办法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五)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团委使用团费,应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数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的办法,一般开支须经团委书记批准,大额项目开支要由集体研究决定。

有团费留成的基层团组织使用团费,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六)建立团费检查审计制度。

各级团组织每年至少检查一次下属团组织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

团省委于每年组织一次对各级团组织团费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

检查或审计结果作为对该级团组织团的建设和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将在全省团组织进行通报并抄送同级党委。

对于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各级团委要承担起对下属团组织团费收支管理情况检查、审计的责任。

(七)健全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报告制度。

基层团委应定期向团员大
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团委每年要向上一级团委书面报告一次上一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各级团委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团费上缴上级团委,并书面报告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

团省委组织部将综合各单位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情况,向团省委常委会报告。

三、团费使用
(一)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

(二)团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团费。

严禁将团费用于个人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团费的主要用途:
l、购买团务用品(入团志愿书、团徽、团员证、《团章》等);
2、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
3、订阅《中国共青团》、《中国青年报》、《青海青年报》等团报团刊;
4、举办团日活动;
5、表彰、奖励团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州、地、市团委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制定有关团费收缴管理使用的办法和规定.本规定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州、地、市团委,省直机关团工委,各直属厅局、企业、院校团委上缴团费数。

共青团青海省委
二00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篇:《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中国共青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团章的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现作如下
规定。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分档定量交纳团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各收入档次的团员每月交纳的团费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2元;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5元;5000元以上者,交纳10元。

第二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规定交纳团费。

第三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
第十二条
团员自愿多交团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团费,全部上缴团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团委代收,并提供该团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转交团中央组织部。

团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
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上缴团中央的团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团中央团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四条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二、团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使用团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团组织倾斜。

第十七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
第二十四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

团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各级地方团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团委和上级团委组织部门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
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青年局,全国铁道团委组织部,全国民航团委组织部,中直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组织部,中央金融团工委组织部,中央企业团工委组织部,应于每年4月底前就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团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团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团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团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团费收
附件2:
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修改说明
现行《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是1994年3月下发的,距今已有20年的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存在着与党费有关规定脱节、标准落后于时代等较为严重的问题。

根据书记处的要求,拟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修改,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基本考虑本次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修改遵循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的有关精神,原则上各领域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不高于党员的党费收缴标准;
二是考虑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异,区分更多的收入档次,同时针对农民和学生这两大群体的团费收缴标准给予地方团组织一定范围的调整权;
三是考虑团内工作实际,采取增加收缴工作便利性的标准;
四是对团费的使用范围作更详细的规定。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调整了团费收缴标准
一是对于有收入群体团员的团费收缴标准,由原来的“分档定比”标准改为“分档定量”标准,同时在参照党费收缴标准
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规定。

总政组织部和武警部队政治部将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这一系列关于团费留存比例的表述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每年按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3%上缴团中央。

”、“铁路、民航系统团的关系在地方的团委,每年按照全年团员实交团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团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团员全年实交团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团委上缴团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团委不再向地方团委上缴团费。

”、“团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一定比例的团费。

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参照省级党委确定的各级党费留存比例,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省级团委确定的留存比例应在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3.规定了收取“特殊团费”的条件
鉴于在以往的工作中,一些地方团组织自行开展了收取“特殊团费”的工作,在收取和使用上都缺乏相应的监管,容易
第四篇: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按照团章规定交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 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履行团员义务、不断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

切实做好团费收缴、管理、使用工作是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教育管理团员的一项措
施。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试行)》(团粤发[2005]1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团费收缴
(一)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元,其中0.3元学院团委留用,0.7元上缴学校团委。

教工团总支团员和带薪学习的团员,每月按以下数额(其中30%由所在团委或团总支留用)交纳团费:
1.月总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3元;
2.月总收入在1000元至2000元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5元;3.月总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团费不少于8元。

(二)学校团委每一学年将收取团费总数的30%上缴团省委。

(三)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学院团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四)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成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也可自愿交纳团费。

(五)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六)团费以支部为单位交到学院团委,再由学院团委直接交到学校财务处专用账户,每半年交纳一次,一般在4月份和10月份交纳。

(七)新生团员团费从当年9月份起开始收缴,毕业生团员团费收缴至当年6月份。

(八)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团费,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九)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二、团费管理
(一)团费管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与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

各学院团委必须设立团费账簿,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审批手续。

学院团委在收到团支部上缴的团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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