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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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
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5.16
•【字号】宁政办[2008]90号
•【施行日期】2008.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
案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8〕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档案条例》和《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与指导,进一步提高重点建设档案的管理水平,确保重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范畴,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形成管理网络和管理体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档案工作要做到“三同步”(下达工程计划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工程验收与验收档案同步),“三参加”(档案人员参加建设会议、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重点仪器、
设备开箱工作),“三纳入”(档案工作纳入工程建设计划、纳入建设、技术管理环节、纳入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项目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的要求在项目的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各参建单位对项目文件的责任及完成标准,明确监理单位对项目文件的监督和审查责任,以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领导要从“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高度对待档案工作,要及时研究和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档案工作的有效开展创造条件。
二、要规范档案业务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档案的有效利用是开展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
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
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C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尽早编制档案分类方案和工程档案整编标准,严格按照档案标准与规范开展档案业务,做到项目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分类科学、组卷合理、编目与文件制成材料规范。
同时,要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方法》(闽建法〔2002〕104号)做好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三、要加强监督指导,依法做好重点建设档案工作
档案业务建设是一项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特殊性,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县(市、区)重点办要根据每年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做好重点项目档案的跟踪、监督与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动态,积极提供热情服务。
各重点建设单位要按照《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要求,在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分别填写档案管理登记表、档案预验收登记表、档案正式验收登记表(见附件),并分别报宁德市档案局和市重点办,宁德市档案局每年11月底前进行汇总公布并上报省档案局。
同
时应加强档案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相互联系,促进档案工作健康有效地开展。
四、要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竣工验收与移交工作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10号)和《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闽档〔2007〕43号)以及《福建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闽档〔2003〕78号)规定要求,做好项目竣工档案及时验收与依法移交工作,避免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流失,积极为党和国家积累历史财富。
市人大常委会将组织对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单位贯彻落实《档案法》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宁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2.宁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预验收登记表
3.宁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正式验收登记表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附件1
宁德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注:此表系项目及项目档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报宁德市档案局业务监督指导科。
对于未验收的宁德市建设项目,每年填写此表一次。
附件2
编号:
注:此表于项目档案验收后1个月内报宁德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
附件3
编号:
注:此表于项目档案验收后1个月内报宁德市档案局业务指导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