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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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8.26
•【字号】市府办发〔2010〕115号
•【施行日期】2010.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
监察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省属驻市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办事效率、推行阳光政务、改善投资软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运行六盘水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审批监察系统”)。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市级审批监察系统的运行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市级审批监察系统正式运行的准备工作,认真总结和解决本部门单位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确保需要使用市级审批监察系统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有必备的办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并接入市电子政务网;按照市级审批监察系统运行要求准备好申请书等基础材料,以方便申请人快捷办理审批事项。

三、自2010年9月1日起,各部门、单位不得再通过市级审批监察系统进行模拟办件,实际办件必须全部通过市级审批监察系统全程办理,不得体外循环、逃
避市级审批监察系统监管。

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市级审批监察系统办理流程、办理时限与实际工作不相符或不通过市级审批监察系统办理审批事项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从2010年10月份起,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各部门、单位的运行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四、市级审批监察系统正式运行后,通过市级审批监察系统办理的办件所形成所有纸质资料应建立专门档案并妥善保管,并与市级审批监察系统中的数据一并作为行政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廉政建设及政务服务等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五、各部门、单位要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加强对市级审批监察系统正式运行情况的宣传,让广大市民和投资者了解并按照市级审批监察系统运行要求提交审批申请和领取审批决定。

六、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联系,落实好市级审批监察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

在办件流程、申请材料、人员权限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与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作好对接,以便进行调整和完善。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联系人:刘皓,联系电话:0858—8205728。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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